隨著國家“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實施,境外MAH也面臨盡快完善在境內設置代理人的新舉措。爲進一步加強對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監督管理,規範其境內代理人的行爲,國家藥監局綜合司在2020年7月公開征求《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境內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簡稱“暫行規定”)意見。目前該暫行規定還未正式頒布,但已經指出境外MAH在境內指定代理人的工作方向。
一、成爲“境內代理人”的基本要求
基于《藥品管理法》及“暫行規定”的相關要求,梳理出境外持有人指定境內代理人的兩大基本要求:企業法人和法律責任。
1、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可以是子公司,但不可以是分公司,不可以是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2、法律責任:《藥品管理法》第136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爲境外企業的,其指定的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適用本法有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法律責任的規定:即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
二、作爲“境內代理人”,需要承擔的責任
在新《藥品管理法》及“暫行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了藥品全生命周期的質量安全責任,作爲境外MAH的境內代理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由于位于境外的公司,實際對其執行監管和處罰都要受限,所以在實際執行法律責任時,都由境內代理人來承責。
目前大型跨國制藥企業在境外設置總公司,在中國境內通常由一個或多個分子公司來完成注冊代理、商業代理、藥物警戒代理等事務,中小型境外制藥企業在中國境內通常通過藥品經營企業來完成以上需要履職的部分。根據《藥品管理法》及“暫行規定”要求,境外MAH只能指定一個代理人履職,那就需要境內代理人對注冊、生産、流通、質量、關務、藥物警戒等一系列的履職進行整合,並對其在境內的全流程負責。
三、“境內代理人”要履行的義務中體現兩者之間的關系
1、負責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持續具備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
企業需要制定符合企業經營需要的,並可以有效實施的覆蓋代理藥品全生命周期的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2、負責建立並實施藥品追溯制度,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證相關上市藥品全過程可追溯。
國家在2018年已明確對疫苗、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類藥品、血液制品等重點品種率先建立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並于2020年指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基本實現重點品種可追溯。境內代理人企業需要建立藥品追溯制度,根據“一物一碼,物碼同追”的大原則,可自建追溯系統,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建設,按照統一的藥品追溯編碼要求,對藥品各級銷售包裝單元賦以唯一追溯標識。
對境外MAH來說,如何賦碼,在哪賦碼,境外生産廠賦碼或在保稅區內賦碼,追溯碼的印刷要求以及追溯碼消費者查詢結果的顯示,是需要另外再討論的話題。
3、負責建立並能實施藥品年度報告制度,代表境外持有人每年將境外持有人確認後的相關藥品在中國境內的生産銷售、上市後研究評價、風險管理等情況按照規定向代理人注冊地所在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近期國家局印發了《藥品年度報告管理規定》,在此份規定裏明確了“持有人爲境外企業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在中國境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企業法人(境內代理人)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目前國家沒有明確境內代理人的代理備案要求,但從《藥品年度報告管理規定》可見,境外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指定國內的企業法人進行信息填報,企業法人需綁定境外上市許可持有人所持有的藥品,一個藥品只能被一家境內代理人綁定,若代理行爲發生變更,需原企業法人進行藥品解綁,解綁後新境內代理人進行重新綁定。那麽綁定的依據則是由境內代理人提交本單位的企業信息及授權委托書等代理情況證明。
4、負責建立藥品上市後的變更管理制度,並嚴格按規定辦理變更事宜。
國家局在2021年1月份發布了《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在申報資料的要求中可以了解到,境外生産藥品,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代理相關藥品注冊事項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公證、認證文書,並附中文譯本,以及中國境內注冊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5、承擔藥品上市後召回、質量投訴處理、質量賠償等事務,並按規定向代理人注冊地所在的省級藥品監督部門報告。
根據國家局綜合司在2021年再次公開征求意見的《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境外生産藥品涉及境內實施召回的,由指定的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按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僅在中國境外實施藥品召回的不涉及境內藥品品種或者批次的,由指定的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將召回信息報告至藥品監管部門。並且由指定的境內企業法人進行召回信息的網站公布,並作爲送達責令召回通知書的接收方。
6、負責建立藥物警戒體系,制定藥品上市後風險管理計劃,按要求開展對上市後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有害反應的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
境內代理人需要根據《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範》及《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在企業內建立並開展藥物警戒質量體系及活動。作爲境內代理人,在藥物警戒工作上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開展藥物警戒工作,也可委托開展藥物警戒相關工作。需要具備代理藥品在境外的信息的收集能力,並且可以及時報告藥品在境外因安全性原因暫停銷售、使用或撤市的情況。
7、按照相關規定負責向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提交標准物質,並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抽檢工作。
代理藥品接受藥監部門抽檢要求時,由境內代理人負責提交標准物質以及配合相關工作。
8、負責與境外持有人聯絡,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對境外持有人生産場地的檢查、調查和違法違規行爲查處。
以上爲“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對境內代理人履職義務的要求。除以上8條外,根據《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境內代理人同時要負責在醫藥代表信息的備案和公示。
綜上所述,作爲境內代理人,在代理行爲上會存在多重身份,可能既是代理藥品的關務服務方,也可能是代理藥品的境內分包裝生産方,也可能是其境內經營分銷企業。無論怎樣的身份,作爲境內代理人本身要具備綜合的質量保證能力,同時具備在不同監管領域下的履職能力,即使將部分職能外包,也需要具備管理受托的第三方的能力,才能把控風險,達到雙方的互利共贏。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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