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可變動資本公司(VCC)
可變動資本公司(VCC)是一種替代形式的公司,將很快適用于集合投資計劃(CIS)。目前,集合投資計劃適用的組織結構有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單位信托。可變動資本公司可用于替代傳統的基金策略,由于公司資本流動靈活,股份在投資時即被創建,且可由股東隨時贖回。
《公司法》下現有的公司形式在減資和分紅方面存在若幹限制,因此缺乏這種靈活性。這種專爲基金管理行業設計的新公司形式將穩固新加坡作爲地區基金管理中心的地位。
VCC 的重要特點
1.適用于采用不同投資策略的開放式和封閉式投資基金(包括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房地産基金)。
2.可作爲獨立基金或擁有可輕易增減子基金的傘狀基金(每個子基金的資産及負債在法律上需與其它子基金及 VCC 本身的資産及負債分開)。
3.傘狀基金可以擁有一個開放式子基金,以及一個封閉式子基金。
4.外國企業投資基金可以以 VCC 的形式于新加坡注冊 。
5.VCC 准許單一股東或持有單一資産(因此可以用于主聯結構)。
6.VCC 股東的詳細信息需連其它資料一並呈交給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但無需公開于衆。
7.針對新加坡稅務繳交事宜,VCC 將被視爲單一實體,且在13R和13X條稅收激勵計劃下享有稅收優惠,因此所有指定投資的收入基本上爲免稅收入。
成立VCC的優勢
1.VCC可以用作獨立基金(由單個投資組合組成),也可以作爲具有各種子基金的總括實體,以實現投資組合和負債的分離。在單個VCC中擁有多個資金可以提高成本效率。
2.VCC資本將始終等于其淨資産。因爲僅在進行投資時才創建VCC的股份。由于可以從資本中支付股息,因此在分配和減少資本方面提供了靈活性,從而簡化了基金經理履行股息支付義務的能力。
3.通過將其注冊爲新加坡VCC,基金經理可以輕松地重新注冊現有的海外投資基金。
VCC也有一些稅收優惠。這些包括:
1.VCC不需要像新加坡的開放式基金一樣承受資本要求,並且可以使用該國的80多個稅收協定(DTAs)。
2.傘式VCC只需向新加坡稅務局(IRAS)提交一份企業所得稅申報表(CIT)
3.如果VCC的收入符合政府的S13X,則可以免稅。有兩個條件:
(1).VCC的最低資金規模必須爲5000萬新元;
(2).本地業務支出必須爲S$200,000。
4.VCC有資格獲得初創企業免稅計劃(SUTE),並在連續三年中對應收收入的前100,000新元獲得75%的免稅。接下來的10萬新元應課稅收入可享受50%的稅收減免。
5.可以就新加坡發生的費用申請消費稅免稅計劃(GST Remi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