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並非只要觸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處死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下面的犯罪主體不能被判處死刑,也即是說,下面的這類人不適用死刑:
1、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
2、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適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司法解釋,這裏的“審判時”應作擴大解釋,即包括羁押期間時懷孕的情況;此外,“懷孕的婦女”也應擴大解釋到包括流産在內。這是基于保護無辜胎兒和避免司法機關人員采用逼迫流産等審訊方法
3、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條款,基于人道主義考慮,對老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但有一種例外,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減少死刑的意義是什麽?
取消部分死刑是法治文明
從世界範圍看,那些保留死刑的國家,大多只是將死刑適用于極其嚴重的少數犯罪,限制乃至廢除死刑是一種總體的趨勢。中國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風,也不是單純爲體現法治文明,而是在綜合各項價值衡量的基礎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會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減少死刑適用,有助于引導民衆樹立現代化的法治文明觀。
減少死刑的意義
事實上,對死刑的保留與否,既不能完全抱著對法治文明價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現實主義窠臼。它需要在不同的社會治理領域,綜合考慮遏制犯罪與法治文明的價值平衡,同時還要兼顧死刑本身的成本與效益。而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中間道路上,法律的修改就體現出了仰望法治文明星空的價值追求,同時也立足于國情民情和治理犯罪的需要,于平衡中求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