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庭前獨角獸
作者:鮑海躍、李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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獬推事按
新加坡海事法庭爲新加坡成爲國際海事中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以具有示範意義的裁判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可,其發展經驗對于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本篇介紹的是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庭法官莊泓翔于2018年10月在新加坡召開的亞洲海事法律、保險會議上的發言,供大家學習借鑒。
世界領先的海上城市如何構建海事法庭?
上海海事法院 鮑海躍 | 編譯
上海海事法院 李家春 | 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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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曆史
新加坡有幸擁有一個戰略性的地理位置,但能達到今天的成就主要還是憑借早期開拓者的遠見、設計、勇氣和決心。新加坡在1966年決定在丹戎巴葛(Tanjong Pagar)建立東南亞第一個集裝箱港口。 這在當時是一個頗有膽量的決策,因爲集裝箱化仍然處于起步階段,其效果無人能完全肯定, 但後來的發展事實證明了這個決策富有遠見。 在20世紀中後期,集裝箱化已經完全重新定義了海上貨物的運輸,丹戎巴葛港的建立是新加坡曆史上真正的轉折點。事實上,到1982年,新加坡已經成爲世界上最繁忙的港口。
在1991年,新加坡做出了另一個重大決定,將丹戎巴葛的港口擴展到巴西班讓(Pasir Panjang)。 這再次證明了真正的勇氣和遠見,因爲擴張規模很大;它將使新加坡的整體港口容量從600萬增加到3600萬個20英尺等效單位(“TEU”)。僅僅二十年後,在2004年,新加坡制定了新的計劃,將巴西班讓港的容量擴大到5000萬標准箱。在今後,新加坡還計劃將整合本土的所有港口設施,這些設施將擁有6500萬標准箱的容量。
二 、有益的無形資産
在挪威咨詢公司梅農經濟(Menon Economics)去年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新加坡第三次被評爲世界領先的海上重要城市。該排名基于一項全球研究,該研究以漢堡、奧斯陸、上海和倫敦等著名海事城市爲基准,每項評估都根據20多個客觀指標進行評估,包括金融和法律、海事技術、港口和物流以及吸引力和競爭力。新加坡在所有這些指數上都取得了不錯的成績,導致分析師將新加坡海運行業令人印象深刻的“廣度”作爲新加坡能夠保持領先的原因。事實上,“廣度”顯然離不開如此衆多的關鍵參與者在整個海事領域提供基本服務。新加坡擁有130多個世界頂級航運集團,波羅的海交易所等重要的國際海事組織,20多家擁有船舶融資組合的主要銀行,以及領先的赫爾和機械保險公司以及互保協會。
三 、具有指導意義的裁判
新加坡首次在海事法領域嶄露頭角是在40多年前的Permina 108一案中。這是上訴法院關于海事管轄權以及特別是姐妹船舶扣押規則的範圍這些重要問題的決定。被告從原告處承租了Ibnu輪,但當它沒有支付租約時,原告申請令狀並扣押了The Permina 108輪,這是一艘當時被告/承租人實際擁有的船只。
擺在法庭面前的問題是能否根據高等法院(海事司法管轄權)法案(“HC(AJ)A”)第4(4)條扣押作爲過錯船舶姊妹船的The Permina 108輪,當時的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判決認爲可以。換句話說,過錯行爲和姊妹船這兩個要素不需要同時具備 (按照上下文的意思來看,這裏要表達的含義是姐妹船即使沒有過錯也可能受到扣押)。這個決定的重要意義在于它沒有適用在The Eschersheim一案中上議院的結論,即Diplock勳爵在該案中指出的,過錯船舶以及被扣押的姊妹船必須歸同一主體擁有。同樣重要的是,在決定之後,Permina 108案的裁判結果已經得到了香港、新西蘭和英國法院的認可,這意味著Diplock勳爵在Eschersheim的觀點不再適用。
另一個影響力巨大的法庭裁決,是Daien Maru No 18案。在該案中,原告作爲船員,在與船東的簡易判決訴訟之後申請扣押船舶。在此出現的問題是,獲得判決後是否可以扣押船舶,或者原告是否因其在判決中合並的訴訟從而被視爲已經失去了扣押權。
L P Thean法官拒絕遵循英國案件The Alleta的結論,他認爲雖然原告的訴訟由于判決而被合並,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他們在船上受保護的權利遭到損失或消滅。他觀察到在英國案件中,由于已經提供了解除船舶扣押的擔保,前述權利已然消失,但並不是因爲合並才消失。在對英國的案件作了這樣的區分之後,Thean法官推斷,在對物和對被告的人身(被告已出庭)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對物的補救辦法,即扣押程序來執行該判決。此後,Daien Maru No 18被香港法院批准引用。值得注意的是,大約20年後,David Steel法官在The Ruta一案中提到了這一點,據觀察,新的英國海事部門實踐指南可能已經有效地改變了在Alleta一案中的做法並采用了新加坡方式。
新加坡還對促成船舶解扣的可接受的擔保形式做了非常重要的法學理論貢獻。在The Arcadia Spirit一案中,司法專員Joseph Grimberg根據未經報道的新西蘭裁決,他認爲提供一份由聲譽良好的保賠協會出具的關于財務狀況良好的保函是可以接受的。這與以往的英國立場不同,即這些保函僅僅是個體的安排並不是海事法庭所強制要求的。鑒于在新加坡國內保賠協會的大量存在,這一決定具有重大意義。毫無疑問,對于擁有這種擔保形式的船東和租船人來說,它更能在新加坡創造一個更具吸引力的商業環境,以便更快地解扣船舶並進行交易。
通過對在1965年至2013年間所有本地案件集的實證研究表明,新加坡海事法庭在“海事,航運和航空法”領域的判決中有不少于70項被外國判決引用;這幾乎是排在後一位的最常被引用的法律領域(即公司法)案件數量的兩倍。
四 、蓬勃發展的海事仲裁
新加坡海事仲裁協會(“SCMA”)爲此做出了重大貢獻。 SCMA最初是在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下成立的,但由于它在2009年被重組爲一個獨立的實體,因此它不斷發展壯大。從其運營第一年的6起案件直到去年共收到37起案件,爭議總額超過5000萬美元。
通過兩次的重大發展,仲裁協會的收案量將會繼續增加。第一次2011年新加坡船舶買賣合同範本的發布,其中包括了重要的SCMA仲裁條款。值得注意的是,據報道,在推出後的18個月內,新加坡船舶買賣合同範本已經在100多筆交易中使用,而且由于東盟船東協會聯合會和亞洲船東論壇等主要集團已經批准了該範本,並鼓勵其成員使用它。第二次重大發展是在2012年,BIMCO宣布將新加坡作爲適用所有標准形式的除了倫敦和紐約之外的第三個仲裁地點之後不久發生的。正如首席大法官梅達順之前所說,這是一個裏程碑,對新加坡的海事仲裁具有“巨大的希望”,因爲全球約有70%的海上貿易合同使用BIMCO標准形式作爲其基礎。
五 、今後的發展
首先是要積極應對周邊港口的競爭。例如,馬來西亞已宣布計劃在2030年前將丹戎巴拉帕斯港的運力擴大一倍,並在巴生港口附近的Pulau Carey新建港口。印尼正在其最大和最先進的港口——雅加達北部的Tanjung Priok整合全國各地的貨物運輸。在泰國,幾個世紀以前便出現的在Kra地峽建造運河的想法最近重新浮出水面,盡管沒有具體的建設計劃,它仍然繼續作爲一個對新加坡港的潛在威脅。關于影響新加坡的海上航線變化,全球氣候變化也開辟了北極航線,特別是橫跨西伯利亞的俄羅斯北海航線。這爲歐洲和亞洲之間提供了最短的路線,行業專家預計未來十年內運輸的噸位將“快速增長”。
其次是要加強新加坡自身港口的建設。新加坡計劃在Tuas建造一個大型港口,這無疑是新加坡在變革之中保持相關性戰略的核心。
第三是要與政府以及立法機構加強合作。莊法官在這裏舉了一個例子,3月初,上訴法院聽取了一項上訴,涉及船東對轉租運費的留置權是否屬于《公司法》第131條規定的可以登記的費用。海事法庭認爲在這種情況下得出的結果是肯定的,即未經登記其費用的船東不能對光船承租人的破産清算人強制執行其留置權。但法庭也注意到要求船東對留置權進行登記是“非常不方便且不切實際”。特別是如果承租是短期或單次航行。就登記費用而言,船東可能甚至不知道相關船舶轉租合同的存在,因爲轉租合同通常是在背靠背的基礎上進行的。但是,鑒于法律狀況和相關立法,船東的留置權根據《公司法》是對公司資産的浮動抵押,並且可以登記。案件處理之後,法庭向有關部門提出了建議。
根據收到的行業反饋意見,國會于8月迅速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以便將船東的留置權從登記中剝離出來。財政部負責人在修訂法案的二讀期間表示,這一立法變革已經迅速精確地引入,以“保持在新加坡開展航運業務的便利性”。
對我國的啓示
伴隨著國際經貿格局深度調整,海洋經濟、海洋權益的地位不斷上升,海事司法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提出“把我國建設成爲具有較高國際影響力的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標。
參照新加坡的發展經驗,成爲國際海事司法中心,還需要有航運經濟、航運服務、法律服務環境和政策等因素作爲重要支撐。
一是發達的航運經濟。以較大港口吞吐量、高效物流集疏運體系、高頻次航運交易等爲特點的發達的航運經濟,促使航運企業、機構、要素和功能加速集聚,爲海事司法職能作用的發揮提供更多的空間和更大的舞台。
二是健全的現代航運服務體系。航運服務功能健全完善,航運金融、評估、經濟、信息咨詢等服務機構的專業化和國際化程度較高,擁有新型、高附加值、可持續發展的航運資本、知識和技術流,海商事法律所規範和調整的社會關系不斷發展,有助于促進海事司法理念和規則的變革和更新。
三是優良的海事法律服務環境。海事律師和海事仲裁是海事法律服務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憑借對國際海事規則的深入了解和對當地法律和裁判規則的掌握,海事律師、仲裁員可以爲海事糾紛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支持,並通過與司法的良性互動,不斷提升海事司法的影響力和公信力。
四是開放支持的政策導向。保持對航運經濟創新的鼓勵,以適度開放的商務政策、適宜的管理、稅收和用工政策等優勢吸引大型航運企業,給予海事司法發展更加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支持,以更高層次的開放創新發展,提升海事司法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附原文鏈接
https://www.supremecourt.gov.sg/docs/default-source/default-document-library/media-room/asian-maritime-law-amp-insurance-conf-201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