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蘇甯金融研究院”原創,作者爲蘇甯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黃大智、實習生文怡亭
近日,美歐的貿易爭端再次升級。
美國宣布從1月12日起對法德的飛機零部件等商品加征報複性關稅。美歐這場始于2004年的航空補貼爭端尚未看到停戰的迹象,雙方關于數字稅的爭端也在重燃戰火。
這不禁讓人發問,在各國爲應對新冠肺炎及經濟衰退而自顧不暇時,究竟是什麽讓美歐兩大經濟體衣帶漸寬終不悔,相互折磨到白頭?
“數字稅”的前世今生
數字稅,又稱數字服務稅,是圍繞數字經濟産生的一類稅收。與航空補貼並列,數字稅是美歐貿易摩擦的另一個重要導火索。
數字稅最早被提出是爲了緩解互聯網跨國公司對非注冊地國家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問題(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即跨國公司爲了最大限度降低全球總體稅負,利用各國稅制差異和監管漏洞,通過企業職能拆分、資産內部轉移定價等方式逃避納稅義務,從而造成區域稅收分配不均矛盾。
以多數跨國公司曾經經常采用的“雙層愛爾蘭—荷蘭三明治”避稅結構爲例:
總部位于A國的G公司在愛爾蘭分別設置離岸公司E和實際經營公司B,通過簽訂成本分攤協議,將總部之外區域的業務收入和無形資産使用銷售權轉移至B公司,再借助位于荷蘭的通道公司C將大部分收入由B公司轉移至實際注冊地位于低稅區的E公司。
簡單說來,就是高稅國企業向其低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時制定低價;低稅國企業向其高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時制定高價。
如此一來,跨國公司利潤就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逃避了大部分納稅義務,從而達到最大限度減輕其稅負的目的,而爲該公司提供大部分利潤的國家反而不能享受到應有的稅收紅利。蘋果、谷歌、微軟、Facebook、雅虎等公司過去都曾采用了這種做法。
然而,對于其他國家而言,這顯然是一種薅羊毛行爲。稅基被侵蝕的各國紛紛抗議,並開始了反對BEPS的行動。2018年3月,歐盟委員會發布立法提案,擬調整對大型互聯網企業的增稅規則,認爲一些在多國從事經營並取得巨額利潤的跨國公司並未給當地帶來相應的稅收貢獻。例如谷歌這種跨國巨頭,其海外市場營收超過50%,在采用“雙層愛爾蘭—荷蘭三明治”情況下,平均稅率僅爲2%左右。
作爲數字稅的堅定擁趸,法國聲稱互聯網跨國企業的此種避稅行爲不僅使當地政府蒙受損失,還損害了公平競爭原則,並率先于2019年7月通過了數字稅法案,宣布對“數字服務”領域相關企業征收3%的數字稅。此舉引起了美國的強烈不滿。2019年12月,美國對法國單方面發起“301調查”,實施關稅報複,迫于壓力,法國宣布暫緩數字稅征收至2020年年底。2020年1月,美歐各方同意在OECD支持下就數字稅問題進行更廣泛談判,參與國家達137個。
隨著歐盟對數字稅征收立場逐步統一,2020年6月,美國單方面宣布退出OECD談判,並威脅將最早于2021年1月對態度強硬的數字稅推動者——法國采取報複性關稅措施。
時至今日,這場持續近3年的“數字稅”之爭仍未落下帷幕。正如我們看到的結果,美歐在此問題上都展現了高度重視且強硬的態度,但雙方並未真正放棄談判,歐盟方面仍希望雙方在多邊框架內達成一致協議,法國經濟與財政部部長布魯諾·勒梅爾不久前表示了希望與美國重新談判的意願,並寄希望于拜登新政府。盡管美國頻頻退群,幾次出手阻撓歐盟數字稅實施進程,但顯然也不願放棄在該領域的規則主導權和直接利益。
數字稅:一把重新分蛋糕的利刃
根據信息經濟學理論,不完全市場下,信息不對稱是交易雙方利益失衡的主要原因,交易中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也相應付出了一定的“信息租金”,因此,雙方對信息成本的投入差異造成了信息的不對稱。
而在數字經濟時代,擁有海量數據和巨大用戶流量的互聯網科技巨頭,將這種信息不對稱進行了無限制的擴大。依靠這種信息不對稱的優勢,互聯網巨頭獲取信息的邊際“信息租金”只會越來越低。不僅如此,互聯網科技巨頭還憑借著這一信息優勢,通過股權投資、並購等形式將業務滲透到各個領域。2019年,全球市值前五大公司中,有四家爲美國的互聯網科技企業。
如果說過去十年,跨國互聯網巨頭以社群生態爲圈,以爆炸式數據體驗爲餌,通過各種避稅手段,薅著世界各國互聯網用戶的羊毛,那麽如今,隨著疫情防控常態化,線上經濟的優勢進一步凸顯,越來越多陷入財務困擾的電子羊群主人已回過神來,開始正視其手中的這一寶貴資産,試圖重新掌握對羊毛利潤分割的話語權與主動權。
2021年1月1日,肯尼亞政府頒布的《2020年數字服務稅收條例草案》(Digital Services Tax Regulations, 2020)正式生效,條例規定,對數字服務征收占總交易價值1.5%的稅費,不遵守規則者將被限制進入肯尼亞市場。早在此之前,英國、意大利、南非、印度等國家就已設立數字稅,並將GAFA(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等大型跨國互聯網巨頭納入征稅名單。
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了這一行列,據人民網報道,2020年以來,全球已經有30多個國家相繼宣布對跨國互聯網巨頭征收數字稅,隨著更多國家將數字稅提上日程,這一隊伍將繼續擴容。
國際數字稅征收方案比較及問題
從征稅依據看,2020年《OECD/G20關于實現包容性數字稅框架的“雙支柱”路徑的聲明》顯示,在以社交媒體、搜索引擎、電子商務等爲基本形態的數字經濟下,用戶數據是價值創造的基礎,無論該數字平台在用戶所在國有無實體,用戶所在國均有權利向其征稅。
也就是說,在該框架協議下,服務哪國的用戶,用了哪國用戶的數據,該國家就有“數字稅征收權”。由此,在某種意義上,數字稅的産生基于人們對于數字資産的再認識以及價值的再評估。從具體實踐看,數字稅征收具有高度的靈活性,目前,對于數字稅的納稅主體、應稅業務範圍、稅率,國際上各方經濟主體並未達成共識,而是紛紛采取單方面措施,這給本就概念不明晰的數字稅又籠上了一層神秘的面紗。
以下爲部分國家數字稅的征收方案:
總體來看,各國數字稅征收稅率從2%-14%不等,征稅對象主要爲數字服務供應商,征稅業務基本涵蓋了廣告、電子商務、用戶數據銷售等方面。然而,從各國的稅收實踐看,各國數字稅稅基仍然較爲籠統模糊,對數字稅的理解及征收目的仍有較大不同。
首先,如何就細分業務進行界定和計算,各國並未有明確計量方法。印度、突尼斯、津巴布韋等國將跨國公司數字服務總收入作爲稅基進行征稅;法國、肯尼亞、意大利的數字稅征收範圍則針對特定數字服務領域。值得注意的是,肯尼亞並未將金融服務提供商納入數字稅征收對象中,這也意味著用戶支付交易數據的價值並未被納入征稅範圍。
除此之外,各國當前的稅基設定似乎也並不能解決數字稅成本轉嫁問題。有研究報告認爲,如果法國實施數字稅,那麽消費者將承受55%的數字稅,平台商戶將承受40%,而互聯網企業本身僅需承擔5%。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撰文稱,數字稅的稅負分配與産品性質、市場格局、各方主體議價能力、市場控制能力等各類宏觀、微觀因素有關,因此建立科學合理的數字稅制度,需要結合市場競爭、稅負公平、社會福利等多方面考量。
其次,數字稅稅種及性質仍然難以確定。目前爲止,已有不少國家對數字服務征稅,但除了上述所列國家明確提出全新的“數字稅”之外,其他國家則將數字産品和服務納入現有的稅種範圍進行征稅。例如早在2015年,日本就已將電子圖書音樂納入進口服務消費稅,韓國則將外國企業向本國用戶提供的數字服務納入增值稅稅種,新加坡2018年頒布的法案將外國數字服務納入商品和服務稅征收行列。由此可見,數字稅目前並不能被稱作一種獨立的稅種。
最後,數字稅在全球化中的角色依然模棱兩可。數字經濟和全球化浪潮下,數據的跨國流動已經成爲趨勢潮流,基于“用戶創造價值”的收稅依據,擁有數據,就等于擁有財富,如果將公民數據作爲一種公共財富進行征稅,那財富主體是否均需要爲此履行義務?
從當前各國實踐看,大部分國家所施行的數字稅似乎需要加上一個“外國限定”的前綴,例如歐盟、英國、印度以及未明確提出數字稅概念的亞太地區國家,其征稅對象無一例外爲非本國跨國科技巨頭。以近年來頻頻強調“數字主權”的歐盟爲例,其幾年前就已提出要對科技巨頭發起反壟斷監管,並將數字稅作爲一種懲罰措施,同時,又積極出台多項法案來促進歐盟成員國內部數據的跨境流動。由此可見,數字稅不僅僅是“數字”稅,更是數字經濟下地區貿易保護和逆全球化的體現。
馬克思曾言,稅收是餵養政府的奶娘。在人類幾千年的征稅曆史中,隨著價值形態的變化,稅收種類也在不斷調整。數字稅研究,是當前數字經濟下市場秩序規則建設的重要一環,也是全球數據跨境流動趨勢下維護國家主權與安全的必要舉措。如何守好網絡這片天地,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