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用益信托對已經發布2020年財報的62家信托綜合實力進行了排名,有10家公司處在第一方陣,排名順序分別是:平安信托、重慶信托、中信信托、華能信托、建信信托、光大信托、五礦信托、中融信托和外貿信托。這些信托公司能夠名列前茅是因爲他們成功轉型、持續優化資産結構等原因所致。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信托公司的原理,根據信托法律原理,一旦設立家族信托,投入信托內的財産即具備獨立性,不論富豪(委托人)離婚、破産、死亡,家族信托內的財産都將獨立存在。
另外,富豪可以在信托設立協議中設定多樣化、個性化的傳承條款,以確保子孫後代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衣食無憂。
家族信托和大額保單的組合,往往是富豪們安全傳承資産的工具。保單可以提供高杠杆和現金流,而信托則提供長期穩定的資産保護的法律架構。這樣既不用擔心財富被後代揮霍敗光,也可以保證他們固定領取生活費,創業金,生活無憂。
那麽家族信托只是有錢人可以 ”享用“ 的麽?
當然不是,其實普通人也可以通過保險信托的方式達到家族信托的一些功能。另外,現在香港有一些保單已經推出了“類信托”的功能。
爲什麽有錢人這麽喜歡在海外設立家族信托?我們來舉幾個案例
海底撈張勇夫婦選擇對海外收入免稅的新加坡,通過設立離岸信托對海外上市的離岸公司實行控股,隔離債務風險的同時也完美做到了稅務優化。
另一個因爲信托引起比較大“轟動”的是香港老牌巨富許世勳去世前將家族超過420億的資産撥入家族信托基金和巨額保單,許氏每位家族成員每月從中領取一筆生活費,但任何人都無權支配信托基金。據悉,許世勳的兒子許晉亨和李嘉欣夫婦兩人每月可以領到200萬港元左右的生活費。
相對于海底撈張勇夫婦目的明確的稅務優化,許氏家族的信托基金從上個世紀60年代就已成立,更多的作用體現在財富的代際傳承、避免家産分散以及大家族多子女成員間的家産紛爭。
雖然相比老牌歐洲國家幾十年來的家族資産傳承意識,國內家族信托的傳承意識可能比較薄弱,但是也已經有一大批先富起來的“富一代”已經走上了“財富傳承”的道路
但是對于高淨值、超高淨值人群來講,單獨依托信托想要達到財富持續、有效、安全、可靠地增長的“財富傳承”結果,可謂是“獨木難成林”,完整的稅務規劃、身份規劃包括子女金融教育等都是需要包含在內的。
家族和個人存在生命周期,不僅在不同的人生階段會有不同的需求和風險承受度,而且家族成員往往還具有多重目標,複雜的利益關系,以及其他影響決策過程的因素,因此需要一個綜合和整體的財富規劃。
隨著市場不穩定、股市震蕩加劇以及全球經濟增長不確定性驟增,越來越多的中國富豪借助離岸信托基金來規避風險。
這些富豪中間大部分是擁有上市公司的企業家。比如,融創中國董事長孫宏斌在2018年的最後一天,把市值45億美元的融創股權轉讓給離岸信托——南科他州孫氏家族信托;劉強東持有京東的15.5%的股份,也是通過離岸信托持有的;而馬雲持有的阿裏股份中,僅有0.2%爲個人持有,其余均是通過離岸家族信托、海外慈善基金會、開曼控股公司持有。
據現在不完全統計,已經有10名中國富豪將近千億資産轉入離岸家族信托。
爲什麽這麽多富豪都設立離岸信托?離岸信托到底是什麽呢?
離岸信托,說簡單點,就是富豪將名下股份(不管是A股、港股還是美股)、國內的房産等裝入離岸信托公司,裝入的那一瞬間,股份和房産的所有權就不再屬于該富豪,而是屬于離岸信托,離岸信托有很強的保護作用,能夠在個人資産和信托資産中間樹立起一道屏障,不論國內發生任何情況,都不會對離岸信托中的資産造成影響。
信托本身並不會跟富豪爭奪財産,所以富豪依然有能力控制信托和分配信托産生的權益,使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現在中國還沒有針對離岸信托的相關法律規範,也沒有加入海牙信托公約,對信托的權益如何處理還沒有規定。所以一旦發起離岸信托的富豪在中國涉及民事、刑事訴訟等,法院也沒有辦法從信托裏拿走一分錢作爲罰款或賠償。
重點就是“保護”二字,當然,保護的意義相對比較寬泛。
其實離岸信托的作用很多,不過在中國有幾點特別突出,一是資産隔離,因爲信托是獨立財産,可以避免因婚姻問題等分割家族財富。比如,龍湖集團董事長吳亞軍離婚案就是最好的例子,龍湖地産在上市前,她就和當時的老公蔡奎分別設立了家族信托,兩人分別用各自的家族信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即使後來離婚了,也不影響公司運轉以及財産分割。
二是財産傳承,隨著企業發展、資産的積累,老板們會考慮到財富的傳承問題。家族信托本身就是一種理財方式,委托人也可以將其財産委托給受益人,用這種方式爲受托人進行管理和分配,防止受益人揮霍。而離岸信托具有私密性,而且國外或者相關地區的信托法律相對成熟,可以滿足有錢人對財富的管理和傳承需求。
三是財産保護,也就是規避風險,因爲信托資産成立後,就會從個人財産中分割出來,是獨立運作的資産,它不能被抵債、清算等,這一點做老板的會特別注重。
因爲近年來企業因債務危機、股權質押、經營不善而退市或者倒閉的案例很多,以上市公司爲例,根據相關數據統計,A股3000多家上市公司中,負債率超過60%以上就有600多家,甚至有10多家上市公司早就資不抵債了。
一旦發生債務糾紛或者破産時,企業存在銀行的錢、房産、股票、基金等全部將被查封、凍結。這種情況之下,如果設有離岸家族信托,個人就不會因爲公司破産而破産,所以越來越多的富豪借助離岸家族信托基金來規避風險。
此外,可能還會涉及稅務問題。比如小米上市後,雷軍把所有股份托管給方舟信托,受益人是雷軍及其家人。原本雷軍持有的股份如果分紅的話,是需要在內地繳稅的,但是現在受益人不止雷軍一個人,如果其他受益人不是中國大陸稅務居民的話,則情況就不一樣了。
離岸信托的作用很大,信托本身就是一種資産托管方式,無論是窮人還是富人,都會有風燭殘年的那一天,資産傳承是人生道理上必不可少的一課,離岸信托不僅是一個工具,還承載著家族未來的希望!
說了那麽多,大家肯定會關心徐愛周這個案例,往信托公司放那麽多錢,難道信托公司就不會從中提取嗎?或者說宣布破産把錢收入自己的囊腫呢?
信托公司如何盈利,信托公司作爲中介平台,爲籌資方提供資金支持,同時爲籌資方(投資方,即委托人)提供資金管理服務。
信托業既能滿足融資方的資金需求,又能滿足投資者的投資理財需求。信托業的盈利方式是通過雙方協商得到的收益與協商後的收益之差。
這種差異實際上還包括一定的管理費,銷售費用,印花稅等等。這種盈利模式可以使信托公司爲員工提供資金支持,爲股東帶來最大的收益來源,而且這種業務還可以保持穩定。
本文提出了幾個判斷標准:首先,某一行業的收入占到了總營業收入的50%以上;其次,這個比例可以保持三年以上。如果能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則可以說信托公司建立了自己的盈利模式。之所以重要,是因爲它決定了信托公司的生存基礎和發展方向。
另外,其獨特的盈利模式,也是與其他金融機構不同的一個標志。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信托公司的9項業務範圍可概括爲:信托理財;債券承銷;金融顧問咨詢;自營(對自有資産進行投資、貸款、擔保等);代理保管等其他業務。
第一、第二項業務是能夠反映信托公司作爲金融機構的特征。所以,對于信托公司來說,其盈利模式就是,目前和將來的主要利潤都來自于上述一、四種類型的業務。國內信托公司盈利狀況2003年全國信托公司(57家)稅前盈利15.5億元,平均每家企業盈利2719萬元。
按淨資産平均數454.35億元計算,淨資産收益率爲3.41%,低于社會平均水平,說明信托行業的盈利狀況並不理想,主要原因是信托行業還處于發展初期。
自2002年7月,真正的信托行業開始了。
整個行業的信托業務在2003年僅占總收入的12%。這一數據表明,信托業務尚未成爲信托公司的主要業務,其利潤貢獻較小,主要來自于信托公司自有資金的收益,信托投資公司(金融機構)不能算信托公司,而只能算普通企業。就2003年信托業務而言,信托公司收取的管理費率爲0.46%(=信托業務收入/初始和結束時信托財産的平均數×100%)。
盡管該公式中使用了2002年信托財産數據,但計算出的管理費率爲0.76%,仍然遠遠低于證券投資基金收取1.5%的管理費率。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信托公司的信托業務含金量低;二是2003年新增信托資産規模過大,暫時還沒有爲信托公司帶來收益。
可見,信托業務尚未成爲信托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也沒有形成以信托業務爲主導的盈利模式。綜合其他資料,我們了解到在效益較好的信托公司中,有些主要依靠自營經營。盡管這也算盈利模式,但和信托公司沒有關系。
考慮到信托公司的實力潛力、理財市場的需求、信托法人的優越性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等多方面因素,本文認爲,信托公司建立以資金信托爲主導的盈利模式,雖然征程較長,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有限的非資金信托業務,財務顧問、咨詢等屬于純中介業務,競爭激烈,也不能體現金融機構的特色。承銷團成員資金實力較強,分銷網絡發達,缺乏經驗,無分支機構,客戶資源匮乏,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的競爭已十分激烈,因此,信托公司沒有優勢。
自有資金雖能承受高風險,獲得高收益,但資金使用的規模總是有限的。
就房地産信托業務而言,單一項目房地産的規模相對較小,信托公司收取的手續費較低。
信托權轉讓無法得到現行相關法律的支持,現行稅收制度又設置了障礙,而且由于各種財産的初始估價難以達成一致,公平,不利于信托權人集合經營。
以資金信托爲主要盈利模式的可行性理財市場需求強勁。
社區閑置資金較多,居民、企業等願意向金融機構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進行理財。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的規模、銀行的多面性、人民幣理財的熱銷狀況,可以看出理財需求是普遍存在的。
在理財業務中,信托財産管理制度具有獨特的優勢。獨立的信托資産,獨立的賬戶,投資者知情權,當事人法律關系明確,責任明確。
財富管理可以實現規模化。
信托業不斷發展理財品種,在不同的項目中進行融資和操作,爲居民、企業等提供理財服務,使信托業不斷得到複制、推廣。信托業存在著一定的壟斷性質。現在只有信托基金投資于實業,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資于證券市場,真正的“私募”基金還沒有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認可。
在證券市場上,如果能實現價值投資,那麽信托理財就沒有存在的空間,因爲人們可以通過購買證券或證券投資基金來獲得資金增值。但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設計上的缺陷,使得信托理財能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得以發展。
如果特征同樣屬于信托公司,即使在未來建立以信托爲主的盈利模式,各信托公司之間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或具有各自的特征。例如,按來源劃分的信托資金,有的來自地方政府,有的來自集團公司,有的依靠市場運作。
按照資金使用領域劃分,有些可能偏重于房地産信托,有些則傾向于證券投資信托等。按照信托法的收益分配方式劃分,有的爲收取傭金型,有的爲分享(分成)型。
按客戶資源的類型劃分,有的主要是機構客戶,有的主要是居民。外部性條件雖然建立以資金信托爲主導的盈利模式具有可行性,但它是基于一定的前提條件。
若在未來的發展中,下列外部前提不能實現,信托公司就不能建立這種模式。
法律法規體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由于信托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頒布,給信托公司的獨立發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是否頒布《信托業法》或《信托機構管理條例》,是決定未來信托業是否能作爲一個獨立的金融産業而存在的根本,也是決定信托公司生死的根本。
若能夠做到這一點,在此基礎上,再逐步建立起信托業的監管制度,則信托業的發展將是漫長而明確的。
作爲一種特殊的金融機構,信托公司不同于銀行、證券公司,它可以直接對項目進行管理。目前大部分信托産品都屬于被動融資,信托公司需要逐步轉變,取而代之的是主動理財,直接管理項目。正確處理規模與風險的關系資産規模是體現公司財務實力、信譽的重要量化指標。隨著規模的不斷擴大,風險管理方法有待進一步完善。
在這舉個例子吧:信托公司是金融行業法規允許的唯一可以投資實體企業的公司類型。比如經常看到信托産品,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産,礦産等各家信托公司都有
信托公司也可以投資證券,但是需要繞個彎子,比如和基金公司聯合發布專戶,然後有基金公司投資于證券市場。然後就是靠管理費,信托報酬,通道費,投資收益,超額收益,産品消費發行費等獲利的
如果說信托公司破産了那裏面的錢怎麽辦?比如說徐愛周的420億的錢?
銀行、保險、證券、信托作爲國家的四大金融支柱,行業安全極爲重要,保險業有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業有投資者保護基金、銀行業有存款保險制度,信托業也有信托保障基金。2014年底,《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施行,信托業保障基金,主要由信托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于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
另外,《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也規定,信托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作爲信托賠償准備金。
萬一出現極端情況,信托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産,信托財産也不屬于清算財産。根據《信托法》的規定,在信托存續期間,信托財産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産。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財産時,必須將信托財産與其固有財産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産分別管理、分別記帳。所以信托財産不會與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産相混同。
萬一信托公司破産了,委托人或受益人有兩個選擇可以選擇結束信托,也可以重新選擇新的受托人繼續管理信托財産。
因此,信托財産具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不會因爲信托公司破産、解散、撤銷等因素而遭受損失。所以那些大佬有錢人也不會太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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