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已受理,尚未開庭。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甯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爲被申請人。
● 涉案的金額:400萬美元、其他或有損失及利息、仲裁費。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的損益産生負面影響:鑒于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暫無法確定本案對公司本期及期後利潤的具體影響。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況
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接控股子公司甯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甯波海越”)通知,ALBA環球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LBA公司”)就甯波海越采購合同爭議事項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請,甯波海越已于近日收到《仲裁通知書》(案件編號:ARB207/18/QW)。
二、仲裁的案件事實與請求內容
(一)仲裁的案件事實
2018年3月15日,甯波海越與ALBA公司簽署《醚後碳四采購合同》,甯波海越擬向ALBA采購40,000噸醚後碳四(約20船,2,000噸/船),交貨時間爲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每月交貨兩船。合同簽訂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
(二)仲裁請求內容
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賠償違約損失預估爲316萬美元;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賠償6月船次及租船違約84萬美元;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賠償另行評估的其他或有損失;
4.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賠償違約損失産生的利息;
5.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鑒于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暫無法確定本案對公司本期及期後利潤的具體影響。
公司將根據本次仲裁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