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
《阿拉伯世界研究》
內容提要
資金是恐怖組織賴以生存的基礎。從目前世界各地主要恐怖組織獲取資金情況看,其主要資金來源爲非法活動、“合法”活動以及慈善機構和非盈利組織的捐贈等。這些籌資手段對恐怖組織來說各有利弊,相比“合法”活動較強的安全性,非法手段風險較大且容易失去民衆的支持。但非法活動無需太多技巧,操作簡單且容易獲利,因而是恐怖組織最常用的融資手段。隨著國際金融反恐的推進,恐怖組織獲取資金的渠道不斷被發現和阻斷,這迫使恐怖組織根據反恐形勢變化不斷調整融資策略,其資金來源日益多元化,並呈現出新的特點:恐怖組織融資趨向低額化,互聯網成爲恐怖組織籌資的重要平台,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融資成爲一個值得關注的新趨勢。新冠疫情以來,“伊斯蘭國”等恐怖勢力反彈,其募集資金的能力持續強大,新型恐怖組織在恐怖融資的渠道和手段等方面比傳統恐怖組織更有“創意”、更爲多元。爲應對新形勢下恐怖組織融資的挑戰,應通過國際和地區合作以及在技術層面采取措施,並從意識形態和社會層面予以治理。
關鍵詞
網絡數字化;恐怖組織融資;虛擬貨幣;反恐國際合作;社會治理
作者簡介
朱素梅,國際關系學院國際政治系教授
正文
圖片來源:Gulf International Forum
引言 資金是恐怖組織賴以生存的基礎,反恐的一個關鍵環節是切斷恐怖組織的資金渠道。一些恐怖組織極爲重視資金籌措,專設“財政部門”籌措和管理資金。例如,愛爾蘭共和軍臨時派曾于1981年設立“財政部”,索馬裏“青年黨”的“財政部”負責其國內和國際的資金運作,“伊斯蘭國”也專設資金管理的部門。那些有能力發動重大恐怖襲擊的恐怖組織往往資金雄厚,根據“9·11”委員會的報告,“基地”組織的年運營預算曾高達3,000萬美元。聯合國反恐辦公室主任弗拉基米爾·沃龍科夫在2021年8月19日安理會恐怖主義威脅公開會上指出,“伊斯蘭國”在伊拉克和敘利亞的“核心力量仍擁有大量藏匿資金儲備,數額大約在2,500萬到5,000萬美元之間”。
“9·11”事件以來,國際社會打擊恐怖組織融資的努力取得了較大進展,也愈來愈重視對恐怖組織融資的研究。研究者對恐怖組織融資問題作了廣泛的探討和研究。除歐美國家一些政策類的反恐融資研究報告外,國外學術研究成果主要涉及對恐怖組織(如“基地”組織、土耳其工人黨、愛爾蘭共和軍等)融資情況的案例研究以及恐怖組織融資理論的探討。在圍繞恐怖組織融資進行理論探討時,有學者提出如下問題:爲什麽不同恐怖組織對獲取資金的方式有各自的偏好?爲什麽有的恐怖組織更多通過綁架人質籌資而不是販毒?爲什麽有的恐怖組織更多依靠移民社群的資金支持?對此,邁克爾·弗裏曼(Michael Freeman)從類型學角度作了理論分析。他認爲,理論上,恐怖組織在考慮各種資金來源的優劣時,主要依據以下六個標准和因素:金額(quantity)、合法性(legitimacy)、安全性(security)、可靠性(reliability)、可控性(control)和簡易可操作性(simplicity)。再如,恐怖融資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的核心要素是什麽?對此,格雷厄姆·邁爾斯(Graham Myers)試圖建構一個恐怖融資的微觀理論,即理論上恐怖融資圍繞著兩條中心軸:恐怖行爲體對有組織的政治暴力的需求以及將需求轉化爲現實的資金和物質資源的供給。根據這一恐怖融資的微觀理論,恐怖組織是催化劑,其組織的架構設計、組織類型和領導層的能力是恐怖組織在“恐怖暴力市場”中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
國內學者對恐怖組織融資的現狀、特點和對策做了較多研究。早期方金英對“基地”組織的融資和資金運用特點的案例分析、王文華的《論國內外國際金融反恐的現狀與反思》、蘭立宏的《我國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金融情報信息交換機制優化研究》等研究,對國內外有關反恐怖主義融資的曆史、現狀和對策做了較系統的梳理和對比分析。這些研究無疑對金融反恐提供了極有價值的參考。與國外的研究成果相比,國內的相關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對近年恐怖組織融資的新趨勢,尤其是互聯網籌資和恐怖組織對數字化虛擬貨幣的使用等問題,尚缺乏深入全面的研究。
不過,恐怖組織的融資策略和手段隨著金融反恐的推進而不斷調整和變化。以“伊斯蘭國”爲代表的當代恐怖組織在融資的渠道和手段方面比傳統恐怖組織更有“創意”、更爲多元,這對國際金融反恐構成巨大挑戰,其對金融體系的侵蝕破壞了國際金融安全。聯合國安理會曾于2015年2月通過決議,要求各國采取行動切斷“伊斯蘭國”等恐怖組織通過非法石油貿易、走私文物、綁架索取贖金和捐款等獲得的資金來源。鑒于新冠疫情以來“伊斯蘭國’等恐怖勢力的反彈、其募集資金能力的持續強大,以及阿富汗變局對中國西部邊疆安全及反恐形勢的影響,爲更好地維護中國國內安全和海外利益,有必要對當前恐怖融資的新特點和應對之策做一探討。 一、恐怖組織獲取資金的主要方式資金對恐怖組織至關重要,實施恐怖活動本身有時所需的資金不多,但維持組織運轉、開展宣傳招募活動以及給組織成員發工資需要大量資金。以往,國家是恐怖資金的重要來源,冷戰期間一些反政府武裝和極端勢力得到相關大國的資金支持,比如冷戰時期美國出于美蘇對峙的需要,資助了本·拉登等阿富汗“聖戰”分子。西方學者認爲,利比亞在20世紀80年代曾資助過阿布·尼達爾等中東極端組織。不過,隨著冷戰的結束以及國際社會對資助恐怖活動的國家實施越來越嚴厲的制裁,國家資助恐怖活動的現象日趨減少。從目前世界各地主要恐怖組織資金獲取情況看,其主要資金來源爲非法活動、“合法”活動以及非盈利組織和海外移民社團的捐贈(見表1)。
(一)非法活動
1. “征稅”
征稅是恐怖組織增加收入的傳統渠道。曆史上,一些恐怖組織曾靠征收“革命稅”籌措恐怖資金,如西班牙的“埃塔”、秘魯的“光輝道路”等;巴基斯坦塔利班甚至公布“稅收計劃表”,羅列針對不同活動各種應付的費用。當代恐怖組織依然靠征稅斂財。例如,“伊斯蘭國”在占領伊拉克期間,在其控制領土範圍內征收“特別稅”,其時由于伊拉克脆弱的安全環境,進出“伊斯蘭國”控制領土的貨物交易和現金流轉受到極大幹擾,但一些商品交易依然存在,“伊斯蘭國”因而能夠對其控制區的來往貨物征稅。“伊斯蘭國”還在其控制的部分伊拉克領土範圍內對進出商品征收“特別稅”,如在伊拉克北部征收200美元的“公路稅”,對于沿敘利亞和約旦邊境、進入伊拉克的卡車征收800美元的“海關稅”。
2. 綁架索取贖金
綁架索取贖金是恐怖組織斂財的主要手段之一。綁架體現了恐怖組織理性選擇的成本與收益算計,恐怖組織通過綁架人質既達到了政治上宣傳的目的,又獲得了巨額資金,因而給各國政府施加了巨大壓力。曆史和現實中不少恐怖組織將綁架人質作爲斂財的標牌戰術,如意大利的紅色旅、菲律賓的阿布沙耶夫、巴基斯坦的塔利班等恐怖組織。目前較活躍的幾個恐怖組織均較多涉入綁架索取贖金的非法活動,西非的“伊斯蘭馬格裏布基地組織”利用利比亞和馬裏的混亂局勢,頻頻綁架歐洲國家公民並索要高額贖金,爲組織的生存和發展積蓄力量。根據媒體的報道,“伊斯蘭馬格裏布基地組織”等“基地”分支自2008年以來獲得了至少1.25億美元的綁架贖金。其中法國所付贖金最多,約5,800萬美元,其次是瑞士和西班牙。
“伊斯蘭國”也非常重視綁架這一斂財方式。據美國財政部估算,“伊斯蘭國”僅在2014年通過人質贖金就獲得了2,000萬~4,500萬美元的非法收入,其通過收取被綁架人員贖金可每日獲利約10萬美元。據披露,爲綁架更多人質,“伊斯蘭國”還制定了專門的綁架方案。該組織武裝人員曾計劃潛入黎巴嫩和約旦等國綁架人質,隨後帶回敘利亞。他們通過綁架人質用以賄賂同情“伊斯蘭國”的邊防人員,以便潛入其他國家,進而綁架更多人質。
3. 攫取和走私文物
盜取和販賣文物和古代珍寶近年在中東戰亂地區比較盛行,尤以“伊斯蘭國”曾經控制的伊拉克和敘利亞最爲猖獗。隨著國際社會對非法石油貿易等犯罪活動的打擊,“伊斯蘭國”把倒賣伊拉克和敘利亞的文物作爲其重要的收入來源。伊拉克和敘利亞分別擁有約2,500處和4,500處考古學遺址,其中一些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的世界遺産。在“伊斯蘭國”曾經攫取和控制的伊敘領土範圍內,大量文物珍寶的存在爲該組織實施犯罪活動提供便利。
“伊斯蘭國”參與非法販賣文物活動的方式分爲間接參與和直接參與。間接參與是對劫掠者發布許可令以及對經過“伊斯蘭國”控制地區的被掠文物征稅,一般對劫掠者的收入征收20%的稅。隨著國際社會對“伊斯蘭國”犯罪活動的打擊,該組織收入銳減,因而越來越多地選擇直接參與文物挖掘、走私和販賣活動,其對占領地區的文物大肆掠奪和摧毀,使用重型機械挖掘戰此前未曾挖掘過的古代遺址。“伊斯蘭國”成員還直接將挖掘出的文物走私到土耳其、黎巴嫩和約旦等國,將文物出售給經銷商,其中包括來自歐洲的經銷商。
盡管“伊斯蘭國”僅參與販賣文物的前期市場,開價也是整個文物販賣環節中最低的,但其劫掠量巨大,所獲利潤不菲。雖然不能確定“伊斯蘭國”從文物走私非法交易中所獲利潤的准確數字,但據估計,其所得利潤在在數千萬到一億之間,甚至更多。由于文物非法交易的隱蔽性以及恐怖組織與犯罪團夥秘密勾連,國際社會和相關國家並不清楚倒賣文物的具體細節。比如,用來運輸和轉移掠奪文物的走私線路是如何操作的?誰將文物運往市場?有哪些私人收藏者和博物館參與了交易?還有哪些網絡支持這一更範圍更廣的犯罪分子與恐怖分子之間的非法勾當?恐怖分子還可以如其他犯罪組織一樣利用網絡技術的最新發展,使用加密線上平台和暗網來進行文物走私交易,這加大了打擊文物非法交易的難度。
4. 其他非法活動
參與販毒活動也是恐怖組織獲取資金的重要渠道。在阿富汗,“哈卡尼網絡”和“伊斯蘭黨”等主要極端勢力均參與毒品行當,阿富汗逐年增加的毒品産量爲恐怖組織參與販毒活動提供了空前機會。根據聯合國相關數據統計,阿富汗毒品輸出量近年來一直居高不下,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及阿富汗禁毒部于2021年4月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2020年阿富汗罂粟種植面積爲22.4萬公頃,與2019年相比增加了37%。截至2020年,相當于阿富汗國內生産總值(GDP)的20%~30%的經濟産值來自毒品生産與販運,約75%的阿富汗成年勞動力從事毒品制販相關産業”。“基地”組織和“伊斯蘭國”也都參與了毒品行當,通過走私毒品獲利不菲,“伊斯蘭國”每年通過向歐洲走私毒品可獲利數億美元。
恐怖組織還青睐于搶劫和偷竊等技術含量低的非法活動。在西非和中非,一些活躍的恐怖組織甚至從事偷竊牲畜的活動,這種偷竊沒有技術含量且易于操作。農業和牲畜飼養業是中非地區多數人的主要收入來源。尼日利亞有關方面近年發現,尼日利亞西北部和北部地區偷竊牲畜的活動呈增長趨勢,這一趨勢與“博科聖地”的活動密切相關。這些偷竊活動大都發生在尼日利亞西北叢林地帶的偏僻村莊,當地幾乎沒有安保措施。通過這些偷竊活動,“博科聖地”所得不菲。2016年7月,“博科聖地”成員從博爾諾州偷取了兩萬頭牛。爲隱藏這些牛的來源地,該組織成員轉道尼日爾共和國將,其運送到吉加瓦州的一家市場。據估計。每頭牛價值500美元,這次偷竊活動所得約1, 000萬美元。“博科聖地”的這些非法活動無需太多技術,只需一些基本的交易技巧,包括在該組織控制地區建立自己的市場以出售牲畜,在偏遠市場以小數額疏散和出售,將牲畜藏在鄰國伺機出售等。
(二)“合法”活動
盡管非法活動有許多優勢,但從安全角度考慮,其非法渠道危險性相對較高。通過“合法”活動籌資的安全度較高,且操作和獲利過程比較簡單。一些恐怖組織通過“合法”企業獲得大量組織用資金。例如,本·拉登于1991年來到蘇丹後,“基地”組織在1992年至1996年間在蘇丹、塞浦路斯等國建立了多家從事正常生意的企業。本·拉登家族企業規模龐大,包括貿易和投資公司、建築公司、家具制造公司,甚至還經營種植花生的農場。
在20世紀80年代,愛爾蘭共和軍臨時派和反對獨立者組織都曾經利用其在北愛爾蘭的“合法”企業來支持其組織運作。兩者都經營過酒吧,最初的經營屬于非法操作,後來兩者都得到合法經營許可,並向當地政府報告部分收入情況。這兩類恐怖組織還經營出租車業,愛爾蘭共和軍的兩家出租車公司擁有600輛出租車,反對獨立者組織則擁有90輛出租車。酒吧和出租車服務都是基于現金交易的行業,爲其他非法渠道獲得的金錢提供了洗錢渠道。再如,斯裏蘭卡的“泰米爾猛虎組織”也曾控制大量“合法”企業,如海上商務運輸、珠寶行及飯店等。在中東和西非,二手車買賣也是恐怖組織獲取資金的手段。東南非反洗錢組織(ESAAMLG)一成員國指出,來自恐怖活動高發地區的二手車經銷商將英國、日本和新加坡的二手車進口以後,通過出售這些二手車進行洗錢並賺取利潤,所賺收入最後落入恐怖組織囊中。
盡管“伊斯蘭國”的大多數資金來自于非法活動,它也通過“合法”途徑獲利。“伊斯蘭國”擅于在合法與非法之間遊走,除石油生意外,還從事煙草、文物等灰色貿易。“伊斯蘭國”試圖將非法收入投入合法企業及其他投資項目,根據美國戰爭研究所2018年10月的報告,“伊斯蘭國”從伊拉克偷運出3億英鎊,並將這些資金投入到中東各地的企業,通過汽車經銷洗錢。有證據顯示,“伊斯蘭國”在中非的新網絡可能試圖建立新的企業來購買黃金並在外國市場出售。
對恐怖組織來說,“合法”活動斂財也有不利之處。恐怖組織想賺錢,就需要經商技巧,而且要與其他企業一起參與參與市場競爭。就融資數額來說,“合法”經營的收益顯然比不上非法活動。
(三)慈善機構和其他非盈利組織的捐贈
慈善資金是宗教性恐怖組織的重要資金來源。早年“基地”組織特別擅于利用伊斯蘭慈善組織,將慈善捐贈爲其所用。根據“9·11”委員會的披露,“基地”組織通過兩種途徑從慈善機構獲得資金:一種是通過大型國際慈善機構個別駐外辦事處中認同“基地”主張的雇員籌資,海灣國家大型慈善機構還爲世界各地的小型慈善機構提供資金,而小型機構中的個別職員還會把錢轉到“基地”組織手中。一些爲恐怖活動提供捐助的慈善組織往往是打著慈善名義的恐怖組織的融資機構,美國伊利諾伊州的兩個慈善組織,“全球救濟基金會”(GRF)和“仁愛國際基金會”(BIF),因對“基地”組織的資助而受到公衆的普遍譴責並被關閉。
在巴基斯坦,恐怖組織的同情者和支持者也通過慈善機構向恐怖組織捐助資金。例如,巴基斯坦恐怖組織“拉什卡-塔伊巴”(Lashkar-e-Tayyiba)所募集的大部分資金來自其旗下兩個慈善組織“達瓦慈善會”(JUD)和“人道福利基金會”(FIF)。“拉什卡-塔伊巴”的兩個融資渠道來自每年伊斯蘭齋月期間的私人捐贈,以及宰牲節期間收集和出售動物皮的收入所得。
“伊斯蘭國”的資金來源大部分不是來自外部捐助,而是在伊拉克和敘利亞等所占地區通過走私販賣石油索取贖金販賣文物等非法活動獲得。盡管如此,“伊斯蘭國”也接受中東一些富人的私人捐贈。例如,2014年9月,一名“伊斯蘭國”要員因接受了一筆來自海灣某國兩百萬美元的私人捐贈而被美國財政部列入黑名單。一些委托機構曾發現慈善基金會針對“伊斯蘭國”控制地區的一些電彙業務存在恐怖融資風險。在“伊斯蘭國”占有的油田等基礎設施遭到打擊後,外國人和非營利組織捐贈的資金來源就變得愈加重要。“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曾指出,埃及和菲律賓的非營利團體爲“伊斯蘭國”提供了資金援助。
隨著社交媒體的廣泛運用,恐怖組織和個人更多以慈善組織的名義在網絡社交平台爲恐怖活動籌資,網絡社交平台進行的慈善捐助活動只需敲幾下鍵盤就能完成募捐程序。2016年被美國財政部列入全球恐怖分子名單的詹姆斯·麥克林托克以其經營的“拉赫馬福利組織”就是典型案例。受極端思想影響的英國公民詹姆斯·麥克林托克于上個世紀90年代移居巴基斯坦,並成立慈善福利機構“拉赫馬福利組織”,以資助孤兒的名義爲“基地”組織、巴基斯坦“虔誠軍”的恐怖活動提供資金。“拉赫馬福利組織”借助社交媒體進行恐怖融資活動,通過詐騙、兒童照片的使用、阿富汗的身份證明以及手機號等一系列資料,騙取捐助者信任,誘騙後者提供資金。自2012年5月以來,麥克林托克通過“拉赫馬福利組織”和他經營的其他非政府組織,從不知情的英國捐助者手裏騙取大量金錢,麥克林托克將這些非法所得用于向阿富汗的極端組織提供資助。
從上述恐怖融資的非法與合法等活動形式看,恐怖組織的融資方式,如強行征稅、敲詐勒索、綁架索取贖金、走私毒品和文物以及接受慈善機構和其他非盈利組織的捐贈等,在曆史和現實中都是主要的籌措資金手段,這些籌資手段對恐怖組織來說各有利弊。相比“合法”活動較強的安全性,非法手段風險較大且容易失去民衆的支持,但非法活動無需太多技巧,操作簡單且易于獲利,因而是恐怖組織慣用的融資手段。
上述籌資方式的使用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恐怖組織的戰略設計,更多是“機會主義的”,即利用其控制的領土以及控制領土的資源斂財獲利。以征稅爲例,老牌恐怖組織和近些年興起的恐怖組織都曾利用其控制領土強行征稅,如曆史上西班牙的“埃塔”、秘魯的“光輝道路”以及在其控制的領土上征收“特別稅”的“伊斯蘭國”等。索馬裏“青年黨”則利用其控制地區和港口從事非法木炭出口貿易,“伊斯蘭國”還在其攫取的伊拉克領土大量走私石油。考慮到這些手段的簡易可操作性和可控性,未來恐怖組織仍將繼續采用這些融資手段。
隨著國際金融反恐的推進,恐怖組織獲取資金的渠道不斷被發現和阻斷,這迫使恐怖組織根據形勢變化不斷調整融資策略,其資金來源日益多元化。有專家指出,擁有多元化籌金渠道的恐怖組織生存率更高。“基地”組織一直擁有多種籌資渠道。而作爲斂財有方、經濟實力最強的恐怖組織的“伊斯蘭國”,其收入來源幾乎囊括了上述恐怖組織非法合法活動的所有形式。“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研究報告指出,“伊斯蘭國”擁有多重資金渠道,這給國際社會打擊恐怖組織融資活動提出了更大的挑戰。 二、恐怖組織融資的新特點 隨著國際反恐的不斷深入推進,恐怖組織的生存空間和活動空間受到限制,傳統的籌資方式被阻斷,這迫使恐怖組織轉變原有籌資方式。科技的進步尤其是網絡技術的發展,也爲恐怖組織融資提供了便利。在此背景下,近年來恐呈現出新的特點。
(一)恐怖組織融資的低額化
如今,恐怖組織發動“9·11”事件這類跨國大型恐怖襲擊幾乎不再可能,恐怖分子只需一輛車或者一把刀就可以開展行動,駕車于街頭襲擊或持刀砍殺成爲恐怖襲擊的常態。此類小型恐怖襲擊所需資金不多。例如,2013年波士頓馬拉松賽爆炸案的實施費用僅500美元,2014年由索馬裏“青年黨”制造的肯尼亞西門購物中心襲擊事件實施費用不到5,000美元。在造成至少130多人死亡的2015年巴黎系列恐怖襲擊事件中,恐怖分子用于制造襲擊的總開支不超過2.1萬英鎊。這筆額度並不大的資金是采用預付信用卡充值方式逐步積攢的,恐怖分子用這些小額資金租車和租公寓。在法國和比利時等國,預付信用卡無需身份證明即可多次充值,只要一年累計充值額度不超過2,500歐元。
導致這一趨勢的原因是恐怖分子風險規避的安全考慮。以往,恐怖組織借助全球化的便利進行跨國資金籌措和轉移。近年來隨著國際金融反恐的不斷深入,銀行系統的大額資金流動容易被監管和查獲,恐怖分子往往采取低成本、低級別的籌資方式,一些恐怖組織僞造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支票或信用卡詐騙,騙取小額資金。再如,慈善資金一直是恐怖組織重要的外部資金來源,但慈善機構和其他非盈利組織及個人捐贈往往數額巨大。“9·11”事件以來,國際社會加大了對慈善機構捐贈去向的監控,大額捐贈易被查獲,所以恐怖分子越來越傾向于采用小額、自我資助的手段籌資。2015年巴黎恐怖襲擊的制造者就是通過預付信用卡,以積少成多的方式實現自我資助的。2015年12月美國聖貝納迪諾恐怖襲擊事件的槍手將網絡借貸平台申請到的小額借款用于開展恐怖襲擊。
挪威防務研究機構的一份研究報告在對歐洲地區40個極端組織進行詳盡研究後認爲,大多數極端組織依靠其成員自籌資金。在這些極端組織的襲擊活動中,90%的經費來自其成員的個人收入,有一半的極端組織完全依靠自籌資金,只有四分之一是得到“基地”組織這類國際恐怖組織的經濟資助。這些自我資助的恐怖主義行動費用大多低廉,挪威防務研究機構報告認爲,西歐極端組織的襲擊費用總的來說不高,多數極端組織制造襲擊所需費用僅爲一輛價格適中的二手車價格,四分之三的襲擊所花費用低于1萬美元。
(二)互聯網成爲恐怖組織籌資的重要平台
由于傳統的獲取資金渠道正在被堵截,一些恐怖組織開始利用互聯網籌集資金。互聯網的隱蔽性、虛擬性和開放性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作爲擅長互聯網技術的恐怖組織,“伊斯蘭國”在利用網絡籌措資金方面“技高一籌”。2017年美國聯邦調查局調查人員發現了一個由“伊斯蘭國”高級管理人員運營的全球金融網絡。該網絡通過eBay平台上的虛假交易,向位于美國境內效忠“伊斯蘭國”的人員輸送資金。據報道,這名居住在美國的“伊斯蘭國”效忠者默罕默德·伊爾席納威(Mohamed Elshinawy)以在eBay上銷售電腦打印機爲幌子,將通過PayPal接受的“伊斯蘭國”資金用于資助恐怖活動。
近年來西方主要社交媒體平台無意間成爲極端組織籌集資金的有效渠道。一些恐怖組織通過社交媒體和自己建立的媒體平台擴大知名度和影響力,贏得更多同情者的支持,並將來自虛擬世界的支持變爲可見的資金。關于社交媒體被恐怖組織用來進行動員和宣傳的相關問題受到廣泛關注,尤其是“伊斯蘭國”的通過社交網站籌資的行表明恐怖組織已有相對成熟的社交媒體戰略,各國也對此展開了網絡反恐工作。但對社交媒體如何以特別的方式用于恐怖融資並沒有引起太多關注。實際上,社交媒體可以多種方式被用來資助恐怖活動:社交媒體可以被恐怖組織用來號召資助和支持恐怖組織;社交媒體可以作爲支付平台,引導捐助者或資助者進入某一特殊的支付平台;恐怖組織通過社交廣告平台進行融資;社交媒體作爲中介渠道指導使用者通過暗網進入加密程度更高的渠道以分享恐怖分子的金融戰略;通過社交媒體出售商品來資助恐怖主義。近年來“基地”組織及其相關分支頻頻利用社交媒體號召追隨者捐助。例如,一則來自推特賬號@Nafeer_aqsa100的帖子曾籲請捐資以購買各種明碼標價的武器,如狙擊步槍6,000美元,火箭發射器3,000美元,PK沖鋒槍5,500美元。另一與“支持陣線”有關聯的社交網站也曾號召捐資購買武器標價的武器包括:八發迫擊炮彈(100科威特第納爾或1,300沙特裏亞爾)、卡拉什尼科夫沖鋒槍和狙擊槍子彈(50科威特第納爾或650沙特裏亞爾)等。
“伊斯蘭國”在利用社交媒體爲恐怖活動籌資方面有許多“新花樣”,甚至模仿網絡上流行的“衆籌”策略。對恐怖組織而言,相對于傳統融資渠道所面臨的反恐壓力,衆籌有其獨特優勢,小額捐資、積少成多的衆籌方式不必像大額資金那樣進行法定財務報告——在加拿大,少于一萬加元的跨境支付無須向有關機構報告。衆籌網站的籌資頁面可以快速建立且幾乎無需對籌資發起者和籌資緣由作“盡職調查”。比如,根據來自沙特的情報,一些與“伊斯蘭國”有關聯的個人通過推特帳號號召捐款活動,並要求捐贈者通過即時通訊工具Skype聯絡。捐贈者被要求購買一張國際預付卡,並通過Skype發送該卡卡號,募捐者將卡號發送至敘利亞周邊國家的“伊斯蘭國”支持者,隨後再將卡號以低價出售,並取出現金提供給“伊斯蘭國”。有的社交媒體巨頭還與支付平台合作,爲轉移資金提供便利。例如,臉書(Facebook)與支付平台TransferWise合作,允許使用者跨國彙送資金而無需支付國外交易費,恐怖組織可能利用這一便利籌資。
恐怖分子還可以如其他犯罪組織那樣,利用最近網絡技術,使用加密線上平台和暗網進行毒品和文物走私交易。根據《2021年世界毒品報告》的統計,目前主要暗網市場的年毒品交易額至少爲3.15億美元,並呈逐年上升的趨勢。2021年初,德國警方“搗毀”了全球最大暗網交易平台“黑市”(DarkMarket)。該暗網交易平台主要兜售毒品、假鈔、被盜或者僞造的信用卡,賣家超過2,400個,客戶近50萬,平台營業額約1.4億歐元。這一行動從側面反映了暗網交易市場的龐大。鑒于暗網所具有的高度匿名性和高時效性,以及阿富汗等國非法種植罂粟面積的增加和毒品問題日趨嚴重,未來包括恐怖組織在內的犯罪集團將越來越多地利用暗網進行毒品交易。
(三)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恐怖組織融資成爲反恐新領域
2009年比特幣誕生,以區塊鏈技術爲支撐的虛擬貨幣迅速發展並收到追捧。作爲一種虛擬貨幣,比特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可在全球範圍交易的特點,其操作可以繞開政府、司法部門和銀行的監管,是高科技洗錢工具,這自然引起了恐怖組織的興趣。
雖然到目前爲止比特幣被認爲是最有價值的虛擬貨幣,但是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近年來一些更具交易靈活性和隱蔽性的代幣出現,也很可能成爲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青睐的虛擬貨幣。例如,萬事達幣(Omni Layer)、黑幣(BlackCoin)和門羅幣(Monero)就被認爲較之比特幣更具私密性,也更安全。曾經風頭一度壓過比特幣的零幣(Zcash)保密性更強,具有線下貨幣交易的潛力。又如“雄鷹”(Hawk),允許在公共區塊鏈平台進行純粹的私下交易。
現實中已發生過虛擬貨幣尤其是比特幣資助恐怖活動的案例。自2014年以來,已有多起與“伊斯蘭國”有關的使用虛擬貨幣的報道。2015年8月,來自美國弗吉尼亞州的17歲青年阿裏·舒克裏·艾敏(Ali Shukri Amin)被判刑11年,其罪名是在社交媒體推特上以@Amreekiwitness的帳戶名公開支持“伊斯蘭國”,散布關于如何使用比特幣資助“伊斯蘭國”恐怖分子的信息。有外媒稱,“伊斯蘭國”利用比特幣爲2019年4月21日發生的斯裏蘭卡恐怖爆炸案提供資金。“伊斯蘭國”在實施恐怖襲擊前,使用總部位于加拿大的支付門戶CoinPayments將比特幣兌換成紙幣。2020年3月,美國聯邦法院判處來自紐約長島的祖比亞·沙赫納茲(Zoobia Shahnaz)13年監禁,其罪名是使用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爲“伊斯蘭國”洗錢的犯罪活動。
利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資助恐怖活動的情況並不常見,近年來發生的恐怖活動中,僅有來自美國弗吉尼亞州、伊利諾斯州、加沙地帶和印尼的使用虛擬貨幣的零星報道,且在大多數的恐怖襲擊事件中,恐怖分子更願意使用傳統的銀行系統或者現金。在現實生活中,使用虛擬貨幣會遭遇不可逾越的技術和客觀環境的瓶頸,恐怖分子不得不將虛擬貨幣轉換成現金用以購買恐怖襲擊所需物資。而在歐美以外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尤其是動蕩的中東地區,恐怖分子的生活環境基本不具備操作虛擬貨幣的條件,想要通過虛擬貨幣來換取物資幾乎沒有可能。在上述案例中,紐約長島的沙赫納茲就是在互聯網搜索操作中因土耳其銀行自助取款機的取款限制而無法取現。同時,大部分恐怖分子也不具備使用虛擬貨幣的技能,通過現金購買物資是唯一選擇。
專家對未來恐怖組織大量使用虛擬貨幣的可能性看法不一。蘭德公司研究報告指出,虛擬貨幣的六個屬性(特性)限制了恐怖組織對虛擬貨幣的使用,即匿名性(anonymity)、可用性(usability)、安全性(security)、被認可性(acceptance)、可靠性(reliability)以及交易總量(volume)。該研究報告認爲,從這六個特性看,目前沒有任何一種虛擬貨幣能夠滿足恐怖組織對資金方面的各類需求(見表2)。尤其是“安全性”這一屬性在虛擬貨幣的基礎建設中極其重要,目前的虛擬貨幣面臨的安全隱患是其極易遭受各種網絡攻擊,這些攻擊主要包括去匿名化(deanonymization)、拒絕支出(spending denial)、偷竊(theft)和系統攻擊(systemic attacks)。
不過,隨著網絡技術的進步和發展,虛擬貨幣的安全性可能會增強。另外,如果“可用性”這一特性像其他線上錢包一樣易于的方向有所改進,比特幣用于籌資對于恐怖組織而言仍很具吸引力。事實上,一些國際知名支付巨頭正在積極布局加密貨幣,開發比特幣硬件錢包。有迹象表明,恐怖組織很有可能正在使用虛擬貨幣籌措資金。 三、反恐怖主義融資的對策 恐怖組織的融資方式及其呈現的新特點對國際反恐構成了持續性挑戰,也破壞了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應對上述新形勢下恐怖融資新特點帶來的挑戰,需要通過國際和地區合作,在技術層面采取措施,並從意識形態和社會層面治理恐怖融資。
(一)加強反恐融資的國際合作
恐怖組織的融資活動大多是跨國行爲,如非法走私和毒品交易等。封堵恐怖融資渠道需要國際合作。“9·11”事件以來,國際社會的金融反恐合作取得切實進展,建立了全球層面打擊恐怖融資的合作機制和網絡,包括聯合國、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以及沃夫斯堡、埃格蒙特集團等。這些國際組織和機構通過相關決議、制定反恐融資的國際標准和反洗錢、金融監管措施,凍結恐怖分子資産,實施金融制裁,一定程度上有效打擊了恐怖融資活動。自2001年9月28日通過有關打擊恐怖融資的第1373號決議以來,聯合國安理會不斷以決議形式敦促成員國加強反恐國際合作,封堵恐怖融資渠道。2019年3月通過的安理會第2462號決議敦促成員國盡快和及時交流有關恐怖主義分子或網絡、外國恐怖分子“回流”行動或流動模式的相關信息和金融情報。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自2014年起開展了旨在綜合考察成員國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工作的合規性和有效性的第四輪互評估,將是否通過國際合作來推動對犯罪及犯罪資産的打擊行動作爲重要的評估指標。
鑒于綁架等非法活動是恐怖組織獲取資金最重要的渠道,國際社會多次召開會議,合作推動對綁架人質等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解決。2016年杭州G20峰會公報重申對綁架索取贖金等恐怖主義融資手段的不妥協原則。2019年11月在墨爾本舉行的“切斷恐怖主義財源”反恐怖融資部長級會議上,與會各國領導人和國際組織代表共同探討了應對綁架勒索的措施,商議解決劫持人質問題的國際方法,強調信息共享和國際合作的必要性。
地區層面的反恐融資合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歐盟、上合組織等地區組織成員間加強了金融反恐合作的力度,采取了新的措施。以歐盟爲例,歐盟近年不斷加強成員國之間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力度。根據2020年5月歐盟委員會提出一項全面方案,歐盟委員會將采取具體措施,更好地執行、監督和協調歐盟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所有規定,消除歐盟現有規則中所有漏洞和薄弱環節。這項全面方案包括2021年初歐盟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AML/CTF)框架立法改革行動計劃,這一立法改革計劃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強制使用全球法人識別編碼(LEI)進行遠程客戶識別和客戶身份驗證。新冠疫情加速了世界主要國家的經濟數字化轉型,作爲開放的數字化身份識別標准,全球法人識別編碼使金融機構能夠進行完全自動化處理,協助金融機構更有效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
金融反恐國際合作也面臨困境和挑戰。國際合作取決于各國政府的意願和相互信任。一些國家出于種種考慮,不願交換和分享金融反恐的重要信息。例如,庫爾德工人黨(PKK)一直活躍在土耳其與伊朗、伊拉克和敘利亞邊境地區,有關其活動的情報交流和分享至關重要,但上述幾個國家之間幾乎沒有任何金融情報的合作。
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也使得金融反恐合作困難重重。文物走私是恐怖組織融資的重要手段,國與國以及地區與地區之間相關法律的差異阻礙了從法律層面對文物走私相關貿易的規模、範圍進行全面評估。由于缺乏全球統一標准,文物所有權是由文物當時所在國家的法律決定,這就帶來了一個定義上和邏輯上的挑戰:一件在甲國被視爲非法買賣的文物可能會進口至乙國並被合法出售。
(二)技術上開發新的反恐怖主義融資工具和手段
不可否認,國際社會的金融反恐措施是有效的,但許多金融反恐措施似乎只在短期內有效,恐怖組織能夠不斷適應金融反恐的新形勢並調整自身融資策略。反恐融資還面臨科技進步帶來的新挑戰。比如,自助金融服務迅速擴展,使得用戶身份識別難度加大;網絡轉賬和支付業務的普及,其手續的簡化和即時性,增加了追蹤交易的難度。近年越來越多的恐怖組織利用數字貨幣和加密貨幣進行融資轉賬。從技術的角度看,加密貨幣具有匿名性、可訪問性、易用性和交易成本低廉的特點,這使得恐怖組織對它青睐有加。
世界主要國家的中央銀行和政府越來越關注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洗錢、恐怖融資和其他非法活動。爲監管加密貨幣交易,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于2017年初通過一項提案,該提案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電子錢包供應商識別可疑活動,比特幣用戶交易活動也在監管範圍之內。修正案通過後,歐盟成員國的加密貨幣交易所都有義務參與識別洗錢與恐怖組織的融資活動。
新技術也可以幫助金融監管部門更有效地實施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措施。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數字化轉型”的研究項目中,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探索了技術可以爲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改進所帶來的機遇。該項目探討了大數據和高級分析在改變業務機構檢測和調查洗錢和恐怖融資的能力以及理解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方面的作用,指出近年來的技術進步使金融機構能夠更加高效地分析大量結構化和非結構化數據,以及識別模式和趨勢。數據池和協同分析(data pooling and collaborative analytics)可以幫助金融機構更好地理解、評估和降低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這將使識別恐怖融資活動變得更加容易、靈活和高效。
但與此同時,恐怖組織也在加緊研發和掌握新技術。盡管目前虛擬貨幣的使用受到越來越嚴格的監管,大部分恐怖分子也不具備使用虛擬貨幣的技能,未來隨著網絡技術的改進和發展,虛擬貨幣的安全性可能會增強,但一旦其“可用性”有所改進,恐怖組織將更多把比特幣作爲籌資手段。這將進一步增加金融監管部門的反恐融資難度。
隨著世界各國和金融監管機構對以比特幣爲主的虛擬貨幣不斷強化的監管和打擊,恐怖組織可能會轉向新近開發的、更爲隱秘的虛擬貨幣。作爲更年輕的虛擬貨幣,零幣既能保證交易的隱私性,又具備高效和手續費低廉的特點,未來隨著比特幣地位的下降和零幣本身可用性和匿名度的加強,零幣有可能會被包括恐怖分子在內的犯罪組織大量使用。
另外,一些發展中國家缺乏熟悉國際金融體系和金融業務的技術人員,這使得它們很難有效打擊恐怖融資。例如,近年來國際社會加大對巴基斯坦的反恐資金援助,但巴基斯坦並沒有將全部援助投入到反恐項目中,而是將大部分資金投入到軍隊建設中。這就使得巴基斯坦相關部門缺乏培訓專業性金融人員的足夠資金,影響了其金融反恐的效果。
(三)強化意識形態和社會層面的治理
國際和地區層面的反恐怖主義融資合作,以及技術上對新方法的開發,都屬于技術和戰術層面的金融反恐。要從根源上解決恐怖組織融資問題,應當從意識形態和社會治理等層面的治理入手。早期一些恐怖組織以“革命”的名義欺騙和迷惑民衆,用意識形態口號獲取民衆支持,並利用民衆同情征收“革命稅”以籌措恐怖資金。一些宗教性恐怖組織以宗教名義蠱惑信衆,爭取合法性和捐助。在伊斯蘭國家,虔誠的穆斯林遵照“聖訓”和伊斯蘭教法規定,將占其年收入2.5%“天課”捐獻給慈善機構,這些捐獻的“天課”有可能成爲宗教極端組織的活動經費。有關國家應當使民衆知曉恐怖組織的犯罪行徑,揭露其以意識形態名義進行的非法活動。政府和媒體應當大力宣傳打擊恐怖組織犯罪的法律行動,揭露和打擊恐怖組織的非法犯罪圖謀,將在很大程度上消弭和減少民衆對恐怖組織的跟從和支持。同時,應開展針對兒童和家庭的教育項目,讓青少年知道恐怖組織成員不是英雄,而是犯罪犯罪分子、毒販、走私犯和綁匪。對哈卡尼網絡(HQN)的揭露就是一個典型例子,“揭露哈卡尼成員的罪犯行徑,可以削減當地民衆對其的支持和消極接受,民衆支持加上恐怖組織撈錢和逃脫懲罰的能力使得恐怖組織更具破壞力”。
同時,有關國家應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社會治理和福利政策。爲爭取民心,一些恐怖組織將籌措的資金用于社會福利活動。中東地區的一些極端組織在提供扶貧救困的社會福利方面表現活躍,而其所在國政府往往沒有能力或意願去開展相關方面的工作。在政府有能力和意願的情況下,應防止社會福利政策的濫用,例如,鑒于歐洲的“伊斯蘭國”成員曾明確提出在歐洲國家得到的豐厚福利救濟金應當用于支持其軍事事業,歐洲國家的政府必須提高社會福利接受者的門檻。只有政府提供更好的社會治理,才有可能減少民衆對恐怖組織的支持。
更好的治理還意味著拓展就業和受教育機會。爲青年創造就業和受教育機會將減少其因收入和生存需要而被招募從事犯罪活動的可能性。在薩赫勒—撒哈拉地區,當地國家政府治理不善爲犯罪活動提供了基礎。有學者建議相關國家爲占地區人口50%的青年群體創造就業和教育機會,以削弱“伊斯蘭馬格裏布基地組織”等恐怖組織的犯罪網絡。 四、余論資金是恐怖組織的生命線,“9·11”事件以來,國際社會不斷加大金融反恐的力度,迫使恐怖組織轉變融資手段,采取多元化的融資手段以求生存。2020年新冠疫情的暴發對恐怖組織的活動産生了較大影響。由于各國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抗擊疫情中,一些恐怖組織乘機制造恐怖襲擊。例如,在伊拉克,由于疫情防控消耗了伊拉克政府的主要精力,加之參與打擊“伊斯蘭國”國際聯盟軍隊陸續從伊拉克撤出,“伊斯蘭國”伺機重整旗鼓,“其技術及戰術更爲精進,且通過各種方式在籌措資金,重建組織”。疫情也對恐怖組織融資産生了影響,新冠疫情改變了金融交易行爲和方式,隔離式的金融交易增加,影響了金融機構監測異常交易的能力,使得恐怖分子有機可乘。與金融恐怖主義相關的潛在風險包括恐怖組織對非營利組織的濫用以及涉及疫情威脅環境的新變化。另外,疫情造成的社會經濟危機,尤其是防控措施對社會生活造成的影響容易引發民衆不滿,進而助長恐怖組織的宣傳和招募。在疫情蔓延擴散的形勢下,恐怖組織加大了線上勾連和籌資的力度,這對金融反恐提出了更嚴峻的挑戰。
恐怖組織融資的新特點也對中國的金融反恐工作提出了挑戰,應當特別關注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恐怖融資的趨勢。中國國內對比特比等虛擬貨幣的流通有嚴格規定,爲防止虛擬貨幣交易擾亂經濟金融秩序,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于2021年9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宣布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不過,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承認比特比的合法性,德國是世界上首個承認比特幣合法貨幣地位的國家,英國、日本、美國等國也承認了比特幣的合法性。隨著承認虛擬貨幣合法性國家的增多和虛擬貨幣安全性的增強,恐怖組織利用虛擬貨幣融資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在全球化和網絡化的背景下,中國對虛擬貨幣的管控和反恐融資勢必受到挑戰。因此,針對網絡數字化時代的恐怖組織融資新特點,中國應繼續深化與國際社會和相關國家的金融反恐合作,針對疫情以來恐怖組織融資的新變化,創新反恐思維和手段。同時,中國也要防止有關國家以金融反恐之名,幹涉國際金融體系和其他國家的金融制度和活動,警惕金融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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