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霞 來源:人民法院報
考試,是人才選拔和人才考核的重要手段。考試作弊,使考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爲遏制考試作弊現象的發生,各國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制度,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
刑法規制
各國通過刑法對考試作弊行爲進行規制。在具體做法上,有的國家是在刑法中規定專門條款,有的是授權援用其他刑法條款,還有的是制定單項刑法。
在刑法中直接規定相關條文。主要以意大利、加拿大、新加坡爲代表。《意大利刑法典》第494條規定,爲了使自己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或者是讓他人遭受到不合理的損失爲目的,采取非法手段自己頂替他人,或者自己或他人使用假的身份,假的證件,造成審核機關判斷失誤,蒙混過關的,處一年以下監禁。
《加拿大刑法典》第404條規定,爲了使自己或他人獲益,在依法舉行或在與大學、學院、學校有關的競賽或資格考試中,冒充應試人,或明知而利用該冒考之結果的,構成冒名考試罪。新加坡在第九次刑法修正案中,也增加了學生替考作弊將被判刑的條款。
授權指定適用其他刑法條文。主要以美國、英國、日本、俄羅斯爲代表。美國將國家級考試中的作弊行爲認定爲危害國家安全罪。這是因爲國家級考試多以引進外國留學生爲主,考生作弊就有可能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在國家級考試中替考,認定爲一級圖謀欺詐和二級僞造行業記錄及非法假冒他人等犯罪。
在日本,替人考試構成《日本刑法》第159條所規定的僞造私文書罪,日本最高法院認爲,試題答案是證明學曆水平的文書證據,除了特定的制作人以外其他人員無權制作,犯僞造私文書罪,可以判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英國將替考認定爲詐騙罪,使用僞造的身份證件如果被起訴,會按情節的輕重程度判處監禁,並會留有案底。
俄羅斯規定考試作弊或協助作弊的人員,根據涉案程度,予以民事或刑事處罰。
制定單項刑法。在印度,國家制定了專門的《反舞弊法》。根據該法,參加考試的考生如果攜帶了考試相關的資料進入考場或是在考場上被發現有抄襲行爲,將被處以罰款或監禁。
罰當其罪
各國對考試作弊的刑事處罰體現了罰當其罪。從處罰對象上看,有寬有窄;從適用罪名上看,也有不同的側重點。
處罰對象。一是只處罰替考人。依據《加拿大刑法典》規定,行爲人在依法舉行的或者在與學校相關的資格考試中冒充考生,可以定罪處罰,但對被替考的考生和一同參與實施作弊行爲的其他人員,可不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處罰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在英國,會以詐騙罪對假冒他人參加考試行爲人進行指控,同時,替考人如果以僞造的身份證件參加考試,也屬于刑事犯罪,同樣會面臨指控。德國也擴大了考試作弊的處罰範圍,不但要嚴懲作弊行爲人,還要對其提供幫助的監考人員或者其他教師進行問責。
適用罪名。一是適用詐騙及僞造證件罪。在美國,如果替考者因一級圖謀欺詐和二級僞造行業記錄及非法假冒他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將面臨最高4年監禁的懲罰,而考生本人也面臨相應罪名的輕罪指控。在法國和德國,考試作弊者在情節嚴重時都將面臨“詐騙”或者“僞造有效證件”等罪名指控,並會因此而面臨監禁徒刑。二是適用冒名考試罪。《加拿大刑法典》規定,除了替考者可以構成該冒名考試罪外,被替考者以及其他明知考試成績是冒名考試取得而加以利用的其他人員,也是冒名考試罪的處罰對象。三是公務執行妨礙罪。《韓國刑法》規定,考試作弊觸犯公務執行妨礙罪。此罪名是指利用欺騙的方法妨礙作爲公務的國家考試的行爲,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的罰款。
行政處分
通常,在考試作弊夠不上刑事處罰的情況下,要由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分。各國行政處分十分嚴格,處分辦法多達幾十種。
不記考分。按照英國大學的規定,學生在考試中舞弊或者存在作業及論文抄襲的,初犯記零分,可以參加補考,如果補考作弊,將失去該科考試機會。而幫助學生作弊的教職員工也會受到處罰,一般是在2至5年內禁止他們接觸考卷,不准進入考場。在澳大利亞,作弊者的該門功課記零分。留學考試作弊,自然取消學生簽證。
取消考試資格。在巴西,高考作弊考生將被取消當年的成績和禁止參加接下來幾年的考試。在韓國,抄襲他人答案、利用手勢交換信息、替考、強迫他人協助作弊等行爲人,將面臨連續兩年失去高考資格的處罰。
責令停學或永久性開除。在美國,考試作弊的大學生,可能會面臨在校學習權利被停止一段時間的處罰。在停止2至4個學期後,學生可向學校董事會申請複學,在董事全票通過後才可以重返校園。對于嚴重的考試作弊者,會書面通知學生在校學習的權利被永久凍結,即被開除,開除被視爲一項永久性處罰。在德國,高校學生只要有一次作弊被揭發就會被勸退學,除了會被剝奪學位外,還會對個人職業生涯造成不利後果。
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是保證考試質量的關鍵環節,各國制定了多項制度,從源頭上預防作弊。
德國考生證上的照片由學校統一拍攝,考生在現場還要攝取視頻進行比對。美國在考場專門設置了金屬和電波探測的儀器,運用生物檢測系統預先提取考生指紋。韓國在試題紙上特意增加“親筆確認”一欄,考生須用電腦簽字筆在此欄寫下幾行文字,以便比對筆迹。
英國在考場安裝了電子監控設備。學生考前將所有的隨身物品放在指定的位置,只帶上學生卡和必要的文具。英國校方不提供草稿紙,學生在試卷的指定區域打草稿,如果私帶草稿紙將被視爲有作弊的嫌疑。只要發現有自用紙、電話或別的什麽東西記錄了考試答案,均視爲作弊。
美國有1800個學校聯合建立了一個網站,其目的是把學生的考卷、論文等跟網上的數據進行對比,以判斷是否有抄襲行爲。美國曾有一位同學由于在期末考試中借用了其他同學的計算器,他與那同學一起被認定爲考試作弊,受到警告處分。學校規定,如果實在是忘記帶某樣文具,可以向監考老師申請,在得到允許之後方可借用。美國曾有一位大學會計專業的研究生,報考美國特許金融分析師,考試時她覺得時間緊張,就扭頭去看了旁邊同學的答題進度,後來被判定爲作弊。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