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爲何受到這麽“重”的處罰?孫楊上訴還有翻盤機會嗎?孫楊還有可能參加東京奧運會嗎?孫楊藥檢事件何以發展至此?看完此文或許能找到答案。
記者 | 張峰 小豆 編輯 | 小豆
2月28日下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中國遊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一案聽證會的裁決結果:孫楊被禁賽8年,即日生效。裁決結果出來後不久,孫楊即表示要繼續上訴,中國泳聯也表示支持孫楊維護合法權益。
今天下午,孫楊的律師團隊發表聲明,稱“2月28日是黑暗的一天”,表示孫楊將在30日內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然而,瑞士聯邦法院撤銷CAS裁決的情形相當有限。2012年出版的《瑞士國際體育仲裁報告》指出,截至2012年報告出版,有超過80件CAS仲裁裁決被訴至瑞士聯邦法院申請撤銷,這其中被撤銷的CAS裁決僅爲6件,成功率約爲7%。
孫楊爲何受到這麽“重”的處罰?
中國的體育迷們稍稍一算,就知道8年禁賽的裁決對孫楊意味著什麽。這意味著今年已經28歲的孫楊或將就此告別泳壇,結束運動生涯。之前孫楊已經說過,東京奧運會將是他參加的最後一屆奧運會。而知道這個裁決結果時,他剛剛結束訓練。
孫楊爲何受到這麽“重”的處罰,孫楊冤不冤?孫楊上訴還有翻盤機會嗎?孫楊還有可能參加東京奧運會嗎?上次聽證會上雙方對檢查過程存在諸多爭議,到底誰對誰錯?
對此,南都周刊記者采訪到一位不願具名的反興奮劑領域的專業人士。他解釋說:“對孫楊8年禁賽的處罰,其實不算是CAS做出的。CAS只是裁決孫楊的行爲是否違反了《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有關規定,至于怎麽判罰,是具體根據國際泳聯的相關反興奮劑條例來的。”
昨日,CAS已將裁決結果公布在其官網上。CAS認爲孫楊違反了《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015版)》第2.5條,即 “幹擾興奮劑檢查程序”(Tampering)和/或“拒絕提供樣本” (Evading, Refusing or Refusing to Submit To Sample Collection)。《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015版)》第2.5條對“幹擾興奮劑檢查程序”(Tampering)的定義是幹擾興奮劑檢查過程的行爲,比如故意或嘗試幹擾興奮劑檢查官員,恫嚇潛在證人等。
CAS在官網上公布裁決結果。
那麽,如果對檢查人員資質有疑問,運動員只能束手無策嗎?
在去年11月的聽證會中,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和WADA意見一致,即:只要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允許,運動員即使有異議也需要提供樣本、接受檢查。
WADA在上訴CAS,對孫楊的興奮劑違規提出指控時,訴請裁判孫楊被禁賽二年至八年。由于這是孫楊第二次興奮劑違規(第一次發生在2014年,被處罰禁賽三個月),處罰將翻倍。仲裁庭最終根據孫楊的過錯程度,給與禁賽4年的翻倍處罰,即禁賽8年。
“從運動員接受違規處罰的角度來說,最重的處罰是終身禁賽。孫楊受到的並不是最重的處罰,對于孫楊的處罰完全是按照泳聯的反興奮劑規則來的,並不是體育仲裁庭來決定該判幾年。因爲量刑的標准在反興奮劑條例裏都有非常具體明確的規定。”這位反興奮劑人士說。
當然,理論上說,CAS的裁決並非最終結果。孫楊仍可在30天內就非常有限範圍內的原因,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而一般最高法院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僅在仲裁庭的組成、獨立中立、管轄權有嚴重瑕疵,或是違反正當程序和公共政策等情況下出現。
其實,如果CAS仲裁庭認定孫楊確有興奮劑違規,無論處罰期限長短,孫楊已經無緣2020年東京奧運會。
事件真相如何?仲裁書全文幾日後公布
對于中國的體育迷來說,去年11月15日CAS在瑞士蒙特勒舉行的聽證會上,孫楊和WADA雙方對發生糾紛的那次檢查過程存在諸多爭議。事件真相到底是怎樣的,到底誰對誰錯?CAS這次公布的判決結果並沒有在這方面做過多解釋。
在去年11月那場接近10個小時的聽證會上,孫楊本人、上訴方WADA以及多名相關人員先後發表證詞。孫楊及其律師團隊在聽證會上提供了大量證據,試圖還原2018年9月4日檢查當晚的事件經過。孫楊一方指出當天檢查人員的多項涉嫌違規做法,包括受WADA委托的IDTM公司的檢查人員無法出具相關資質證明、負責血檢的檢查人員非法跨區域采血、尿檢人員對孫楊進行拍照等。
昨日,CAS在聲明中說,孫楊一方並沒有令人足夠信服的理由去證明他銷毀樣品——尤其是砸毀密封血液樣品容器的行爲是合乎規矩的。小組專家指出,提供血液樣品是一回事,對檢查人員的身份提出質疑是另一回事,無論怎樣,他應該將完整的樣品保留在檢查機構手中。
“仲裁書的全文肯定會對事件經過進行詳細闡述,相信仲裁書現在已經送達孫楊、WADA和國際泳聯,但按照程序仍處于保密階段,需要等參與仲裁的三方都看過無異議後再公布。”這位反興奮劑人士說。“這個無異議,是指對整個文件涉及的信息是否願意完整地公布出去有任何異議,CAS可以根據三方意見做些許調整,標准就是不影響結果的完整性。這是既定程序,走完這個程序,仲裁書就會公布。CAS昨天發布的新聞稿裏,最後也提到,仲裁書會在幾日內向公衆公布。到時候,大家可以從仲裁書中了解事件真相。”
複盤聽證會現場三大爭議焦點
時間回到2019年11月15日,我們梳理了當天在瑞士蒙特勒公開舉行的長達11小時的聽證會內容,找到了幾處核心問題,試圖解釋,在這起運動員“對抗”國際組織的事件中,孫楊爲何敗訴。爲了方便理解,我們將以模擬聽證的方式還原現場。
去年11月15日,孫楊(右)參加在瑞士蒙特勒進行的聽證會。新華社發
人物:
CAS三人仲裁庭(其中雙方均有權任命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爲仲裁庭主席,由CAS上訴部指定。其中孫楊方任命的仲裁員爲Philippe Sands皇家大律師,在國際公法領域享有盛譽。)孫楊方(包括證人及律師)WADA方(包括證人及律師)
首先我們排除一些雙方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的疑點事實,例如孫楊在微博中提到的尿檢官對其進行拍照,是巴震醫生提出決定血液不能帶走(這可能會影響對于運動員過錯程度的判斷)等細節問題,由于沒有錄像證據,仲裁庭不會做出認定。
焦點問題就在于:
1,當晚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工作人員出具了什麽資質文件?
2,WADA及ISTI(《國際檢查與調查標准》,雙方在聽證中主要援引的“飛行檢查”標准)對工作人員資質規定是什麽?
3,當晚的資質出示是否違反了規定?
在第一點上,聽證雙方無異議,當晚IDTM工作人員出示給孫楊的資質文件:
1.國際泳聯作爲檢查機構于2018年出具給采樣機構IDTM的格式授權書。
2.主檢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個人身份文件
3.血檢官的護士資格證
4.尿檢官的身份證
雙方辯論:
孫楊方:只有一份授權書,血檢官,尿檢官身份不能證明,而且授權書上既沒有我的名字,也沒有你們三人任何一人的名字。而且尿檢官是個建築工人。
WADA方:“采樣人員”是個整體,授權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而且ISTI的5.3.3條款裏沒強制血檢官和尿檢官出具身份證明。
孫楊方:這還有個文件,《ISTI血樣采集指南》,裏面說每個人都要出具授權文件的。(《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No 2.5)
WADA方:我們有制定這些標准的工作人員,看看他們怎麽說。 專家證人:WADA標准統一處副處長 Stuart Kemp:
1. WADA對于《國際檢查與調查標准》的理解沒毛病
2. 《ISTI血樣采集指南》是個“建議”,不是強制標准。
3. 我們抽檢都是根據大賽成績進行的,授權書怎麽可能提前寫好名字,這是不現實的。
孫楊方:我們中國反興奮劑機構檢查都是工作人員一一授權的。
WADA方: 我們根據國際組織,即國際泳聯,在《世界反興奮劑條例》這個國際規則下進行檢查,不需要遵照中國的規定。
WADA方反問:IDTM是我們合作的老機構,1995年就開始了,代表FINA采了一萬九千多次樣,都是這麽出具授權格式的。孫楊曾接受過180次興奮劑檢查,有60次都是由IDTM這麽出具授權文件做的,爲何對其它59次檢查沒有提出質疑,唯獨這次“抗檢”?
仲裁庭:這是個大問題,請孫楊好好解釋。(這可能是28日國際仲裁法庭提到的對孫楊沒有令人足夠信服的理由銷毀樣品的重要疑問。)
孫楊方:那天晚上工作人員不專業,我也不熟悉這個流程。
仲裁庭Philippe Sands:你的團隊有想過萬一你們對規則理解錯誤,運動員將付出巨大代價嗎?
孫楊在聽證會後留影。新華社發
梳理聽證會的整個過程,我們發現,孫楊方一直在WADA指定的規則中,試圖尋找有利于運動員的突破口,在“如何理解規則”上處于弱勢。我們也需要明白,這可能不是一次簡單的,較真過後的權威機構和組織的完勝。WADA在具體檢查中的漏洞仍需要厘清和規範,“飛行檢查”在不同國家具體執行上的規則明確,以及如何避免孫楊多次提到的陪同人員拍照等不當行爲。
對于孫楊來說,事發當晚在配合血樣采集後,據財新報道,孫楊曾電話先後咨詢了國家遊泳隊領隊程浩和私人醫生巴震,二人均認爲尿檢助手和血檢助手沒有提供IDTM授權是不可以的。當巴震淩晨到達現場後,電話聯系了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他認爲在中國只有持護士執業證的護士才能合法采血。之後,巴震反對血檢官帶走血樣,說這是韓照岐的意見。也就是說,“抗檢”並非孫楊一人行爲,而是在請示之後的行爲。
“孫楊被禁賽八年”的消息傳出後,立刻成爲全國性的話題。有人冷嘲熱諷,更多的人則接受不了曾經爲祖國贏得多次榮譽的奧運冠軍如此“蒙羞”。在激烈交鋒、極端對立的兩種輿論觀點背後,我們或許更需要思考,個體背後,體系和體系之間對規則的理解出現了怎樣的偏差?
來源|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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