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瑞士蒙特勒舉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中國遊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案的公開聽證會。新華社發
禁賽8年,即日生效!
北京時間2月28日下午5點,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了此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中國遊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一案的仲裁結果。
據報道,孫楊對此表示“震驚、憤怒、不能理解”。中國遊泳協會也發表聲明,對裁決“深表遺憾”,並支持孫楊上訴。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何以如此裁決?裁決本身是否公平公正?孫楊上訴勝算幾何?這些問題引起了體育界、法律界和輿論的廣泛關注。
“抗檢風波”
仲裁聽證會起因于2018年9月4日晚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針對孫楊的一次賽外興奮劑檢查。據報道,由于孫楊一方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所委托的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檢查人員的資質證明存疑,此次檢查最終未完成。
當晚的檢查是在浙江孫楊住宅進行的,檢查團隊包括一名主檢官、一名尿檢官和一名血檢官。因爲主檢官持有授權文件,孫楊最初並未對檢查産生懷疑。但在檢查過程中,他發現尿檢官用手機拍照、錄視頻,而且身著短袖、短褲和拖鞋,懷疑不是專業人士,便要求其出示相關證件。孫楊認爲尿檢官出示的居民身份證不足以證明其得到合法授權,遂拒絕其參與具體的檢查過程,尿液取樣因此無法進行。在血檢官出示護士資格證後,孫楊接受了抽血,血樣被放在安全容器中。隊醫聞訊趕到後,認爲血檢官的證件也不符合興奮劑檢查資質要求,因此隊醫表示血檢官之前采集的血樣不能帶走。同在現場的孫楊母親找來小區保安用錘子砸碎包裹血樣的安全容器,將血瓶與外包裝“分離”。收集的血樣因此未能被帶走送往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證實驗室,而是保留在孫楊隊醫手中。
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隨後向國際泳聯報告:“孫楊暴力抗檢”。
2018年11月19日,國際泳聯就此事在瑞士洛桑舉行聽證會。2019年1月3日,國際泳聯聽證專家組作出裁決,認定興奮劑檢查官存在違反標准的行爲,孫楊的反應可能是合理的,因此孫楊不存在違反《FINA興奮劑管制規則》2.3條款“拒絕或不服從”或2.5條款“篡改或企圖篡改”的行爲。
2019年3月12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因不滿裁決結果,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出上訴。
2019年11月15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瑞士蒙特勒就此案舉行了公開聽證會,並通過網絡進行全球直播。12月11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對外宣布,聽證會裁決結果將推遲公布,原因是聽證會上翻譯不准確、雙方需要再度提供筆錄等。
在外界經過足足3個多月的漫長等待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終于有了裁決結果並對外公布。
對于孫楊來說,“禁賽8年,即日生效”的裁決,不僅意味著他將無緣今年的東京奧運會,而且相當于對他的運動生涯判了“死刑”。唯一的希望是,根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規定,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可于30天內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檢測是否存在嚴重瑕疵?
“在反興奮劑領域,運動員接受檢測是不附任何條件的。”針對孫楊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員範銘超撰文指出,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規定,運動員應當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無條件地接受興奮劑檢測,並且對逃避、抗拒檢測的運動員可以處以與使用興奮劑者同等嚴厲的處罰,從而形成強有力的威懾。
範銘超認爲,本案一個沒有爭議的事實是,作爲運動員的孫楊確實沒有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無條件地接受興奮劑檢測並提供出有效的樣本,因此仲裁庭的初步判斷是孫楊違規。在這個判定的基礎上,仲裁庭接下來會考察當時的具體情形,考慮是否存在任何因素足以推翻孫楊未能接受檢測、未能提供樣本而導致違規的結論。
“由此,本案中形成了如下兩個爭議焦點。第一,檢測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第二,如果檢測程序存在瑕疵,那麽這種瑕疵是否足夠嚴重,以至于導致了孫楊無法接受檢測和提供樣本,從而可以推翻孫楊違規的初步判定。”範銘超說。
檢測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是孫楊方的主攻點。聽證會上,孫楊對備受外界關注的多處細節進行了解釋和澄清,並稱當晚自己不僅一度配合血檢官抽血,還提議他可以等到天亮,等檢查人員拿來有效證件,或者更換有資質的檢查人員再進行檢查,但主檢官拒絕了這一提議,檢查只能“無果而終”。
“通過向仲裁庭展示主檢官和兩名助理未能出示充分的身份證明以及其本身存在的資質上的瑕疵,孫楊方向仲裁庭證明了檢測程序不完善,至少是不完美的。”範銘超分析說,WADA在檢測程序是否存在瑕疵這一點上並不占優,因此盡管充分闡明了立場,但在一定程度上並不否認檢測程序存在瑕疵。“鑒于客觀上檢測程序確實存在瑕疵,WADA采取的策略是保檢測行爲而承認規則不夠完善,從而強調檢測人員是依規履職,即使存在瑕疵也是由于規則不完善,但不完善的規則仍然是規則,運動員仍然應當遵照執行。”
孫楊方似乎認爲只要論證了部分檢測人員缺乏資質這一程序瑕疵就可以直接推導出檢測程序無效的結論,進而推導出孫楊有權退出或者拒絕繼續檢測而無需提供檢測樣本的結論。範銘超認爲,這在仲裁庭看來恐怕過于草率。
“在反興奮劑領域中,運動員無條件接受檢測是原則,即使對程序有異議,仍然應當先檢測,後質疑。只有在極端情形下,檢測程序才會自始無效。例如三名檢測人員從未得到授權,純屬冒充檢測人員招搖撞騙,此時所謂的‘檢測程序’只是個騙局,運動員自然無需接受檢測。但本案中,正如WADA一再強調的,檢測授權是真實的,主檢官是真實的,三名檢測人員也確實是前去履行檢測職責,因此檢測並不是虛假的。更重要的是,即使質疑兩名助理的資質,孫楊並不否認對檢測本身、主檢官身份和資質以及三名檢測人員前去履職這一事實的真實性。換言之,無論孫楊方還是WADA都認可檢測是真的,只是孫楊方認爲手續不全不能檢測,WADA認爲手續不全也能檢測,但可以事後投訴。”範銘超認爲,既然檢測是真的,在仲裁庭眼裏,程序瑕疵就並沒有嚴重到使孫楊無法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接受檢測、提供檢測樣本的地步。
“特別應當注意的是,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等法律文件的規定,退出檢測並拒絕提供檢測樣本並不是運動員可以援用的對檢測程序表達異議的合法方式。相反,退出檢測恰恰是《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規定的逃避、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測的表現形式。一旦發生上述情況,仲裁庭只能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處罰,無論孫楊的動機是不是爲了抗議程序瑕疵。”範銘超指出。
福州大學教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員李智也持相同觀點。他認爲,我們生活中常有一種邏輯,只要一方有錯在先,另一方則可以用盡救濟,即使救濟手段不適當甚至過當,也是基于對方的錯誤。這種邏輯不僅體現在生活中,還影響到我們在訴訟和仲裁時的思維。但把這種思維放置在法律事件中可能會出現偏差,特別是國際仲裁時,仲裁員往往會研判事實,進行區分和量化,認爲即使一方行爲有瑕疵甚至侵權,但針對它的救濟仍應是適當的。如果有合適路徑的話,應盡量不擴大損失或使事情發展到無法收拾的地步。路徑或方法的選擇,則應依托于規則。
無人挑戰的制度就一定正確嗎?
聽證過程中,WADA的律師通過詢問證人和當事人反複強調如下事實:
(1)IDTM自1995年開始已與FINA合作,代表FINA對運動員進行樣本采集共計1.9萬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樣的格式授權文件(且在2018年,與本案一模一樣的格式授權文件被使用過逾3000次),FINA也從未表態該授權文件有瑕疵,但卻在這一次認爲該格式授權文件不合規;(2)孫楊作爲國際頂尖運動員,接受過多達180次興奮劑檢測程序,其中60次由IDTM通過出具和本案無異的授權文件執行,但孫楊卻僅在這一次,對該格式授權文件提出質疑。
“我們的疑問是,IDTM對你藥檢了60次,但你唯一一次有疑問的就是這一次采集,其他任何一次好像都沒有類似的問題,是這樣的嗎?”“在你的記憶當中,其他59次IDTM的藥檢中,他們是否向你出示過不同的證件?”WADA的律師多次向孫楊提問。
WADA顯然是想借此說明規則是完善的,或者即使規則不夠完善,包括孫楊在內的衆所周知的習慣做法也足以彌補規則的不完善之處,從而不存在因對規則有理解上的歧義而産生程序瑕疵。
對此,首都體育學院教授韓勇認爲,檢測程序需要嚴格按照《國際檢測與調查標准》(ISTI)規則,由有權檢查機構、興奮劑取樣機構和檢查官履行,這是以上各方按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應承擔的責任。運動員之前沒有做出類似本次的舉動,並不表示IDTM之前的做法是正確的。運動員對反興奮劑程序的認識是不斷加深的,運動員已經在第59次檢查,即2017年檢查時對同樣的問題提出了抗議,說明了運動員對此問題的憂慮是由來已久的。此前的檢查也沒有發生過尿檢官拍照的情況,這也可能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範銘超則指出,WADA此舉還有另一層用意:將本案與每年接受檢測的成千上萬個案例對立起來,認爲其他所有案件涉及的運動員都沒有對檢測程序提出異議,只有孫楊提出了,所以要麽仲裁庭贊同孫楊並認定現行程序有重大瑕疵,從而據此推翻其他成千上萬起檢測的結果,要麽認定現行程序無重大瑕疵,從而認定孫楊違規,以保留其他成千上萬起檢測的結果。
“這個觀點對仲裁庭的判斷具有近乎決定性的影響力,因爲茲事體大,除非有超重量級的、具有壓倒性的理由,否則仲裁庭幾乎不可能作出一個爲了一名運動員而挑戰其他成千上萬個業已結案、生效的案例的決定。”範銘超說。
天平一邊是孫楊,另一邊是整個體育界,在仲裁庭心中孰輕孰重,不言而喻。
但範銘超同時認爲,盡管WADA的戰術非常成功,但仲裁庭其實仍然有可能被說服,因爲並不是所有人都不挑戰的制度和做法就一定是正確的制度和做法,它同樣有可能是因爲對手過于強大而導致誰都不敢挑戰而已,就像數十年前歐洲足球的博斯曼案那樣。
“孫楊方本有機會把孫楊塑造成像博斯曼一樣代表所有運動員勇敢挑戰錯誤制度的英雄,從而使仲裁庭腦海中形成的畫面是孫楊面對著WADA,而非WADA所描繪的其他所有運動員,WADA所描繪的其他所有的運動員恰恰站到了孫楊這一邊。”範銘超認爲,“這並不是天方夜譚,相反,仲裁庭可能確實曾經期待孫楊方作出這樣的論述。”
範銘超解釋說,盡管依據反興奮劑制度嚴格執法已經成爲全世界的共識,但WADA權力幾近無限的擴張和運動員基本權利的保障之間的失衡狀態也由于反興奮劑制度的設計和執行顯得日益嚴重。要求運動員嚴格執行反興奮劑制度的同時,同樣應當要求反興奮劑機構嚴格依法執法。如果連確保檢測人員具有相應資質並向運動員證明完整的檢測授權和資格都不能不折不扣地執行的話,運動員必將陷入對反興奮劑機構可能出現的黑箱執法的恐懼之中。這既不符合運動員人權保護的基本要求,也不利于團結包括運動員在內的各界力量支持世界反興奮劑的努力。仲裁庭作爲資深的業內人士,對上述爲了反興奮劑而對運動員權利保護不足的現象並不陌生。如果能通過本案爲完善反興奮劑制度作出貢獻,相信仲裁庭是喜聞樂見的,因爲這是更高的正義。同時,仲裁庭也不會因爲支持了孫楊而擔心動搖反興奮劑制度,因爲他們的裁決是在改革,是在興利除弊。
“遺憾的是,孫楊方在庭審中盡管觸及到了這一點,但似乎因爲沒有充分准備從而並沒有對此展開詳盡的論述,同時又無法對WADA關于支持孫楊將動搖反興奮劑制度穩定性的觀點進行有效的回應。”範銘超認爲,本案是有可能做成一例運動員基本權利保護經典案件的,但這個機會被錯失了。
規則不明晰時如何解釋?
在孫楊案中,關于什麽是合法授權,各方各執一詞,引發了滔滔不絕的論證和辯論。反興奮劑規則不清晰時,是選擇有利于體育組織的解釋,還是有利于運動員的解釋?
對此,韓勇認爲,應該仿照刑事處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作有利于運動員的解釋。
“興奮劑處罰非常嚴格,甚至是‘准刑事性’的。”韓勇從三個層面對此進行了闡述。首先,興奮劑處罰涉及運動員的重要利益。興奮劑處罰的停賽、罰款和向全世界公布該運動員的“欺騙”行爲,涉及了運動員在工作、聲譽和財産方面的重要利益。運動員輕則被短期剝奪從業權,重則終身禁賽。對于國家級和國際級運動員來說,他們從事的是像律師、會計師一樣的職業,被判不能參加體育競賽,相當于被剝奪了工作權利。其次,興奮劑處罰包括道德譴責。體育中的紀律處罰嚴重性有所不同,搶跑被罰下也是處罰,但遠不如興奮劑處罰嚴重。運動員被控興奮劑違規被認爲是不道德的行爲,運動員的聲譽會受到影響,被處罰的運動員將長時間被排除在該運動之外,甚至被認爲“有罪”的汙點在禁賽結束後仍然長期存在。運動員有興奮劑違規汙點,退役後轉任教練員很可能會受到用人單位的懷疑和拒絕。最後,興奮劑處罰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即一旦確認服用興奮劑的行爲,對有關運動員進行處罰是不可避免的結果,不需要考慮其是否有過失。嚴格責任的實施是反興奮劑現實的無奈選擇,但對于運動員來說十分嚴酷,應有必要的措施來平衡嚴格責任對運動員的苛刻。在公平與效率的權衡中,嚴格責任原則更側重于效率,而反興奮劑需要更完善的制度來保證公平,維護運動員權利。
“一般而言,處罰越嚴格,就應該給運動員越多的保障。”韓勇認爲,興奮劑處罰既然是“准刑事性”的,那麽興奮劑處罰在規則不夠清晰導致爭議的時候,應該仿照刑事處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即因爲立法不明導致解釋不清的後果不應由被告承擔。“當模棱兩可的措辭或者模糊的語句就其含義留下了一種合理的懷疑,而解釋的原理又無法解決時,懷疑之益應當給予公民”。
“反興奮劑的立法者由于沒有使用能夠讓人理解清晰的表述,遇到疑難案件時就不能將規範適用不利的後果分擔給規則的接受人,即運動員。因爲規則的制定者擁有立法的巨大權力,同時也負有責任;讓反興奮劑規則制定者對規則存疑負責,是罪刑法定主義的産物。因爲根據權利與責任對等原則,既然立法權歸屬于體育組織,規則存疑的責任自然應由立法者來承擔。在規則含糊的情況下,規則制定者因未能滿足這一要求而存在失職,當然應就此承擔責任。”韓勇說。
孫楊上訴勝算幾何?
據媒體報道,孫楊已經委托律師依法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但對于上訴,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爲前景並不樂觀。
據介紹,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只能審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而非對事實認定進行審查。從最近十多年的“翻案率”來看,由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CAS判決的案例並不多見。
按相關規定,除非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裁決才有可能被撤銷,即仲裁庭組成有問題、仲裁庭無管轄權、仲裁侵犯當事人的平等和聽證權,或違反瑞士公共政策。從相關數據統計來看,最近十多年來,在CAS仲裁庭受理並審結的案件中,因當事人不滿判決而上訴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數量約占8%。在這些上訴案例中,最終被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裁決的僅爲6例。
盡管如此,法律界人士仍對孫楊的上訴抱有期望。
律政者說公衆號日前發表文章認爲,孫楊方在上訴中有三個方面的論點還是可以進一步闡述的。一是運動員對其團隊是有高度依賴性的,如果是孫楊團隊作出的決定,其後果讓運動員一個人來承擔並不合理;二是WADA對規則的解釋有無違反瑞士法,WADA既是規則的制定者,又是解釋者,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者;三是運動員也需要保護,也要有基本的人權,程序正當對于反興奮劑事業同樣重要。
文章指出,雖然上訴的結果可能不樂觀,但是世界各國本來就有不少運動員對WADA的做法有意見,長年靠行業壟斷地位控制市場,靠獨家話語權壓制運動員。所以,即使孫楊本次上訴無法翻案,但至少也可以把自己塑造成一個爲維護程序正義、爲維護運動員合法權益奮力抗爭者的形象。
上訴之外,李智還探討了另一種法律路徑:有沒有訴諸國內法院的可能?他認爲,拒檢的事情發生在國內,如果就此在國內提起訴訟,涉及到法院管轄權、訴訟理由、法律適用一系列問題,國外也有針對CAS裁決提起國內訴訟的先例。因此,如果想嘗試這一路徑,需首先解決兩個問題:第一,國內法院一般會審慎地尊重體育自治,不進行幹涉,除非明顯違反禁止性規定或正當程序。第二,尋找一個恰當的訴因,成爲司法介入體育自治的理由。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