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其中對《刑法》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了修改,新增“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爲什麽要修改刑事責任年齡呢?這是否意味著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將不再是刑法中的“特殊免責人群”呢?
近年來,未成年人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層出不窮,駭人聽聞,如去年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故意殺害10歲女童並抛屍等,讓人痛心。在這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雖然未滿14周歲,但在客觀上,其實施的暴力行爲手段殘忍、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社會影響惡劣;在主觀上,其主觀惡性大,缺乏認罪、悔罪意識,甚至故意利用“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構成犯罪,不會被判刑”這一法律常識對他人進行侵害,企圖逍遙法外。
一、刑事責任年齡的司法大數據統計分析:
1、受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數量:
據統計,2014年至2019年,檢察機關分別受理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6276人、49665人、43039人、42413人、44901人、48275人,2015年、2016年、2017年連續三年下降後,2018年、2019年又同比上升5.7%、7.51%;分別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7405人、67737人、59077人、59593人、58307人、61295人,2016年較2014年下降23.68%,2016年至2018年總體保持穩定,2019年同比又上升5.12%。
注:數據來源https://wenku.baidu.com/view/c027848c14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fd.html
由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總體來說處于穩定下降趨勢,2014年至2019年,受理審查逮捕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數量平均約爲56000多件,而受理審查起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數量平均爲76000多件,兩者相差2萬多件。
2、近年來未成年犯罪案件案由分布:
注:數據來源https://m.sohu.com/a/406032528_157078?scm=1019.e000a.v1.0&spm=smwp.srpage.SERP-list.3.1609258423954Gg93AUj
二、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中刑事責任年齡的對比
注:數據來源https://m.sohu.com/a/406032528_157078?scm=1019.e000a.v1.0&spm=smwp.srpage.SERP-list.3.1609258423954Gg93AUj
由上圖可見,大陸法系、英美法系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各不相同,差異較大。具體而言,法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爲13歲,而德國、日本及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均爲14歲,瑞典、比利時的規定則在15-16歲之間;英國、新加坡刑法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爲7歲,肯尼亞、澳大利亞、加拿大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爲8-12歲。因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50個州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最低刑責年齡限制,有限定年齡最高的州也不超過10歲(如下圖所示)。
美國各州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分布圖
三、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演變及觀點分析:
(一)我國古代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記載:
據西漢桓譚《新論》的記載,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戰國李悝的《法經》中說:“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
《睡虎地秦墓竹簡》的主要部分《法律答問》中案例顯示,秦時處罰與不處罰是按身高來的。界限在身高六尺到六尺七寸之間。古時一般認爲男子十五歲時身高六尺。
漢朝的責任年齡大致有兩條界線;一是低限,一般在八歲以下,最高是十歲以下;一是高限,最低是七十以上。由于漢時“嚴不道之誅,重誣罔之辟”,這兩條界限內的老幼若犯了誣告、殺人等重罪,則不在減輕或是免除處罰之列。
唐律將責任年齡分爲三個階段:一是完全免除刑罰的階段,即是年九十以上,七歲以下者;二是部分免除或減輕刑罰的階段,即包括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年七十以上、十五歲以下兩部分。這兩部分免除或減輕的程度和範圍又有所不同。三是七十以下、十五以上者,犯任何罪都依律處斷,相當于現在的完全責任能力者。不過,“謀反”、“謀大逆”等重罪不受年齡影響。(參見鄭定:《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及其特點》)
中國第一部近代意義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中,最低刑責年齡大幅提高至12歲。隨後的《中華民國刑法》制定過程中出現了13歲還是14歲的激烈爭議,一開始定爲13歲,1935年改爲14歲。今天中國台灣地區刑責年齡仍爲14歲。
從上述演變曆史進程來看,在刑責年齡上表現爲逐漸提高,最低責任年齡從8歲提高至14歲。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觀點分析:
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觀點總體來說有兩種,即肯定說和否定說。
根據《廣西日報》觀點集萃,支持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觀點如下:
第一,基于現實情況,這一調整非常必要。對12-14周歲未成年人來說,意味著失去不負刑事責任的“護身符”,警醒他們不可不計後果地去違法犯罪。這同樣警醒家長等監護人,要切實擔負起監護責任,對孩子嚴加管教,切實防患于日常。
第二,從立法層面來說,刑罰不是預防和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唯一手段。對于未滿12周歲的孩童,幫助他們樹立敬畏生命和法律的意識,要成爲警示教育的重點。現行的基礎教育更多注重孩子們的語數英等方面,犯罪警示教育明顯弱化,亟待以“刑責年齡”調整爲契機補齊短板。
第三,雖然具體如何“個別下調”仍未明確,但是就具體案件具體執行而言,司法部門將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就此需要警醒司法不公,防範出現影響司法公正、社會正義的暗箱操作、判決失誤等情況。要考慮細化執行標准,讓“個別下調”真正形成公平的“緊箍咒”。
而反對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要理由有: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低齡少年涉罪行爲法律規制存在兩個問題:其一,立法層面的大量空白。法律對低齡少年實施的嚴重犯罪行爲缺乏明確標准,這使得刑事責任年齡的僵硬界限直接割裂了罪與非罪;其二,在司法實踐層面的規定並不明確,且非刑罰處遇措施較爲單一,收容教養和工讀學校措施的設立和執行並不完善,一律將矯治教育任務落在犯罪人家庭的做法顯然並沒有實現預期效果。
其次,有學者認爲,刑責年齡本質上是一條仁慈線,基于法律的慈悲和寬恕心,刑責年齡劃定不是人體科學,不是基于生物學證據。爲什麽刑法要把刑責年齡規定爲14歲,並且這麽剛性?
最後,在13歲男孩殺人案的反思和應對上,單純看到年齡問題,認爲補上這個柵欄窟窿,讓刑法發揮懲戒和警示教育作用,就可以大幅減少青少年惡性犯罪現象,恐怕是相當片面的。
筆者贊同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觀點,理由如下:
一是根據我國刑法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刑法已經給與了未成年人特殊的保護,此次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對于遏制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不僅能夠起到強大的震懾、警示作用,更能降低此類惡性犯罪的增長趨勢。
二是如果一味對此類未成年人予以過分保護,讓其逍遙法外,無疑對受害人來說是不公平的,難以彌補其心理、精神創傷,更無法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實現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
三是從我國古代法來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逐漸提高的;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此規定來看,雖然各不相同,但大都集中在7-13歲這個年齡段區間;而此次下調也僅僅屬于一種微調,往前推進了一格,即12歲,還附加了“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這一限制性前提條件。可以說,此次調整充分回應了社會關切,具有強烈的時代意義。
最後,正如意大利犯罪學家菲利指出的那樣,“在特定的社會條件下,必然會發生一定量的犯罪,它既不會無窮高,也不會降低到沒有。”要想完全杜絕未成年人犯罪是不現實的,通過此次微調,只要能夠不斷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發、突發等趨勢,就足以說明此次微調是有益的、必要的,從而能夠實現刑法保障人權、懲罰犯罪的理念。
作者:
洪樹湧律師:廣東泓法刑辯戰隊負責人
劉波律師:廣東泓法刑辯戰隊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