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新西蘭的大批華人賬戶已被封”
“富豪海外資産全部曝光了”
“有人被凍結3.5億人民幣”
……
上月底剛獲通過的個稅修法首次引入反避稅條款,本月CRS(共同申報准則)就如期落地了,並由此引發了上面這些“勁爆”的消息刷屏朋友圈。
9月1日,中國進行了第一次CRS金融信息交換。
熱衷在“避稅天堂”開賬戶偷偷藏錢的人,或涉及洗錢、漏稅的等不合規行爲的人,有大麻煩了!
來源丨21世紀經濟報道(jjbd21)綜合自中國經濟網(ourcecn)、上海證券報(shzqbwx;李苑)、央視新聞、新華網、中國證券報、央廣網、北京青年報
圖片來源 / 央視新聞
按照計劃,從今年9月份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將同多個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第一次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
其實就是這樣:
外國稅收居民在中國的賬戶信息,中國將交給他們的稅務機關;
中國稅收居民在國外的賬戶信息,該國也會交給中國的稅務機關。
這意味著,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將清楚掌握我國居民在上百國家地區開設銀行賬戶情況。
也就是說,中國公民和稅收居民即使不主動申報自己的海外收益,中國稅務部門也將獲得這些信息。
這一行動是全球百余國家地區圍繞一項名爲CRS的共同協議進行的。
CRS是什麽?
CRS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公布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准》,即爲全球範圍內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統一報告標准”。
所有簽署CRS的國家和地區都要在本國金融機構實行這一統一標准,並與其他簽署國家和地區交換掌握的對方居民的金融賬戶信息。
我國是2014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在G20財政部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承諾將實施這一“標准”的,當時即確定國家稅務總局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第一次交換信息的時間爲2018年9月份。
簡單地說,它就是各國政府互助合作,相互通報對方公民在自己國家財産信息的標准,以共同打擊納稅人利用跨國信息不透明進行逃稅漏稅及洗錢等行爲。
CRS爲什麽受到市場極大地關注?
CRS的簽署與實施預示著個人的金融資産信息將在參與國家(地區)的稅務機關間進行自動交換,最終爲各國(地區)進行跨境稅源監管提供信息支持。
富人們一旦被查到在海外藏匿巨額財産沒有申報,不僅要面臨高額的個人所得稅補繳,擁有的境外公司還可能面臨最高達25%的企業所得稅。除此之外,如果被查到擁有的巨額資金來源不明,事情就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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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哪些國家是CRS簽署國?
超過100個國家加入CRS框架簽署
全球已有超過100個國家承諾實施最遲在2018年9月實現CRS下第一次金融賬戶信息交換。
截至2018年7月5日,加入CRS框架簽署的國家總數已達到102個,CRS下離岸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的國際網絡已覆蓋了90多個轄區,其余十幾個將在今年下半年加入,100多個承諾的管轄區將于2018年9月根據現有的3200多個雙邊關系交換CRS信息。
2017年7月第一批啓動的CRS裏,在首批交換信息的50個國家(地區)近2000個雙邊交換關系中,有50萬自然人被披露了離岸資産,征收的額外稅收大約有850億歐元。
58個國家和地區已經可以信息交換
按照程序,簽署了CRS的國家並不意味著馬上就能信息共享,首先需要“激活關系”。
目前,中國已經加入《多邊稅收征管公約》(MCAA)並實現配對。OECD公布數據顯示,中國目前已經與58個國家和地區在MCAA下“配對”成功,信息自動交換關系正式被“激活”。這些國家中,不乏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百慕大這樣的“避稅天堂”。
據上海證券報,最新信息顯示,目前中國與58個國家和地區在MCAA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多邊主管當局協議》)協議下的CRS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關系已被激活,2018年9月開始將陸續與激活關系的國家(地區)進行信息交換。
涉及哪些信息交換?
海外機構賬戶:
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
資産信息:
存款賬戶、托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券收益。
賬戶內容:
賬戶及賬戶余額、姓名及出生日期、稅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計入該賬戶總額。
CRS會影響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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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的實施對于多數國人並沒有什麽實際影響,即便經常出國旅行的人,只要其沒有在境外開立過金融賬戶,也關系不大。
CRS主要會影響到在海外有金融資産配置的人。
比如,某位中國公民在英國某銀行存有巨款,一旦中國與英國達成了協議,那麽這名中國公民在英國的哪家銀行存有多少錢的信息將由英國銀行報送到英國銀行管理部門即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該局再報送到英國稅務局,由英國稅務局與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進行信息交換,這位中國公民在英國銀行的所有信息對中國國家稅務總局來說將一覽無余。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很多人熱衷到香港買人壽保險,如果保險金額達到一定水平也是要進行信息交換的。
據了解,中國香港也是CRS簽約地區,因此香港的保險公司有義務將曆史上購買過大額保單的高淨值客戶的保單資産信息報告給國家稅務總局。
再有一類就是在海外持有殼公司進行投資理財,以及已在海外設立家族信托的中國公民,尤其是中國早期富豪最喜歡在新加坡、中國香港、新西蘭、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等設立家族信托,目前這些國家和地區已都成爲CRS簽約國家和地區。
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實施CRS後,將以“稅收居民”身份而非國籍信息來判定進行信息交換。
舉例來說,小紅是法國國籍,但是長居中國,並且在中國工作,那麽小紅就是中國的稅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賬戶信息需要交換給中國稅務當局,而非法國稅務當局。
一旦被查詢到海外巨額收入,相關人員可能面臨巨額的個稅補繳,以及海外設立公司的25%企業所得稅。
會産生哪些影響?
專家表示,在CRS的影響下,由于離岸金融工具也作爲信息而被申報,再想通過離岸金融來達到隱藏資産、逃稅、避稅變得困難。
另外,對于高淨值的“富人”而言,如果信息不正確披露或沒有披露,不但資産會被凍結,也將面臨稅務機關的罰款、訴訟,涉及欺詐、造假、逃稅的將負嚴厲的刑事責任。
普華永道中國私人客戶服務中區主管合夥人王蕾則表示,隨著CRS的實施,個稅層面的反避稅立法變得迫切。個人反避稅條款的引入,將防止個人通過不具合理商業目的的關聯方交易、離岸架構及其它特殊安排逃避納稅義務。
另外,個稅草案首次添加反避稅條款。專家認爲,反避稅條款+CRS雙拳出擊,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合規與公允性將進入全新的局面,海外逃避稅或無所遁形。
個稅草案首次添加反避稅條款
近日,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首次增加了反避稅條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長期以來,我國所得稅管理的重點在于企業,相應的反避稅措施也主要針對企業法人進行設計。有了反避稅條款,意味著將相關個人避稅行爲也納入反避稅體系。
而根據媒體報道,早在一個多月前,海外媒體便發布過消息稱,新西蘭、澳洲各大商業銀行凍結了數千賬戶,並要求確認開戶人是否屬于外國納稅人,其中也涉及到大量的中國居民。
對于那些想要悄無聲息地買本外國護照或者開個離岸公司“輕松”實現逃稅、隱藏財富甚至洗錢的人來說,CRS+新個稅法將意味著他們的“好日子到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