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五司“三對二”裁決
根據濫用毒品法令,被告必須證明案發時精神異常,且足以影響犯案罪責,法庭才能將他的死刑改爲終身監禁。三司指出,被告無疑在案發時濫用藥物和患有嚴重抑郁症,關鍵在于這是否顯著影響了被告的精神狀況。
三司認爲被告自制能力明顯受影響
被告針對刑罰向高庭要求,按照濫用毒品法令下的替代判刑原則,以他在案發時是跑腿與精神異常爲由,改判他終身監禁。高庭法官不認爲被告符合接受替代判刑的條件,被告爲此上訴至最高法院,案件由五司審理。
被告羅斯紮迪被控在2015年10月6日販運不少于32.54克的二醋嗎啡(海洛英的違禁成分),早前在高庭受審被判處死刑。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五司星期四(12月1日)發表裁決,以“三對二”的贊同與反對票判被告上訴得直。同意讓被告逃過死罪的三司是大法官、上訴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和洪素燕。
三司認爲,盡管被告仍擁有基本的認知能力,但他的自制能力已明顯受影響。由于需要取得毒品來滿足毒瘾,他決定當毒販跑腿,而受嚴重抑郁症與藥物濫用症影響的他無法阻止自己這麽做,甚至在犯案時也牽連身懷六甲的妻子。因此,占多數的三司接受被告當時精神異常,符合改判終身監禁的條件。
2015年7月,被告開始爲一名叫依思的男子當販運毒品的跑腿,過程中保留一些毒品供自己服用。案發晚上,被告與一名同黨在裕廊西一帶接收毒品後,原本在等候依思的指示,准備把毒品轉交出去;被告擔心把大量毒品帶在身上會有危險,于是把毒品暫時交給當時也在裕廊西的懷孕妻子。兩人和同黨當晚被捕。
最高法院上訴庭五司以“三對二”的票數,裁決50歲運毒跑腿上訴得直,刑罰從原本的死刑改爲終身監禁。三名法官認爲,10歲就吸毒的這名男子長期受毒品所害,嚴重抑郁症與嗜毒導致他精神異常,才去當跑腿販毒和從中取得毒品來滿足毒瘾。
另兩名上訴庭法官潘文龍與莊泓翔則認爲,無足夠證據顯示被告因精神異常而失去自制能力。被告某次當跑腿時決定丟棄毒品,說明他仍有自制能力與理性。如果被告有能力決定自己是否要犯案,但最終選擇觸法,那他就不具備接受替代刑罰的條件。
三司在判詞中指出,被告自小接觸毒品,年僅10歲就使用長輩給他的零用錢購買和吸食大麻;12歲時,他開始吸食父親的海洛英,同時也嘗試服用其他毒品。這導致被告長期濫用毒品和受毒品所害,並且多次因擁毒與吸毒被捕,進出戒毒所與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