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就是有些建築物看起來像非法建築物,但在實際拆除過程中,我們會發現這是合法建築,或者有些房屋可以通過手續成爲合法建築物;在拆除非法建築物之前,拆遷方肯定會充分調查和避免錯誤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比如說今天,當這八種房屋被拆除爲非法建築時,負責非法拆除的人將承擔相關責任。
第一是因爲文件不能完成辦理手續的建築物,這樣的建築不能被認定爲非法建築。
城鄉規劃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可以補辦有關手續,取得房屋建設許可證,對可以補足手續的違法建築,應當有限期改正的機會。
第二個問題是建造或擴建2018年以前完成或擴建的建築物,這些建築物不應被視爲非法建築。
在2008年以前,我們將擁有在建造房屋的過程中使用土地的全部權利,或者買斷集體一次性建造的土地的使用權,到2008年,該建築物已經建成或重建和擴建。
第三種是沒有房地産證書而只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不應被認定爲非法建築。
如果自己的房子只有土地使用證書,沒有房地産證書和相應的建設項目規劃程序,那麽就不能認定爲非法建築,這種情況是不完整的文件,最終還是可以彌補的。
第四種是行政機關同意吸引投資企業建設的建設。
企業經行政機關或者職能部門同意建造建築物的,約定的建築物不算違法。
第五種類型是1986年6月25日以前建造的農村房屋不是非法建築。
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1982年頒布的有關法律被廢除,因此1986年6月25日以前建造的農村房屋不是非法建築。
第六種是指直接向行政當局購買土地使用權並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有的人會通過行政機關招標、拍賣的方式購買土地使用權,但如果當時只出售土地使用權,不辦理土地上房屋的相關手續,最終就不被認定爲非法建築。
第七種是不屬于非法建築的三種農村土地建築。
這三種土地上的建築物不應被視爲在承包土地或荒山荒地上自由開墾的非法建築,在基本農田上建造的土地不應被視爲非法。
第八種是在土地總體規劃之前建造的房屋。
這樣的房屋符合當時的土地規劃,雖然建設不符合目前的土地建設條件,但不能隨意認定爲違法建築,根據法律規定只能沒收,不能在限期內拆除。
當然還要提醒大家的是各地的征地拆遷政策和補償標准都會有所不同,補貼的項目不同它的拆遷標准也會不同,所以相對應的補償款就會不同,如果大家在遇到拆遷過程中沒有了解相關的補償條件,那麽可以咨詢當地的專業律師,用專業的答案來告訴我們應當怎麽做到,最後爭取獲得最公平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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