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後,男子申請調整庭令,情婦也介入,要求索回20多萬元。
于是,情婦另外展開民事訴訟,高庭法官在早前的判詞中揭露,妻子對情婦給了20萬元一事毫不知情,兩人之間並無協議,無需負責。情婦堅持這筆錢並非禮物,法官因此認爲,男子有責任償還。
男子拿情婦的20萬元給妻子還房貸,離婚後,法官判婚房所得收益全歸妻子,情婦不滿,入禀法庭向情郎和正宮索回。
情婦兄弟索錢 妻才知夫出軌
法官也說,高庭的裁決顯然有利于情婦,但如今她和男子已是夫妻,經濟上是一體的,所以可能不滿這樣的結果,但這樣的情況,部分原因就得歸咎于兩人沒在男子的離婚程序完成前申請索回這筆錢。
原本,法庭判妻子償還情婦13萬8900余元,情婦不滿,向回教法的上訴委員會上訴。不過,委員會以回教法庭在處理離婚案時,無權裁定案中第三方的權益,推翻庭令。
由于男子和妻子離婚後,未支付以上費用,婚房的錢也僅出了2萬多元,回教法庭因此將婚房收益,全部判給妻子。
2016年,情婦的兄弟找上門,要求男子還錢,妻子才獲悉丈夫出軌,還房貸的錢其實屬于情婦。
多年後,兩人婚姻亮紅燈,妻子于2010年第一次提離婚。三年後,男子搞外遇,妻子被蒙在鼓裏。
上訴審判庭在裁決中表示,男子和妻子第一次出席離婚聆訊時,妻子就已通知錢的來源,回教法庭還特地擱置案件,讓情婦有機會先申請索償一事。
案件星期三(2月8日)展開聆訊,上訴審判庭維持原判。
離婚程序完成前 沒申請索回這筆錢
在回教法下,夫妻離婚後,妻子接下來的三個月內不得再婚,丈夫有義務支付妻子這段期間的生活費(Nafkah Iddah)。另外,爲感謝妻子多年來爲家庭的付出,以及離婚後的精神耗損,丈夫也應給予撫慰性質的金錢或禮物(Mutaah)。
男子沙菲和妻子娜莎于1985年結婚,2002年聯名買婚房,通過向建屋局貸款和雙方的公積金支付29萬8000元的房貸。
2015年初,男子的情婦再敦售賣組屋單位,提取了一筆公積金存款,男子稱想將婚房的權益買下,成爲唯一的屋主,向情婦拿了大約20萬5359元。接著,他交錢給妻子,讓她存入公積金賬戶,妻子之後用大約12萬5717元繳清房貸。
官司期間,男子和情婦結婚,情婦不滿高庭的裁決,又鬧到高庭上訴審判庭(Appellate Division)。
2017年,妻子展開離婚程序,回教法庭(Syariah Court)隔年下達庭令,包括將婚房出售後,妻子可得全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