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學芬沒有把李光耀執行遺囑的全部過程告訴柯金梨
審裁庭指出,林學芬並沒有告訴李光耀,她電郵附件的最終遺囑草稿裏,恢複了故居拆除條款。林學芬讓李光耀以爲最終遺囑的草稿,與他在2011年草擬的第一份遺囑相同,但這是不確實的。
這一結論得到三司特別庭的認同。
林學芬在2013年12月17日的電郵中告訴柯金梨,李光耀已簽署最終遺囑,但沒有把准備和執行這份遺囑的整個過程告訴柯金梨。
這項條款出現在第一版的遺囑裏,但從第五版本和第六版本的遺囑中刪除,最終又出現在最後的版本中。
●三司和紀律審裁庭認爲林學芬和李顯揚說謊
●林學芬並沒有告訴李光耀,最終遺囑恢複了故居拆除條款,她向李光耀做虛假陳述
三司特別庭和紀律審裁庭對李顯揚夫婦誤導李光耀簽署最終遺囑,以及在聆訊過程中說謊所做的裁決重點包括:
林學芬2019年接受紀律審裁庭的聆訊。審裁庭2020年2月發表裁決報告,裁定她違反律師專業法令,認爲她身爲草擬李光耀遺囑的律師,行爲嚴重不當。
●林學芬和李顯揚將柯金梨排除在李光耀最終遺囑討論過程之外,妄顧李光耀的利益
審裁庭裁定,李顯揚夫婦在李光耀無法咨詢柯金梨的情況下,在16小時內安排李光耀簽署遺囑。三司認爲,林學芬身爲律師,沒有制止丈夫讓李光耀倉促簽署遺囑,這樣的行爲不當。
在李光耀第五份和第六份遺囑中,已刪除故居拆除條款,但最終遺囑恢複了這項條款。
審裁庭裁定,當時年邁體弱的李光耀,被他所信任的次子李顯揚和二媳婦林學芬誤導。
三司也指出,林學芬知道李顯揚是李光耀最終遺囑的一個主要受益人,卻盲目地遵照李顯揚的指示,並且與丈夫聯合安排李光耀以最快速度執行遺囑,完全沒有顧及李光耀的利益。
最後一份遺囑的簽訂過程也受到爭議。柯金梨作爲李光耀的律師,曾幫他擬寫第一至第六版本遺囑,卻沒有參與訂立最後一份遺囑,而是由李光耀的二媳婦林學芬代表他處理遺囑事項。
審裁庭以林學芬和李顯揚試圖掩蓋自己的行爲,做出了牽強、不誠實,而且前後矛盾的陳述,斷定兩人說謊。
案件交由三司特別庭處理,三司在2020年11月的裁決中,指出她與丈夫李顯揚在紀律聆訊供證時不誠實,做出前後矛盾的陳述,裁定林學芬須接受吊牌15個月的處分。
建國總理李光耀生前先後立定七份遺囑,其中的拆除條款,一方面注明他的願望是拆除歐思禮路38號,另一方面也指出,若他的子女因爲法律條例改變而無法拆除房子,他希望房子不會開放給家人及後代以外的人。
三司指出,林學芬鼓勵李光耀在不等柯金梨回來的情況下簽署最終遺囑,而他也相信林學芬的陳述,即最終遺囑和第一份遺囑是相同的。
●李光耀被自己信任的人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