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和李四是多年的好朋友。
多張借條未約定利息
2012年9月8日,張三給李四寫了一張借條,借條寫道:今借到李四人民幣20萬元,于5月8日前歸還。
2014年4月26日,張三又向李四寫了一張借條,借條內容:今借到李四人民幣16萬元。
2014年5月26日,張三又向李四寫了一張借條,載明:借李四45萬元,定于2014年9月15日歸還。
2016年5月4日,張三向李四又寫了一張借條:“今借到李四65萬元,其中包括45萬元兩年未付利息20萬元在內(二分息)。從即日起每月向李四支付利息壹萬三仟元,並願意用名下的門面做抵押。”
在多年的往來中,張三共計給李四寫了四份借條,每張的內容基本一致,只是數額不同,除了最後一張,都沒有利息的約定,這也爲李四的債權埋下了不利的伏筆。
後來,因爲沒有拿到錢,李四向法院起訴。
借款到期不還訴請到法院
李四的訴訟請求爲:要求張三歸還借款65萬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計算。
李四講述了借款的形成過程,多年來,張三因爲承建工程,多次向李四借錢,累計本金達45萬元。2016年5月4日,雙方對賬,確認張三共欠李四45萬元本金和20萬元利息,而且當天還出具了借條,明確月利率2%,現在多次催討,張三沒有歸還。
張三回應,大概在2011年6月份左右,張三因爲買車錢不夠,向李四借了7萬元,之後沒有借過任何一分錢。這些賬單都是小單子利滾利變成大單子,也陸續還了一部分,李四的女兒結婚時還給了李四10萬元。因此,李四訴請要求還65萬元本息沒有依據。
法院審理後認爲,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證據材料,張三共先後給李四寫了四份借條,其中前兩次借條法院予以認定。後兩次借條,根據張三提交的證據顯示,45萬元的借款是以本金36萬元按月利率5%“利滾利”産生的本息合計,因此法院不予認定,後面的本金65萬元也因此不予認定。
不過法院指出,根據後面的借條可以得出張三和李四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此後的利息按月息2%計算。截止2016年5月4日,張三共欠李四本金36萬元及未付的利息17.28萬元,合計53.28萬元。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張三歸還李四借款本息53.28萬元及利息,利息按36萬元本金以2%月利率計算。
沒有約定利息的借條視爲無息
張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張三的理由是,他與李四的借款實際上是從7萬元利滾利而來,而且已經還清了借款,因此應當依法撤銷原判決。
二審法院查明了雙方還款的事實,張三曾向李四償還了21.5萬元。
法院也認可,雙方的借貸本金實際上是36萬元。那麽,張三償還的21.5萬元中,李四認爲是償還的利息,但是根據雙方的前面兩份借條,都沒有利息的約定,因此應當視爲無息借款,因此張三償還的21.5萬元視爲償還本金,尚欠李四借款本金14.5萬元。因爲庭審張三認可欠款按照月息2%計算,法院予以認可後面的利息標准。因此,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律師評說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在很多借款合同中,特別是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借款人在履行合同中,時不時償還一些錢,雙方時常會對這些錢的性質産生爭議。借款人主張是償還本金,貸款人主張是償還利息。在沒有約定利息的借條中,法院一般會認爲是償還本金。當然,如果以每月固定的方式償還利息,這些也是可以推定出雙方有利息的約定。
如果借條約定了利息,借款人償還的款項,一般默認先償還利息,多出來的,才視爲償還本金。在這個案件中,一審法院對于利息的審查確實沒有到位,不能以最後一張借條來反推前面幾張借條也是有利息的約定,只能推定從有利息的借條開始,視爲雙方有利息約定,而且前提是這張有利息約定的借條是有效的,如果是無效的,顯然也不能作爲依據。
在這個案件中,如果張三和李四的第一張借條就明確注明有利息的約定,那麽張三償還的14.5萬元,大部分都可以推定未償還利息,本案的判決結果應該以一審判決書認定的爲准。從這裏可以看出,沒有約定利息或者利息約定不到位的不合格借條,會連累後期的追款,得不償失。
因此,一定要重視借條的完整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