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生效之後,警方也可爲蓄意傷人、惡作劇和酒駕等罪成後不留案底的罪行采集DNA等資料。前提是,它們須涉及監刑,並且不可以銷案處理。新條例也適用于在內安法下被逮捕、拘禁和接獲限制令的人。
根據現有條例,警方只有在調查留案底的罪行時,才能采集嫌犯的脫氧核糖核酸(DNA),以及指紋和照片等個人身份識別資料。留底罪行包括謀殺、強奸和搶劫等嚴重罪行。
2017年至2021年間,每三名因犯下留底罪行而被治罪的被告當中,約有一人曾犯下不留底的較輕罪行。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兼內政部政務部長孫雪玲參與國會辯論時說,如果警方能早一些掌握罪犯的DNA和身份識別資料,他們再次犯法時或許會更快落網。
第三,新條例允許警方利用所收集到的DNA等資料,來調查或就一起死亡案件展開研訊、辨別死者身份,以及確認一個人的身份,好讓警方能給予這個人協助。
第四,修正案也賦予當局權力,以立法的方式來保障數據庫中的DNA等資料。只有授權的警員才允許登入數據庫。此外,每當有人登入數據庫時,系統會留下記錄。
國會是在去年9月,經過辯論之後通過了《罪案記錄(修正)法案》,內政部星期五(6月9日)發文告說,修訂的部分會在下星期一生效。
也適用于內安法下被捕或接限制令者
第二,在新條例下,內政部會有一套程序,來刪除那些經調查後發現與案件無關、被裁定無罪,或案件可銷案處理者的DNA等資料。
修正後的《罪案記錄法令》下星期一(6月12日)生效,到時警方有更大的權限,能在查辦更多罪行時采集嫌犯的脫氧核糖核酸和指紋等個人身份識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