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初年的抄家以撫遠大將軍、川陝總督年羹堯被抄影響最大,在雍正帝親口“承認”的幾起抄家中,年羹堯案居于首位。《永憲錄》對年羹堯案亦頗爲留意,載其身世如下:
羹堯字亮工。奉天鑲白旗人。庚辰汪铎榜進士。點庶常。至侍讀學士。擢四川巡撫。軍興加總督銜。六十年八月陛見。賜上用服飾。擢制川陝。辭朝赴任。命侍衛佛倫、拉錫持茶郊送二十裏外。當撫川時。年未三十。
由這段文字可知,年羹堯是在康熙六十年(1721)被提拔爲川陝總督,而此前任四川巡撫時尚不滿三十歲,可謂年少得志。有清史學家認爲,年羹堯坐鎮川陝,冥冥中已爲雍正嗣位布就了形勢;因當時對雍正帝位最有威脅的皇十四子胤禵(據說是康熙晚年所中意的皇位繼承人選)在青海任征西統帥,年羹堯總督川陝,正達到鉗制彈壓之效。後來康熙駕崩,雍正內得力于隆科多、外得力于年羹堯,皇位繼承遂得穩固。
關于雍正繼位與年羹堯到底有多大關系,學界至今無統一結論。然而雍正初年大力表彰和眷寵年羹堯之事確實存在。雍正元年(1723)三月,上谕“封太保川陝總督兵部尚書年羹堯爲三等公”;繼之十月,“诏拜太保三等公總督川陝兵部尚書年羹堯爲撫遠大將軍,進爵二等公,以剿羅蔔藏丹金”;同年十二月,又封其妹年氏爲貴妃,位次于皇後而在其他嫔妃之前。雍正帝且親與年羹堯言,“從來君臣之遇合,私意相得者有之,但未必得如我二人之人耳”,另一批折中向年羹堯敘一趣事,臨末稱“閑寫來令你一笑”。類此相昵之語頗多,年羹堯之承受殊寵其實已越常情。清代官方史錄中多載年羹堯各種驕橫狂妄、違制僭越,這其實豈是他本人一手造成?雍正的故意縱容、養其驕性不可忽視。
雍正三年(1725),雍正帝對年羹堯之態度驟變。先是四月,上谕責年羹堯諸多輕慢怠玩事,著調補浙江杭州將軍,後有署山西巡撫刑部左侍郎伊都立劾年羹堯侵蝕茶鹽之利,年羹堯之敗已啓端緒。五月,鑲白旗漢軍都統範時捷劾年羹堯奸欺罔貪婪五款,繼之直隸巡道宋師曾等一批年黨被逮捕,年之失勢已成定局。
七月,勅令各省嚴查年羹堯藏匿資財。隨後,陝西巡撫圖理琛奏報查獲年羹堯由西安運往京城及保定府、冀州等地並未及起送、交付西安屬官之皮箱、包袱、匣子等物;兩江總督查弼納奏報,有江安糧道馬世興舉報“雍正二年九月,候知縣員缺之陝西莊浪縣殿試朱尚文隨年羹堯所購買四川地方杉松、柏等木大小二筏輸運至江南,以交付木商于國典變賣,除費用外,現有市井稱銀八千二百兩”;直隸總督李維鈞奏報,保定府有年羹堯房屋一所,查出“鎖子甲二十八身,密針箭頭四千根,各長七寸,盔四個,並銀兩金銀器皿紗緞綢匹玉器瓷器銅器字畫什物等項”,又在定州有房屋一所,稱“今檢其物件除見銀五萬一千四百兩外,其余紗緞古董等物約值銀十萬余兩”。九月,刑部等衙門議複審理年羹堯誣罰茶商、私占鹽窩案;而在浙江杭州,年羹堯也被皇帝所派欽差散佚大臣都統拉錫逮捕並押赴京城。
十月,京城出現一則怪事,一只野虎入年羹堯在京住宅。“虎由西便門進正陽門西江米巷,入年羹堯舊宅,咬傷數人,九門提督率侍衛槍斃之”;相傳年羹堯生時有白虎之兆,雍正帝借題發揮,降谕:“朕將年羹堯解京,本欲仍加寬宥,今伊家忽然出虎,真乃天意當誅。”十二月,刑部宣布了年羹堯大逆、欺罔、僭越、狂悖、貪黩、侵蝕、忌刻、殘忍罪八款,共計九十二條。雍正以“念年羮堯青海之功,不忍加以極刑”爲詞賜令自盡,所有家資“俱抄沒入官”,族中有現任候補文武官者“俱著革職”,年之嫡親子孫未來長至十五歲者“皆陸續照例發遣,永不許赦回,亦不許爲官”,有匿養年子孫者“以黨附叛逆例治罪”。
在刑部十二月宣布年羹堯罪狀的同時,杭州官員奏來年羹堯在杭州任所的家産處理情形。
署理將軍事務王府長史臣鄂彌達、署理巡撫事務之侍郎福敏、布政使臣佟吉圖等謹奏:爲欽遵上谕事。雍正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接據都統拉錫咨稱:奉旨“年羹堯家中之古董、裘皮、羽緞等物交佟吉圖,派可信妥善之人送來京城;其他諸物及其在杭州之三百四口家人,俱交鄂彌達、福敏、佟吉圖變價處理;朕所賜三馬,著賞鄂彌達。欽此”等情。遵旨,臣等公開啓封,一一查點,將細毛裘衣、古物、字畫等繕造清冊,已由佟吉圖派人送往京城。其余各物,臣等經帶商人估價,折銀八千九百二十三兩四錢。年羹堯在杭州之三百零四口家人,變價三千二百八十五兩。騾馬三十九頭,牛六頭,共變價六百八十三兩二錢。再前曾奏聞之二千七百四十八兩三錢金子、四百六十二兩三錢重之金器簪子等物、四萬七千九百二十四兩二錢之銀、二千二百五十兩重之銀器簪子等物、房子變價銀一千一百兩、從井中挖出之銀五百五十兩、銀壺一把、匙子九個,俱造清冊送部外,爲此謹繕折奏聞。
這份奏折概括出年羹堯杭州任所的資財:(一)金子2748.3兩,金器簪子等物462.3兩,銀47924.2兩,銀器簪子等物2250兩,又銀550兩、銀壺1把、匙子9個(從井中挖出);( 二)房子,變價銀1100兩;(三)“細毛裘衣、古物、字畫等”貴重物(已運往京城),其余財物折銀8923.4兩; (四)家人304口,變價3285兩,騾馬39 頭、牛6頭,變價683.2兩。
以上幾則是年羹堯家産被抄的基本資料。但仔細分析這些資料,尚存在幾個疑問。第一,根據雍正二年(1724)十二月刑部公布的年羹堯之罪款,僅“貪黩之罪”一款已涉及將近一百萬兩,“侵蝕之罪”涉及更多,約計三百多萬兩,而上述查抄結果加起來總共不過二十五萬兩上下,相去甚遠。第二,這些資料中未見任何田産記錄,依年羹堯的地位身份和財産規模,這是很不可思議的,同時年羹堯是否有放貸銀兩及開設典當鋪等亦不見載,而這兩項在清代富人中間相當普遍。第三,年羹堯之財物價值不夠明晰,杭州任所之“細毛裘衣、古物、字畫”,因雍正有令將“年羹堯家中之古董、裘皮、羽緞等物”直接送交京城,故無變價記錄,價值未知;而直隸定州房屋內財物據直隸總督李維鈞報,“約值銀十萬兩”,這一數字系臆測之數,加上折內字裏行間本有些落井下石的味道,很難憑信。
關于第一個問題,主要是資料不全的緣故。《清實錄》載雍正皇帝處置年羹堯的谕旨中,曾提到一句“其現銀百十萬兩,著發往西安,交與嶽鍾琪、圖理琛,以補年羹堯川陝各項侵欺案件”,說明曾抄出過年羹堯一筆110萬兩的現銀,只是這一情節在目前的資料中都未涉及。另一方面,《清實錄》所載實際上只反映各種“進項”,而年羹堯“出項”亦多。比如,杭州方面曾報,年羹堯自革去將軍職後,給將軍衙門之筆帖式四名、親軍校六名每人一樓房;對跟隨其來杭州之轎夫十余人,每人給盤費銀百兩,此外又多給五十兩,遣回各自原籍;69再如,江蘇也曾報,康熙五十九年有江都縣民人向年羹堯領銀三千兩,後來年羹堯差家人討人二十口即作銷算。凡此行爲,可知年羹堯平日氣派甚大,被革職後又廣散錢財,故被抄時的資産存量,未必如《清實錄》所列數目巨大。
關于第二個問題,仍是由于文獻的佚失。清代官方自始有消除記錄甚至篡改史實的行徑,故今日很多人物、很多事件的直接資料甚少,年羹堯屬其中之一。不過,據後來乾隆九年(1744)的一份奏折顯示,年羹堯當年確有地畝:
查得雍正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原任步軍統領阿奇圖面奉谕旨:“年羹堯城外所有房間著交爾三營官弁取租,存爾衙門,以爲賞赉番役之用。欽此。”欽遵由大宛(按:大興、宛平)二縣將各城外所有年羹堯名下房間移交巡捕三營在案。臣因前項房屋今已曆有年,所理應徹底清查,隨行令三營將弁查報。嗣據參將吳應铨等將舊管瓦土房並灰棚共一千四百三十四間、一十五半間、地四百畝零二分,自接受後開除賞賜、贖回抵換衙署、撥作米廠、撥蓋營房以及燒毀騎溝少蓋、地震坍塌房共三百九十一間、三半間、地四十二畝外,實存房共一千零四十三間、一十二半間、地三百五十八畝零二分等情造冊並請酌修前來……
這段奏折裏提及年羹堯城外有地“四百畝零二分”,由此可補年家産資料中地畝之缺。當然,這未必是年羹堯土地資産的全部,甚至未必是田産(資料中未提及任何田租,也很可能是房屋基地和周邊附地),但總算聊勝于無。如以每畝1.5兩估計,則約值銀600.3兩。
這份奏折還可補年羹堯現有家産資料中房産記錄之不足。年羹堯的房産,前文資料已提及三處,一是直隸保定,一是直隸定州,一是浙江杭州。除此之外京城房産如何以及其他地方是否還另有房産等未見記錄。《永憲錄》載虎入年“舊宅”之事,可知年羹堯在京城至少有宅一處,那麽年羹堯在京城是否還有其他住宅?雍正元年(1723)李煦的抄家檔案中,曾有一句話提及李煦被抄房産中其住宅二百三十六間被“賞給公年羹堯”——這處住宅位于草廠胡同,而虎入之年宅是在“西江米巷”,可知兩宅並非一處。由此,年羹堯在京城裏應有兩處宅邸。而此份奏折中提到“城外”並大興、宛平縣,顯然又是另外的房産了,這另外的房産在入官接管之時有“瓦土房並灰棚共一千四百三十四間、一十五半間”,唯價值無載。“瓦土房並灰棚”系不同類型房屋之合稱,如果粗以每間10兩估計,則總價值約爲14415兩。
關于放貸與典當二項,目前年羹堯家産資料中的確不見任何記錄,《清實錄》羅列年之罪款中也不曾涉及,也許是金額不大、不值一錄,甚或不存在。但年羹堯在商業經營方面有多筆記錄。前文已提到一筆販運四川木植之銀,這些其實僅是年羹堯全部商業財産之冰山一角。據雍正四年(1726)的一份奏折,年羹堯在陝西行鹽,有路澤等十七處“現存銀兩並房屋等項,共銀二萬四千七百余兩,……其存積鹽斤應變銀一十五萬七千余兩”, 鹹甯等七處“應變鹽價銀四萬六百余兩”,總計約222 300 兩。凡此,似乎顯示出年羹堯對行鹽事業非常看重。
對于第三個問題,由于目前尚未發現任何直接的年羹堯家産清單,對其財物的價值只能粗做推測。已能確知價值的部分有二:一是前文已提到的年羹堯杭州任所留在當地變價處理的財物;另一是前文資料中未出現的、根據雍正元年李煦家産檔案推斷的京城部分財物。李煦被抄後,年羹堯除被雍正賞賜其京城住宅,還以折價購買的方式繼承了宅內貴重財物,這批財物因今日保留的“總管內務府奏查抄李煦在京家産清單”而可知約值1631兩。但很顯然,這兩部分實在只是年羹堯財物之邊余。
目前無法確知價值數目的,主要有以下四部分。
其一是杭州任所送交京城的裘皮、古物、字畫等物。如前述,這部分物品因無明細,價值很難確定。但雍正六年(1728)發覺的一起貪汙案提供了一條線索:事緣雍正三年年羹堯杭州任所被抄,雍正帝下旨“年羹堯家中之古董、裘皮、羽緞等物交佟吉圖,派可信妥善之人送來京城”,而奉旨接收這批財物的佟吉圖卻乘此之便私自竊取了年羹堯的一些古玩物件;這個案子提到了當初送交京城財物的數量——“宜送京城之物品及古物五百六十三件,舊衾一床及枕裝入匣內”。在目前沒有更理想的估價參考依據的條件下,如果以李煦的財物價值爲標准做參考的話(年羹堯繼承李煦之財物均折每件約10兩),那麽價值推測至少在5630兩。當然,這批送交京城之物多系古董等物,價值應更高;如果以每件20兩估計,則約11260兩。
其二是年羹堯被抄之前由其子年福運送京城的財物。雍正三年九月年羹堯在杭州被捕,官員曾審問其管事家人關于家中資財的情節,據家人張定交代,大部分財物已送京城:
去年我主子四子年福赴京時,將我主子一應家産都帶走了。我主子年羹堯說:我病了,自將軍任上告退赴京。等語。故所有什物俱送京城矣。我主子自西安來時,僅帶金子二千八百兩、銀子五萬余兩。來此路上盤費,及在此買房租住耗去數千余兩。
此處所供金銀能和前文之金銀數目對應上,同時可知在雍正二年,年羹堯之子年福曾將一大批財物帶往京城,當時年羹堯尚在西安川陝總督任上。可惜關于這批物品及其價值,目前所見資料中沒有任何線索。
其三是年羹堯在直隸保定和定州房屋內的財物。前文已提出,雖然直隸總督李維鈞奏報這些“紗緞古董等物約值銀十萬余兩”,但十萬兩這個數目很難憑信。李維鈞同一奏折中另有一句提及,“保定郡城年羹堯房屋系去夏所置,其資財系今年二月四月內從西安運來者”,據此可知屋內財物是年羹堯由川陝總督調任杭州將軍之際從西安運來,而非年家原有舊物,價值應該不菲。如果結合年羹堯之子帶往京城財物一節及新置保定府房屋,可以推想出,實際上至遲在雍正二年年末,年羹堯已開始預爲安頓家産,內容主要是將在西北多年積累的家財從西安運回京城和直隸方向。
其四是所有散落于各地方的已運、未運、寄存、在途物品。雍正三年(1725)陝西巡撫圖理琛的奏折還顯示出,尚有由西安運往其他目的地的資産:
據訪問得,將現查獲年羹堯財物、家口,相繼發送京城以及保定府、冀州、江南揚州、四川成都等地時,從西安雇乘騎、馱載驢、馱轎驢一千八百余條。又送保定府、京城、湖廣襄陽等地時,從西安雇大車一百余輛。又未及起送、交付西安府知府趙世朗庋藏皮箱一百余個、匣子一百余個、包袱等物六十余件,交付提塘王衛庋藏氈、毯、包袱、銅錫器皿、皮箱、團賬房、涼棚子、布賬房等物共一百八十余項。又白蠟兩千余斤,交付武生員張希凡藏團賬房、涼棚子、布賬房等物共七十項。等情。
以上四部分財物,細節缺乏,頭緒複雜,因此價值難定。
那麽是否可以參考同時期被查抄的其他當時有估價記錄的官員家産案例,來推測出各部分大致的數目?雍正時期被查抄官員中有財物原估記錄的案例目前共發現3例,最有參考價值的是雍正二年湖南布政使宋致原籍家産——“其書畫玩器等物除平常各樣動用器皿並各府州縣志書外,原估價銀五千五百五兩二錢八分”。宋致的財物與年羹堯存放在直隸保定、定州資財的情形可比,因爲在內容上,宋致同樣有“書畫玩器”,在年代上二者也接近;更重要的是,這是經過確估的數字,可信度高。當然可以講,年羹堯與宋致在地位權勢和財富聚積能力上不是一個級別,但至少可以認爲年羹堯存貯在保定、定州的財物價值不會低于這一數目。假設年羹堯散落、在途財物價值亦與之基本等量,則亦估5505兩。
所有以上能確定價值和推測其價值的部分,加總起來約三萬多兩。目前僅剩年羹堯之子年福帶往京城的一大批財物無法估計了,由于年羹堯家人供詞中講,帶往京城的家産才是其主人財物的主體,那麽年羹堯財物的總體價值應該遠超過這三萬多兩。因此聯想到直隸總督李維鈞稱直隸所藏年之“紗緞古董等物約值銀十萬余兩”,雖然難以憑信,但這一數目如果作爲年羹堯的全部財物價值或許可取。
綜合以上研究結果,年羹堯的家産大略爲:其家産總值估計約1 595 000 余兩,其中,金銀數目所占比重最多,價值達122 萬余兩(約占77%);其次是鹽業等商業資産,有23 萬余兩(14%);財物次之,粗估10 萬兩(6%);房地又次,約3萬余兩(1.8%)。
年羹堯的家産至此可能仍未窮盡,但新的發現只能有待新的史料的出土了。
探討年羹堯的財富積累過程是另一個有趣的話題,因爲年羹堯既非滿洲貴族出身(本人曾言“我不懂清語”),又無證據表明其有商人的身份背景(僅知其在得重用之前系出雍王府邸),但是他如何能在短短幾年之內積累起如此規模龐大的家産?
從現有資料來看,年羹堯的積累之途有五。
一是皇帝賞賜。例如雍正元年(1723)身任撫遠大將軍,遣兵敗羅蔔藏丹金之衆于北川之新城,消息傳來,賜年羹堯“貂一千二百張,內緞百端,庫緞千匹,分獎有績官將”。再如蘇州織造李煦家産被抄後,將其京城住宅賞賜予年羹堯。
二是戰事中劫掠。年羹堯在西北用兵之時,“陝西喇嘛寺內僧四五千人,不分奸良,誅無孑遺,獲其辎重數十萬金”。
三是接受饋送。如《永憲錄》載鴻胪寺少卿葛繼孔賄賂請托,獻宋元圖書字畫、瓶杯等古董于年羹堯;再如《清實錄》中所載收受趙之垣、宋師曾等金珠銀兩。
四是侵用公項。刑部宣布年羹堯九十二大罪時,其“侵蝕之罪”十五項,包括冒銷軍需、加派銀兩、冒銷運米腳價銀、隱匿關稅入己、侵用各種工程銀。
五是投資商業。在川陝任上時,革退原有行鹽商人,以其子年富、年斌僞編名色,私占多處鹽窩行鹽,“前後得利銀十七萬二千二百兩”;又如四川産木,差遣四川莊浪典史朱尚文將各種木植運至湖廣、江南、浙江發賣,獲利數十萬;還如販茶,“令馬起龍賣茶,得銀九萬九千兩”。
年羹堯財富之積累,無論是來自賞賜、戰事劫掠,還是納賄侵貪,抑或自己運營,究其始源,皆出自其特殊地位,更進一步,是拜皇帝所賜,然而生殺予奪,其實亦皆在皇權。年羹堯在史籍文獻和後世學者眼中的性格形象,乃屬“粗才淺躁”之輩,但以其家産積累情形觀之,看來並不那麽簡單。一位當時深得皇帝寵信、無須爲前途擔憂的重臣,在私蓄財産方面卻不遺余力,其原因亦是耐人尋味。
據《永憲錄》載,年羹堯被抄後,雍正皇帝以年羹堯“在京房屋一所,奴婢二百二十五口並金銀绫绮首飾衣服器皿什物”,賜予吏部尚書蔡珽,蔡珽辭謝,僅受房屋。不知這所房屋是否正是年羹堯從李煦那裏得來的産業,但是僅僅一年之後,蔡珽亦獲罪被抄,家産沒收。雍正皇帝曾自言所抄沒之家資乃“以備公事賞赉之用”,這話用在年羹堯、蔡珽身上倒也不假,但是從李煦到年羹堯,再到蔡珽家産被抄,所謂“賞赉”無非是將抄家所獲在外“流轉”一番,最終仍要收回,甚至加倍返還的。真可謂《紅樓夢》中“亂烘烘你方唱罷我登場”,“到頭來都是爲他人作嫁衣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