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馮偉衷軍訓身亡案今天有了新進展,事發時和他一同在榴彈炮車內的兩名軍人今早被控上軍事法庭。
兩人的身份因此首次公開:
①華運騰(Hubert Wah,31歲)
軍階:三級上士
背景:戰備軍人,事發時是第八次回營受訓,在軍演前接受了再培訓
所面對的兩項罪狀,皆屬于刑事法典下的罪名:
★一項行爲魯莽導致他人死亡,最長可監禁五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一項行爲疏忽導致他人死亡,最長可監禁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②張義祥(Ivan Teo,35歲)
軍階:ME2級軍事專才
背景:
★正規軍人,武裝部隊服役16年,八年維修155毫米榴彈炮車(簡稱SSPH)的經驗,六次到新西蘭參加代號爲“霹雳戰士”(Thunder Warrior)的軍事演習。
★畢業自南洋理工大學藝術、媒體與設計學院,是視覺傳達設計系的學生。畢業後,他曾在多家公司擔任設計師工作。網上也展示了他不少的視覺作品,是個出色的設計師。
所面對的三項罪狀:
★一項沒有遵守一般指示抵觸新加坡武裝部隊法令,可監禁最長兩年
★兩項行爲疏忽導致他人死亡,違反刑事法典,每項最長可監禁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大哥馮偉鍵:現階段不想加以評論
馮偉衷的家人、朋友今早並沒有出現在軍事庭。他的大哥馮偉鍵接受《聯合晚報》采訪時說:
“現在只是兩名軍人被控,還沒有確切的調查證據和結果。我們現在不想加以評論。”
律師陳其玉告訴《新明日報》表示,政府訴訟法令(Government Proceedings Act)第14節條文規定,武裝部隊人員在執勤時的行爲若導致另一部隊人員傷亡,該人員和政府都豁免民事訴訟責任。一旦這條法令在此案中生效,死者的家屬無法再通過民事訴訟索賠。
他也表示,軍事法庭應該會在審理時一並考慮賠償相關的事宜。
而馮偉衷生前所屬經紀公司午言媒體的負責人許振榮昨晚上載了一張工作照,寫道:
“就這樣在忙忙碌碌中,過了大半年。每一天都是個挑戰,明天也一樣。後續該怎麽發展,但求……一切平靜無恙。#RememberingAloysiusPang”
不知道他是在工作中想起了馮偉衷?還是因爲得知馮偉衷的同袍被控而有感而發?不過,媒體向他詢問有關馮偉衷的同袍被控的事宜,他表示不願置評。
《新民日報》今早聯系上被控的同僚之一華運騰,他先是確認了今早的確面控,而當記者進一步詢問是否想對馮偉衷家屬說些什麽,或是針對事件有何說法時,他僅用英語禮貌回應:
“Sorry, no comments.”(對不起,不予置評)
馮偉衷兩同僚錯在哪裏?
事發時,馮偉衷是軍備技術員,張義祥是技術組組長,華運騰則是炮車指揮官。
馮偉衷兩同僚錯在哪裏?紅螞蟻不是法官不能解答,案件還未審理不能下定論,但獨立調查委員會曾點出五大事故導因,兩人被控應該和這些原因脫不了幹系:
- 馮偉衷站在炮尾後方炮管降下所觸及的位置,而不是一個安全位置。 (馮偉衷疏失)
- 即便獲警告得知炮管將降下,馮偉衷沒有及時移到安全位置。(馮偉衷疏失)
- 技術組組長已知道炮管將降下,卻沒有確保馮偉衷到安全位置。(張義祥疏失)
- 指揮官看到馮偉衷站在炮尾後頭的危險位置,卻操作降下炮管。(華運騰疏失)
- 技術組組長和指揮官見狀沒有按緊急停止按鈕,讓炮管停下。(張義祥和華運騰疏失)
馮偉衷今年1月在新西蘭參加軍訓意外身亡,新加坡武裝部隊理事會事後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事發原因。國防部長黃永宏醫生5月在國會發表部長聲明,交代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及事故發生經過。報告指,沒有證據顯示事故涉及惡作劇或他人蓄意加害行爲。
1月19日傍晚6時許,三人在一架155毫米榴彈炮車內,准備維修炮尾後方的機械系統箱。
炮車指揮官華運騰負責降下炮管,他必須從他所處的“一號安全位置”,視察確保周圍沒有障礙物,同僚也不在炮管的移動路徑之內,所有人都應站在二號或三號“安全位置”。三個安全位置都裝有緊急停止按鈕。
然而,事發時只有華運騰(左一)和張義祥(左二)是處在安全位置,馮偉衷(右一)則在非安全位置,而且還背對著炮管。當時炮管還沒有完全降下並上鎖,炮車總電源還沒有關掉,張義祥和馮偉衷沒按照標准程序就開始維修工作。
華運騰准備降下炮管時,張義祥要馮偉衷移向他或到旁邊的安全位置,但馮偉衷說,沒關系,炮管不會打到他。
在炮管移動之前,華運騰表示,看到馮偉衷離炮管很近,但由于當時炮管處于最高位置,他誤判馮偉衷有足夠時間移開。炮管開始移動,背對著炮尾的馮偉衷仍在扭轉螺絲,沒有要移動的意思,直到炮尾逼近時他才嘗試躲開。
張義祥驚見馮偉衷還處于炮管移動的方向,試圖用手推開炮管。華運騰則嘗試通過主控屏幕制止炮管移動。
獨立調查委員會認爲,兩人當時因驚慌失措而做出非理性的反應,他們都沒有啓動緊急停止按鈕,馮偉衷最終被夾在炮管和炮車內牆之間。
什麽時候有審判結果?
熟悉軍事法的律師阿莫勒(Amolat Singh)告訴《聯合晚報》,
案件可能得等上三四個月才會完結。
他解釋,被告委任律師後,律師會替他向控方陳情,目的是要求減輕控狀,或是改以即席審判(summary trial)的方式處理此案。之後由控方回複律師陳情表明立場,再確定認罪日期和讓控辯雙方對刑罰陳詞等。
通過即席審判處理的案件一般罪行較輕,懲罰方式包括發出譴責、拘禁、罰款和失去影響個人擢升機會的年資等。
阿莫勒也指出,一般上總檢察署會跟國防部一起決定,要在民事或軍事法庭提控被告。他認爲,
這起案件部長在國會上已經公布了大量細節,只剩下罪責部分,所以就交由軍事法庭審理。
張義祥和華運騰今早穿著軍服到軍事法庭面控,整個提控過程只花了五分鍾,兩名被告出庭時表情嚴肅。
他們目前由軍人兼任的辯護官(defending officer)代表,但是表明要提出申請由義務律師接手案件。兩人皆沒表明是否要認罪,他們各獲准以5000元保釋,護照則被扣下。案件展期四周以決定審前會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