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眼按:隨著中國國企改革的逐漸深入,作爲國企管理和國資監管典範的新加坡淡馬錫控股公司的經營方式備受關注。淡馬錫模式究竟在哪些方面可以爲中國國企改革所借鑒,新加坡眼特約新加坡隆道研究院研究員孟羽來進行分析。)
上世紀70年代末,中國確立“改革開放”方針後,也開始了對國企的改革。經過30多年,國企隊伍裏已湧現出一批業績優異的先鋒企業,但總體而言,仍然效率低下,負債走高,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出現嚴重産能過剩。此外,國企的壟斷地位破壞了“市場競爭中性”,降低了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使得有潛力的民企無法獲得充分發展。顯然,國企還需要更大力的改革。
去年,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出台之前,香港《南華早報》就有文章稱,中國政府將借鑒新加坡經驗制定國企改革藍圖。9月《指導意見》出台,其中關于企業分類、商業類國企須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企業股權多元化、董事會建設等重要內容,都隱約透露出對淡馬錫的借鑒。
上個月北京召開“兩會”期間,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召開了以“深化國企改革”爲專題的新聞發布會,主任肖亞慶在面對彭博新聞社記者是否以淡馬錫公司作爲範例來推進改革的提問時,正面回應“淡馬錫一直是我們學習的榜樣,在國企管理和國資監管方面確實做了很多有益的嘗試”。
面對國有資産運營和國企管理的世界性難題,屢創佳績的淡馬錫確實值得深思。盡管相關研究已經很多,筆者認爲,對中國現階段國企改革仍有重要借鑒意義的是其“市場化思維”,即以“面向市場、公平競爭、創造財富”爲導向來建構國企的職能結構、規劃重要行爲活動。
淡馬錫創建于1974年,由新加坡財政部全資控股,是新加坡除了新加坡管理國有資産的三個機構之一(另外兩個是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也是連接新加坡政府和商業性“政聯企業”並對後者承擔監管責任的機構。
從職能結構來看,在新加坡政府—淡馬錫—政聯企業及下級控股企業的系統中,各級之間是通過清晰的法人治理結構來連接的,即包括淡馬錫在內的所有關聯公司遵循“董事會向股東負責,經理層向董事會負責”的基本原則,股東通過委派代表董事參與董事會討論與決策、審核年度預算與報表對下級公司實施監管。這樣“一臂之距”(Arm’s Length Principle)的管治模式既有有利于有效掌控下一層級公司的發展大方向,又給予了被管理公司充分的自主權。
這種治理結構的優勢在淡馬錫這個層級尤其突出。淡馬錫通過對董事會組成及職能的明確界定,阻隔了政府與國有企業紛亂複雜的關系,成爲保持政府與國有企業各自獨立性的“防火牆”:企業可以不受政府幹擾,依照市場規律運營,積極參與競爭,爲股東創造最大價值;政府也可以卸除對國有資産和企業的經營責任,將精力集中于謀求長遠利益的戰略規劃上。
淡馬錫董事會規模多年來一直保持在10人左右(現有13人),由來自私人企業界和公共服務部門經驗豐富的人士擔任,各司其職。盡管一直有來自公共部門的成員,但董事會多數成員還是來自私營企業或跨國公司的優秀企業家,以確保董事會結構的開放性及其戰略部署、投資策略和資本運作能夠正確有效。所有董事的聘任和薪酬完全按照市場原則運作,且薪酬由淡馬錫支付。
爲了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的任職期限一般不超過6年;爲了保證董事會充分實現其職能,每個成員最多只能兼任6家企業董事。當某位獨立董事的其他利益可能與淡馬錫利益沖突時,會被禁止出席相關決策制定的董事會。
除了職能結構,淡馬錫的市場化導向也在其內外部的重要行動中得到體現和加強,特別在財務公開、長效激勵和價值創造方面。淡馬錫並非上市公司,不需要公開發布財務年報,但從2004年開始,淡馬錫每年都發布年度業績報告,公開其各項重要信貸指標。這項對外行爲,通過透明化的信息來保持與所有利益相關群體(包括政府和民衆)的有效溝通,同時也是促進自身不斷改進增強的有效途徑。
淡馬錫的薪酬框架是以長效激勵爲主、兼顧短期利益。除了具有競爭力的基本薪酬,淡馬錫還爲員工提供短、中、長期花紅組合,並且中長期花紅的發派受遞延機制和回撥機制限制。通常中期花紅會遞延3~12年發放,且當公司的中期財富增值爲負時,要回撥往年遞延未發放的資金來填補。這樣的薪酬結構既可以吸引高素質、國際化的專業人才,又能穩定關鍵人才隊伍、促使經營者從資産所有者的視角來思考和行動。
淡馬錫的一切決策和活動以“財富增值”爲目標,充分體現了它的企業屬性。“財富增值是指投資回報高于經風險調整後要求的資本回報的部分。”從2003年開始,淡馬錫就開始采用經風險調整後要求的資本回報作爲投資回報的標准。由于風險概念的引入,對高風險行業或市場的投資就要求更高的資本回報,便促使淡馬錫更加市場化、專業化,同時也不斷弱化政府在公司經營中的角色。
由于國情和曆史的差異,中國的國企改革絕對不可能照搬淡馬錫模式,但國企目前的頑疾卻需要更加面向市場的改革來醫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淡馬錫的“市場化思維”是可以參考的。由此,未來改革重點應該是剝離所有權與經營權,鼓勵競爭、消除壟斷,在實行有效監管的同時賦予經營者更多自主權,讓他們能夠根據自身和市場的需要實現組織和行爲上的創新,由下至上推動更有效的國企系統建設。
作者:孟羽,新加坡隆道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