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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龍哥案被判“正當防衛”!在新加坡的我們該注意些什麽

2021 年 3 月 10 日 凯撒cesa

默認標題_自定義px_2021-02-23-0.png

電動車男反殺昆山“龍哥”一案有結果了。公安官方宣布電動車男于海明行爲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龍哥”持刀威脅,于海明自衛反殺“龍哥”

新華社po文稱,這是法治的勝利。

第一次網友們紛紛站隊“凶手”,稱贊警方決定。

昆山公安的通報,讓關心于海明的圍觀群衆吃了顆定心丸,紅紅火火被網友贊上微博熱搜。

有網友說,這是看得最過瘾最詳細的通報,把案件細節都描述到位,感覺還原了當時的事件,連“天案社”的事情都有解釋。

昆山市人民檢察院也認爲,于海明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昆山“龍哥”事件雖然結局圓滿,然而在這類事件中,“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在司法實踐中很難界定。那麽在新加坡,如何判斷“正當防衛”呢?

在新加坡,“正當防衛”是怎樣的存在

在新加坡,判斷“正當防衛”的條件也是比較嚴謹的。

盡管刑法第96條規定“任何自衛行爲都不構成刑事犯罪”,並且沒有“防衛過當”之說。

這讓大家在危急情況前能挺直腰杆反擊??不然,這並不意味著能夠爲所欲爲。因爲判定“正當防衛”的前提實在太多。根據刑法第100-106條(103-106是對財産的規定),裏面包括:

被人攻擊並有理由相信會因此喪命;被人攻擊並有理由相信會因此身受重傷;因對方意圖強奸/強行肛交/綁架而實施攻擊,在這類情況下,由于自衛而導致對方死亡。

如非以上範圍,自衛者的自衛行爲不可有意導致對方死亡。

一些較輕的行爲,例如偷竊、非法闖進等,自衛者不可實施致死自衛行爲。

自衛行爲的目的是制止對方的實施傷害,自衛行爲不可超越這個目的。

由于定義“正當防衛”條件很多,超過“正當防衛”以外的致人死亡案件,在某些情況下會被判爲“誤殺”,自衛者依舊要接受刑罰。誤殺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坐牢20年加罰款。

新加坡曾經出現過類似反殺案事件,新加坡一名男子與人妖發生口角。人妖怒掏刀,卻被男子拿到。男子爭執中釀成人妖死亡。盡管男子稱自己爲正當防衛,依舊被判爲“誤殺”,判罰坐牢九年。

還有另外一個案例,來新加坡務工的江小姐與趙小姐是室友,江小姐聲稱半夜趙小姐拿刀抵著自己,處于害怕反擊致趙小姐死亡。雖然是正當防衛,由于法醫發現死者身上有92刀,刀刀致命。法院先是以謀殺罪將其逮捕,後又改爲誤殺。

盡管有法律保護,當別人威脅到自己的生命安全時,條件允許情況下,最妥善最無後顧之憂的做法是還是及時報警,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傷害與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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