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毫無疑問,被告當時的意圖是抑制死者,以免死者繼續毆打他。當時事情發生很快,要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明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爲會導致死亡是很困難的。
侯啓祥 報道
涉嫌誤殺父親的一名男子,在誤殺罪名下受審後,法官昨天改以魯莽致死定他的罪。
案展7月中料當天下判
這起案件2015年2月10日下午5時許發生在西海岸坡一棟洋房。被告陳平列(31歲)原控謀殺,後改控誤殺,案件審訊後,法官再改爲刑罰較輕的行爲魯莽導致他人死亡罪。有關條文的刑罰是坐牢最長五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譚東光法官把案件展至7月11日,讓控辯雙方針對刑罰陳詞,預料當天會下判。
被告面對的誤殺控狀,指他用手緊挾父親陳國慶(68歲)的頭,並掐他的脖子,導致父親喪命。控狀指被告清楚那麽做可能嚴重傷害父親,導致父親喪命。
譚東光法官昨天裁決時形容這是一起因父子發生口角引起肢體沖突,導致父親喪命的悲劇。
法官指出,構成控狀的兩個主要因素是被告是否導致死者喪命,以及被告是否知道箍頸和掐喉(necklock/chokehold)可能導致死亡。控方必須在沒有合理疑點下證明這兩個因素。
法官說,驗屍報告指死者的死因是“手壓頸項”(Manual Compression of Neck),控方的立場是被告箍頸和掐喉的行爲是導因。驗屍報告指高血壓性心髒病也是造成死亡的原因之一,辯方的立場是死者患高血壓性心髒病和其他高風險的疾病,有可能心髒突發猝死。
不過,辯方的說法只是一種揣測,種種證據顯示,被告箍頸和掐喉,使用的力度很大。頸項是脆弱部位,就算是幾分鍾,也足以嚴重傷害死者,因此被告導致死者喪命。
法官指出,死者是跆拳道黑帶,教過被告使用箍頸術抑制他人。被告曾開玩笑地對朋友使用箍頸術。
法官說,毫無疑問,被告當時的意圖是抑制死者,以免死者繼續毆打他。當時事情發生很快,要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明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爲會導致死亡是很困難的。盡管如此,被告當時和死者打架,他應該清楚使用這種方法抑制死者太久,那是很危險的。
有鑒于此,法官認爲被告是觸犯行爲魯莽導致他人喪命罪,控方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犯下這一罪行。
案件去年進行審訊,前後九天。根據證據顯示,死者和父親的關系很好。死者因被告瞞著他從聯名戶頭提款,非常生氣,與被告吵架。死者指被告偷錢,兩人發生肢體沖突。死者揮拳打被告,被告抵擋。
被告想抑制死者,用手挾死者的頸項。他後來用手壓死者的頸項,直到死者沒有掙紮。家人發現出事,送死者進入醫院,死者不治。(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