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不服犯下強奸罪的14歲低智商少年被高庭判入青年改造所,上訴終審法院,要求判少年監禁15年至18年和鞭打至少15下,結果遭駁回。
終審法院指控方所依據的判刑框架沒考慮到被告的低智力,所建議的判刑不成比例。控方的要求比同類罪行的刑罰高出許多,對少年被告是苛刻的,沒考慮到他的過去和未來。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五司,考慮了其他類似情況所犯的案例後,認爲改造是合比例的,確實是本案的主要判刑考量。
控方建議刑期 和高庭原判都不理想
終審法院前天發判決理由,確定低智商、犯下嚴重性罪案的被告可判入青年改造所的判決,並澄清判刑原則。
五司說,控方建議的刑期和高庭的原有判刑(即青年改造所)都非理想情況,但青年改造所是這兩個“不完美”判刑中,勉強可以接受和唯一符合判刑原則的選項,尤其是考慮到少年已還押了四年,青年改造所的刑期又不能從還押日算起,改造所因此還是較恰當的刑罰。
本案少年的智商僅61。2014年,他跟蹤一名16歲少女回家,在對方快到家時強奸了她。
被告被控後一直還押男童收容所,如今18歲。他承認強奸和兩次性侵受害者,以及另六項夜間破門行竊、偷竊和非禮等控狀。
去年3月,他被判入青年改造所,控方提出上訴。去年9月,終審法院駁回上訴,昨天發判決理由,並澄清判刑原則。
青年改造所是幫罪犯重新融入社會,適用于21歲以下者;改造期介于18個月至三年,視被告行爲而定。
控方精神科醫生認爲被告中度弱智,不適合改造。控方指被告罪行嚴重,既然無法從改造中獲益,唯有長期監禁和打鞭,才符合嚴重強奸案判刑原則。
參考了830份 青年罪犯評估報告
高庭法官指示控方提呈有關當局評估青年罪犯是否適合接受改造(reformative training suitability report)的統計數字。
根據當局的830份報告,如果被告只涉及性罪案,或單單因爲低智商,不代表他不會被判入青年改造所。
830份調查報告中,有11人(包括本案被告)涉及性罪案,包括強奸、性侵或非禮,其中九人被判入青年改造所,一個沒有,本案被告當時還在等待裁決(但最終也判入青年改造所)。
報告也顯示,有19人屬于低智商(介于70至79,以及低于69),其中11人(包括本案被告)的評估顯示,他們不太可能從改造訓練中獲益,另八人可能獲益,而這八人中,有三人被判入青年改造所。
五司:心智年齡 可用于評估罪犯智力
針對被告的智力問題,控方接受被告的低智商影響他控制情緒,但認爲“心智年齡”已過時和不可靠,這點五司不贊同。
五司指出,心智年齡可用于評估罪犯的智力,在判刑時評估其罪行。
以本案來看,考慮被告的心智年齡是重要的。被告案發時心智年齡介于8歲到10歲,沒證據顯示他當時已累積足夠的生活經驗,才犯下罪行。
五司確定過去的一個案例,裁定低智力的被告也可以被改造,駁回控方的說法。
五司認爲,被告的罪行嚴重,有重犯的高風險,緩刑監視無法提供一個有組織、可以管理他的環境,所以不適合他,而主要起嚴懲作用的長期監禁加鞭刑,也不適合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