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好迷你超市”因被指違約,遭店家追討剩余和拖欠的租金總計15萬元。不過,答辯人不肯答應交付法庭保管15萬元保證金,才能繼續開庭抗辯的條件,提出上訴,結果遭駁回,但它不服,要二度上訴,下月料在高庭打第三輪的“場外”官司。
本土連鎖迷你超市向公寓店家租店四個多月,稱店家沒獲得公寓管委會的批准讓它在店外和走道擺放冰箱,因此要終止三年合約。它撤離公寓後,被店家指違約,要追討剩余近13萬元的租金,另加拖欠租金等,總計15萬元。
遭起訴的“好迷你超市”(Hao Mart),反指店主馬諾哈爾夫婦欺騙和誤導,說它可以用公用設施擺放冷卻機和冷凍機,誘使它簽約,過後才發現店主陳述錯誤和不真實。
不過,國家法院劉瑾瑜法官指沒確實證據證明店主說過那番話,超市的這項指責也與同期證據不一致,導致其辯解讓人難以信服。
這起超市爲了冰箱存放問題解約的官司,尚未真正開打,因爲作爲答辯人的超市,不肯遵從副主簿的庭令,即在判決後的三周內,交付法庭保管15萬元保證金的條件,才能繼續開庭抗辯。
答辯人不服這項條件,提出上訴,結果遭劉瑾瑜法官駁回。超市不放棄,要二度上訴,下月料在高庭打第三輪的“場外”官司。
根據好迷你超市的面簿,它目前有38家分店。
引發糾紛的店面位于賜福路的Nineteen Shelford公寓。
根據判詞,去年3月訴辯雙方簽約,三年租約從去年4月算起,月租4200元。
去年8月1日至9月11日,答辯人開始欠租,起訴人就按合約執行權利,要拿回店面,並即日終止租約。
起訴人要索討的,包括5740元欠租,另加12%欠租利息,以及剩余約30個月、共約13萬元的租金,總索額15萬元。
兩名起訴人通過張俊偉律師(德尊律師事務所),向國家法院申請即席勝判(summary judgment),讓法庭在無須開庭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按照呈堂文件直接裁定訴方勝訴。
這類申請一般有三種結果:訴方成功獲得即席勝決;法庭設定或是不設任何條件,批准答辯人通過開庭形式抗辯。
據了解,法官如果認爲答辯人的案件論據不強,但願意給答辯人機會開庭抗辯的話,就會設條件,下令答辯人先交付與索額相等的保證金給法庭保管。
今年3月,副主簿批准讓答辯人繼續抗辯,但必須在三周內提交15萬余元給法庭。答辯人不服這項條件,上訴後遭國家法院駁回,准備再上訴高庭。
答辯人通過納溫德爾律師說,去年7月27日它已發信通知起訴人要解約,這之後的任何開銷都與它無關。
它說,根據合約明文和默示條款,它有權使用店外周圍的地方和走道;起訴人沒向管委會申請,去取得管委會的批准,讓答辯人使用這些地方存放冰箱,就等于毀約。
但劉瑾瑜法官說,辯方指合約有默示條款,說它有權存放冰箱是站不住腳的。
她說,答辯人無法證明哪個條文說明起訴人有責任去向管委會申請讓它用上述地方存放冰箱;既然如此,起訴人也不可能違反這個“不存在責任”的條款。
法官說,答辯人沒說明其財務狀況或作出無力交付保證金的聲明。反之,辯方律師在副主簿的聽審中,很快就同意訴方律師所建議的15萬元,也在陳詞中說“答辯人是有聲望的迷你超市連鎖店,償還租金毫無問題”。
綜合各種考量,她最終贊同副主簿的看法,認爲答辯理由不足的答辯人,只能算僅僅越過“可循公訴”的門檻,所以決定讓答辯人有機會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