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績效考核(以下簡稱“考核”)是指用系統的方法、原理和合理的評價手段對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做出評價,來評定、測量員工在職務上的工作行爲和工作效果與崗位責任及績效標准的差距,以達成持續改進的工作過程;
第二條 一、客觀評價員工的工作狀態,爲公平的競爭機制提供依據;
二、促進企業經營高效率的提高和維持,促進組織目標的達成;
三、開發人力資源,挖掘個體潛能,促使公司人力資本增值;
第三條
一、考核結果爲員工績效提升提供指導;
二、考核的結果與績效工資直接挂鈎;
三、爲員工的招聘、培訓、晉升(降級)、薪資、福利、獎金、人員調配等人事異動提供依據
四、作爲聯系其它人事管理制度的依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對公司所有員工、部門工作的年度、季度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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