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歲女商人指失智父親和弟弟獨占公寓集體出售獲得的326萬8739元賠償,將兩人告上法庭。法官在審訊後,裁定買公寓的錢出自女商人,判她勝訴不會“不合情理”,父親與弟弟必須交出約314萬元。
《新明日報》之前報道,起訴人鄭玩枝(59歲)曾經營售賣皮革和服裝的生意,她入禀法院起訴弟弟鄭亞平(57歲)和父親鄭謝勇(94歲)。
根據起訴人的說法,她年輕時在威信廣場酒店租店面,售賣皮革産品。她後來交了日籍男友,兩人之後結婚,父母擔心她被騙,要她將生意賺來的錢,放在父母家的保險箱。
起訴人稱,父親在1988年前後用了27萬元買了東發路(Tong Watt Road)一帶的公寓。
公寓在2006年獲集體出售,父親和弟弟等受益人獲近90萬元賠償。同年3月,父親和弟弟用集體出售中的64萬4000元,購買價值67萬元的太平洋大廈(Pacific Mansion)單位。後來這間公寓在2018年3月也集體出售,父親和弟弟得到326萬8739元的賠償。
起訴人稱,當初購買公寓的錢屬于她,因此326萬8739元理應歸她所有。
辯方反駁訴方指皮革店是家族生意,而父親是用自己的錢外加貸款,購買東發路的公寓。
案經審訊後,法官前天發表裁決說,父親在購買東發路的公寓前,只能租房子住,一家九口是擠在一間店面小房裏睡覺,且起訴人的兩名姐姐沒有機會上學,家人很少外出吃飯或慶祝生日。母親還曾打算把起訴人和她一名姐姐送人領養,可見經濟狀況不佳。
法官也說,父親在起訴人開店後的幾個月購買公寓,時間點吻合,加上起訴人證詞較可信,判她勝訴不會“不合情理”。
由于弟弟之前用4萬4000元公積金支付東發路公寓,因此起訴人可索償326萬8739元中的96.07%或約314萬零277元。起訴人也須償還弟弟之前所支付的印花稅外加利息,約2萬3299元。
父母以死威脅 要女兒拿錢回家
庭上透露,母親曾威脅要與父親一起跳樓,爲了就是要逼女商人繼續把錢拿回家。
根據之前的報道,起訴人的姐姐鄭來妹供證時說,父母要求起訴人把公司賺來的錢,放在父母家的兩個保險箱裏,這樣記賬時可少報收入,少繳所得稅。
不過起訴人要向父親拿錢周轉生意時,卻面對後者阻撓,起訴人一氣之下決定把錢存進銀行戶頭。
父母知道起訴人的決定後,提醒她政府若知道她的實際收入,會向她征收更多所得稅,卻沒想到換來起訴人一句:“公司賺的錢夠多,甯願讓政府征收。”
姐姐透露,母親知道後,曾威脅會與父親一起跳樓,逼起訴人繼續把錢帶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