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會特權委員會聽證會上,身爲證人的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只能作答,無權盤問對他做出不利指控的盛港集選區前議員辣玉莎。
案件一旦轉交法院審理,將讓畢丹星有機會與辣玉莎當面“對質”,通過代表律師問話來檢視辣玉莎證詞是否可信。
辣玉莎去年向國會撒謊掀起了巨浪,國會特權委員會雖已在前天提呈了最終報告,建議罰辣玉莎3萬5000元,但由于委員會認爲該把作僞證的畢丹星,以及拒答問題的工人黨副主席費沙交由總檢查署調查,事件因此出現了新焦點。
把兩名工人黨領導移交法辦,有受訪律師認爲,比起再組織一個特權委員會進行調查,這或許是更公平的做法。
Eugene Thuraisingam律師事務所的洪嘉駿律師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檢察官和法官並非政黨成員,相較于把案件交給由兩黨國會議員組成的特權委員會處理,讓司法機構接手會顯得更公平和公正。”
他還提到,進入司法程序後,工人黨領導可以請律師代表。若展開審訊,控辯雙方能傳召證人和提呈證據,也有機會盤問彼此的證人檢視他們的供詞,反觀在聽證會上,全由特權委員會控制。
交由總檢察署調查並非一定會被提控
新躍社科大學法學院課程主任菲林惹雅(Ferlin Jayatissa)副教授認爲,在宣誓下作僞證(perjury)可能構成“嚴重的刑事罪”,交由總檢察署處理就能動員警方調查,收集更多證據。
即使國會通過建議,把畢丹星和費沙交由總檢察署調查,並不代表他們就一定會被提控。
新加坡管理大學楊邦孝法學院教授陳永昌解釋:“提控與否,總檢察署必須考慮的因素包括,是否有足夠證據來排除所有合理疑點、提控是否符合公衆利益,以及適用哪項控狀。”
以作僞證而言,控方可以援引刑事法典,或是國會(特權、豁免與權力)法令中的條文提控涉案者。
敦升律師事務所的丁竟甡律師解釋,根據刑事法典193節條文,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況蓄意提供假證據,罪成將判強制性監禁,刑期最長三年,也可外加罰款。
至于國會(特權、豁免與權力)法令,適用的條文包括31(n)和(q)節條文,前者爲在國會或委員會面前閃爍其詞或行爲不當,最高刑罰是罰款不超過5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兼施;後者是接受國會或委員會盤問時蓄意提供錯誤答案,最高刑罰是罰款不超過7000元,或監禁最長三年,或兩者兼施。
根據憲法,國會議員若被治罪,罰款金額2000元或以上,或坐牢至少一年,而且沒獲赦免,將失去擔任議員的資格。下屆大選最遲須在2025年11月舉行,假設兩名工人黨領導被控,案件何時審結,判刑會不會導致他們失去議席,相信會是公衆關注的另一個焦點。
丁竟甡說,一般上若被告不認罪,從提控、審訊到法院作出裁決,可耗時超過一年。
要是任何一方上訴,那就可能得再多花幾個月到一年的時間。因爲此案會成爲重要先例,控辯雙方和法庭都會非常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