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修改法律條文和擴大覆蓋範圍,確保法律與兩項國際航空保安條約一致,以跟上保安威脅的發展趨勢,防止民用航空和機場淪爲恐襲道具。
例如,根據現有法律,騎劫罪行只能發生在飛機飛行時。但法律經修正後,只要飛機已投入服務,包括起飛前、地勤或機組人員在爲飛行做准備時,到飛機降落後的24小時內,騎劫罪都可成立。下來,利用任何科技手段非法劫持飛機也屬騎劫行爲。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飛機騎劫與保護飛機和國際機場(修正)法案。交通部高級政務次長馬炎慶爲修正法案提出二讀時指出,恐怖主義對新加坡的威脅不減,恐怖分子也繼續對民用航空造成威脅。
爲加強我國對這類恐襲,尤其是針對民用航空運作的防禦,新加坡有意加入《制止與國際民用航空有關的非法行爲的公約》(也稱《北京公約》)和《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補充議定書》(也稱北京議定書)兩項國際航空保安條約。
條約國須履行他國引渡要求
《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在2010年訂立,2018年生效,至今有42個國家簽署加入。條約內容包括對多個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和保安的行爲視作犯罪,包括把飛機用作武器,以及用飛機非法運輸或釋放任何危險物質,如生物、化學或核武器等以襲擊另一架飛機或目標。
條約簽署國要是對條約所列罪行的罪犯提出引渡或司法互助請求時,對方不能以罪犯涉及政治罪等相關罪行爲由加以拒絕。
馬炎慶說,待我國加入《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飛機騎劫與保護飛機和國際機場(修正)法案有助我國履行條約中的義務。他指出,兩項條約將加強新加坡應對恐怖主義相關威脅的能力,這些威脅都足以影響民用航空保安。它們也爲我國行駛刑事管轄提供明確依據。此外,條約也有助引渡罪犯和提供法律援助,從而提升我國的能力,針對危害新加坡和新加坡人的罪犯執法。
在回應葉漢榮(楊厝港區)詢問修正法案是否能應對無人機和駭客等新型威脅時,馬炎慶說,條文采用的廣泛用詞有助法案持續有效,並和現代科技發展與時並進,包括對危害航空保安的新科技手段。他強調,新加坡隨時准備應對當前和未來對我國民航系統的安全和安保威脅;未來要是需要更強烈的遏制措施,也可再次修正或推出新法案。
傅麗珊(三巴旺集選區)則提到,新加坡早已落實系列航空保安措施,爲何需要花上超過10年時間才加入條約。馬炎慶回應說,這些是不同的事務,而我國一直在爲加入條約努力,包括確保我國法律符合《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所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