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韓文浩 王海葉
導語
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以下簡稱“《新規》”),是倫敦國際仲裁院繼2014年以來對其規則的最近一次更新。因爲新冠病毒在全球範圍內流行,倫敦國際仲裁院延遲了《新規》的原定發布時間並對計劃中的規則變化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整,以反映因全球疫情危機而帶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新規》將更有助于國際仲裁在疫情中以及疫情過後的有效進行。本次修訂同時歸納吸收了國際仲裁的最新實踐,使仲裁程序更有效率,並且節約成本。
1、虛擬審理和電子通信
在Covid-19新冠病毒爆發後,要求遠程進行仲裁審理的需求越來越多。根據修正後的第19.2條,仲裁庭被賦予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獨立確定聽證會的進行模式,包括其日期、期限、形式、內容、程序、時限和地域等,並進一步規定,聽證會 “也可以通過電話會議、視頻會議或使用其他通信技術與一個或多個地點的參與者進行虛擬聽證”。
《新規》第4條指定電子通信爲仲裁庭默認的通信方法,這意味著各方當事人應以電子,也就是郵件的形式提交請求或答複,如果以其他方法提交,必須事先征得倫敦國際仲裁院的書面批准。
從修正案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仲裁庭能夠命令舉行和管理虛擬聽證會,LCIA鼓勵仲裁庭和當事人利用這些規定來促進溝通,以更有效和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解決爭端。
2、早期裁定(“Early Determination”)
這次修訂新增了第22.1(viii)條,賦予了仲裁庭早期裁決的權力,使仲裁庭可以”判定任何請求、抗辯、反請求、反請求抗辯等訴求不在仲裁庭的管轄範圍內,或不予受理,或明顯沒有法律依據,在適當情況下,仲裁庭可提早進行裁決(”早期裁定”)”。這一規定使仲裁庭能夠在仲裁的早期階段作出裁定,避免不必要的仲裁程序及額外費用,該做法類似于英國法院程序中的簡易判決(“Summary Judgement”)。
此前,早期裁定的權力被認爲是隱含在仲裁庭權力中的,這次更新使這種權力有了明文規定,並使《倫敦國際仲裁院規則》更符合其他主要國際仲裁機構(如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國際商會)的現行做法。
3、綜合審理請求(“Composite Request”)
倫敦國際仲裁院曆來對于案件綜合審理及合並的請求有很大限制。爲了與其他仲裁機構多年來一直允許在某些情況下據多個爭議發出統一請求的實踐達成一致,《新規》對第1.2條進行了修改並允許當事方發出綜合審理的請求,以便同時啓動多項仲裁。申請人的綜合請求可以針對多個被申請人並根據多份仲裁協議提出,申請人必須分別說明有爭議的金額、有關交易和對任何其他當事方的索賠。綜合請求也必須符合第1.1條 “令倫敦國際仲裁法院滿意 “的規定。修訂後的《規則》還規定,以綜合請求方式啓動的每項仲裁 “均應單獨進行並符合《倫敦國際仲裁院規則》,除非倫敦國際仲裁院法院或仲裁庭另有決定”。
在第2.2條中,被申請人有權據該請求做出相應的答複。與申請人一樣,答複也必須分別確定爭議的估計金額和有爭議的交易,還必須分別明確在每項仲裁中對其他當事方提出的抗辯或反請求的態度。
4、案件合並(“Case Consolidation”)
雖然在提出綜合審理請求的同時,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合並這些爭議,但案件合並並不是自動的。2020年的修改引入了第22A條,給予了仲裁庭可命令合並或進行同時仲裁的權力(“Power to Order Consolidation/Concurrent Conduct of Arbitrations”),規定仲裁庭有權根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給予所有受影響的當事人合理的機會陳述意見後,經LCIA法院批准,並根據仲裁庭可能決定的條件(關于費用和其他方面),在所有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命令將該仲裁與一項或多項其他仲裁合並爲一項仲裁。
第22.7(ii)條允許仲裁庭將一項仲裁案件與受《倫敦國際仲裁院規則》管轄的其他仲裁合並,前提是:
1)仲裁案件需根據同一仲裁協議或任何兼容的仲裁協議啓動;
2)是在同一爭議方之間進行的,或者是由同一交易或一系列相關交易引起的;
3)倫敦國際仲裁院尚未爲其他仲裁組成仲裁庭,如果仲裁庭已經組成,仲裁庭需由相同的仲裁員組成。
第22.7(iii)條作爲新增條款同時規定,仲裁庭在確認兩項仲裁案件不適宜合並的情況下,如果每項仲裁案件都由相同仲裁庭審理,允許兩項案件同時進行仲裁。
此外,第22.8(ii)條規定,倫敦國際仲裁法院在仲裁庭尚未組成之前,在指定類似情況下,也可以決定進行案件合並。
5、仲裁庭的權力和酌處權
《新規》對第14條(程序的進行)和第22條(附加權力)進行了相當大的改動。普遍觀點認爲,這些修改本身並沒有對規則産生根本性影響,而是更明確的確認了仲裁員在《倫敦國際仲裁院規則》下一直擁有的權力。
新第14.2條明確規定,仲裁庭在履行一般職責時應擁有最廣泛的裁量權。新內容載于第14.5和14.6條,並列舉了 “最廣泛的裁量權 “可能包括的例子,如縮短程序時間、限制證據、限制書狀和采用技術等。重要的是,考慮到新冠大流行的影響,這種自由裁量權包括命令進行遠程或虛擬聽證(第14.6(iii)和19條)。
結語
倫敦國際仲裁院2020年版《新規》最大限度的保留仲裁的靈活性和提高爭議解決效率。我們看到,從限制訴狀和證據到早期裁定,再到允許仲裁庭下令使用遠程聽證技術,都擴大了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權。同時,《新規》更是采用了“簡潔英語”的語言風格,這種現代化更新也延伸到倫敦國際仲裁院的運作方式上,例如使用電子郵件作爲默認的仲裁通信方式。本次更新也凸顯了倫敦國際仲裁法院作爲國際一流仲裁中心的核心優勢和競爭力,進一步確立了其在國際仲裁界的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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