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雨按:在香港居住三年,曾經深入觀察過該地的政治社會生態,一直有一些想法,但學術行政事務繁多,一直沒有時間和情緒撰文分析。10月2日去悉尼大學法學院開會(我的論文題目爲: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One-Party Rule: Singapore’s Lessons for China,嘿嘿),航班上左右無事,睡不著也不想看電影,遂一氣呵成草就此文。管孔之見,不惴淺陋,但求方家指正。另注,此文的後三分之一,即關于泛民的策略、對局勢的評估和准聯邦制的建議,發表在2014年10月6日的《聯合早報》評論版,大概報紙覺得法理分析太枯燥,而這些東西才吸引眼球吧。但從我的角度,對此文要看全文方可免得斷章取義。
(作者王江雨任教于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現爲亞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2006-09年曾執教于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
2014年7月1日,香港又進行了一場規模宏大的遊行活動,並由一部分較爲激進的青年人預演了傳說已久的“中環”行動,以到後半夜被香港警察清場而結束。此事尚未落幕,香港民主黨主席劉慧卿就宣布,該黨已經全力准備,“若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推出不符合國際標准的政改方案,或一錘定音否決真普選”,則“中環”可能在7月或8月進行。
2014年9-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前後,規模宏大的“中環”活動果然發生,萬人乃至十數萬人連日連夜在中環、金鍾等香港的商業與金融心髒地帶中環(這一地點對缺乏實體經濟的香港來說比美國紐約的華爾街的相對重要性還要高)示威抗議,激烈程度在香港曆史上少見,如果這一活動持續下去,足以對香港經濟造成一時甚至是長久癱瘓之效果(其破壞規模與活動之時日長短成正比)。
從去年開始,于“中環”活動在各種爭議聲中轟轟烈烈地准備之際,中央政府也從未示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全面闡述對港政策,以不容質疑的強硬口吻強調,中央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制權”,表明了決不後退的權力意志。
自香港回歸以來,除2003年一場大的遊行外,大陸與香港的互動一直沒有大的波瀾,但近幾年的陸港關系,從各方的政策的實施效果來看,完全可以用“失敗”二字來狠狠形容,在最近尤其出現了“無藥可醫”的局面,也使得香港的未來蒙上了暗重的失敗陰影。
紛繁複雜的香港問題,如一個多棱鏡,有著不同的側面,每一個側面也折射不同的主題。在筆者看來,近年來一團亂麻般的香港形勢,大致可以拆解爲以下包含二元矛盾的若幹主題:(1)民主追求與專政控制心態之爭;(2)地方主義與國家主權之爭;(3)優越感與低素質之爭;(4)頑固但有實力支持的強硬政策與幼稚的理想主義手段的過招。
簡而言之,看待香港問題,首先不能忘記兩個最重要因素的平衡:一方面,人民當然有民主自治的權利,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視這種自治權利在一個大的主權政治體中受到中央–地方關系的制約。此外,在這個博弈過程中,文化的沖突與策略手段的運用,也必然影響最後的結果。
民主自治 vs. 專制控制
完全可以理解的是,香港正在進行的活動,被很多觀察者目爲可歌可泣的“反抗專制的民主運動”。“在風雨中抱緊自由”,這句原是來歌贊偉大民主鬥士曼德拉的歌詞,被抗議的參與者和支持者毫無遲疑地借來自我偉大和自我悲情,仿佛一夜之間香港街頭出現了十幾萬曼德拉。
平心而論,在經曆幾千年腥風血雨之後,人類社會確實已經發展到了尊重每個人自主權利個體自由的偉大曆史階段,普遍的文明共識認爲,每個人平等參與的民主方式建立和運作政府,這理應成爲每一個社會的常態。在這個意義上,香港人民追求公正公平的民主參與,要求在不設限制的條件下選舉政治代議人和行政首腦,這無論在政治上還是道德上都無可厚非,實爲現代社會政治治理的題中應有之義。
而中央政府最近通過的普選方案,將特首候選人局限爲“愛國愛港人士”,且候選人只能是提名委員會決定的兩至三人,這一是難以避免中央操縱之嫌(在反對派認爲操縱幾乎是肯定的),二是也幾乎肯定排除所謂“泛民”人士,使得他們欲推舉的特首候選人連進入提名範圍都不可能。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泛民力量中不僅有律師、醫生、職業政治活動者等等香港精英,也受到大量草根階層的支持,具有相當程度的代表性,在以“普選”爲名的政治活動中,將他們盡數排除,僅從民主基本原理上講也難以說得過去。
但是,即使僅僅從理論上講,在任何社會,民主自治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香港的民主進程也必須置放在另一個基本政治與法律關系中,即幾乎任何主權國家都存在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地方主義 vs. 國家主權
香港問題的大背景與其他問題的前提,首先是政治上作爲中國一個地方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展現出來的超常的地方主義與中國中央政府維護其統轄全國權威的努力之間的沖突。
西諺雲,任何政治都是當地性的。這句話的哲理基礎在于,一個人的衣食用度、謀生手段、親朋好友、精神文化資源,基本上都來自他所生活的某個地方,因而他的歸屬感首先是一種地域歸屬感,他的身份認同首先是對自己歸屬于某一個地域的認同。事實上,這一點在華人社會表現尤爲明顯。“老鄉見老鄉,兩眼淚汪汪”是這種認同的文藝範表達,而海內外到處皆有的同鄉會、會館、宗鄉會等是它的初級制度體現。在西方社會,雖比較少強調“老鄉”情感,但無比重視一個地方人民的自治權利。它的最初來源是歐洲封建社會領主對領地的自治權,後來則演化爲民主社會居民以平等投票方式選舉地方政府的權利。
國家是由各個地方組成的。除那些很小的城市國家外(如新加坡),任何國家都存在著各個地方政府和一個中央政府,從而難免存在中央與地方的矛盾。各個地方之所以成爲一個統一國家的一部分有種種原因,有的是以自治地方的聯合體而開端(如美國),自下而上形成如聯邦這樣的權力一開始有限但卻日漸擴張的中央政府。有的則是因爲某一個地方征服或者以其他方式納入其他地方而自上而下形成,通常會以單一制國家而存在。
只要一個地方屬于一個主權國家的一部分,即使是在那些號稱自治地方聯合體的聯邦國家,地方都要讓渡很多權力給中央,以換取中央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即使是在聯邦國家,這種理論上本應該是契約的關系,也已經讓位于中央政府所擁有的國家主權。在美國,各州確實有很大的自治權,但聯邦政府和法院通過對憲法條款的擴大解釋(如對所謂Interstate commerce條款的反複引用),從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等等方面直接掌握了管制公民的大量權力,聯邦法律優先于地方法律(所謂的Preemption doctrine)。在單一制國家,可謂連這種理論上的障礙都沒有,理論上各個地方的權力是由中央自上而下讓渡的,地方行爲完全受制于中央,地方自治幾乎沒有討論的空間。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就是一個單一制國家。
如前所述,無論是聯邦制還是單一制國家,地方自治的權力都不是絕對的,都必須受到中央所代表的國家主權的限制。我們如果以此來檢視香港與中央的關系,就會發現,在一國兩制的理論框架下,香港是一個超常的地方政治實體。僅它現在所依據基本法所擁有的權力,既所謂“高度自治”,其程度爲美國各州所不及。香港不需要向中央交稅,內部事務完全由港府自主管理,港人在法制和個人自由方面處于一套完全不同的體制中,香港法院擁有終審權,香港政府擁有邊境控制權,對同屬一個國家的大陸人進入有著比其它外國都嚴格的限制。所謂中央擁有的“外交、國防”權,其實是一種幾乎無法行使也不必行使的權力。“一國兩制”這種原初的設計,在中央地方關系上完全不平衡,使得中央對香港在制度上除了行政長官及其班底的任命權外,幾乎無法形成制約。這種狀態,確實是不符合中央地方關系的基本原理的。換言之,在一個正常的中央地方關系中,一定有某些管制地方的具體權力是屬于中央行使的,即使是在美國這樣的聯邦制國家也不例外,而這並不存在于現行的中央—香港關系之中。
在這樣的架構中,沒有制約香港的具體權力的中央政府一定存在著極強的不安全感。或曰其實不需擔心,“要相信香港人民”雲雲,但在缺乏具體制度設計的情況下,這種說法兼具偷換概念和循環論證的邏輯錯誤,因爲“相信香港人民”和“相信中央政府”其實是同樣性質的空泛修辭,而所謂不怕它怎樣,“獨立了就斷水斷電”的說法,更是一種無濟于事的流氓口吻。在現行的一國兩制關系中,北京的中央政府難免認爲,香港已經是超級自治體,如果選出了和中央對抗的特首,那就完全會是一個獨立王國,中央對其將會沒有有意義的制約。當然,也可以采取“事後拒絕任命”的手段,但有關決策者大概認爲還是防患于未然比較經濟實惠。
優越感 vs. 低素質
雖然並沒有科學的實證調查,但僅從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上的公衆輿論以及筆者本人平常的訪談所得的觀察來看,大陸公衆對待香港民主運動的態度異常分化,而對這類極端政治活動厭憎者爲數不少。這絕對不是因爲大陸人民一般性地失去了對民主運動的同情,而是香港在本土主義上升的過程中夾雜太多不理性因素,在抗議中國政府的同時,常常出現公然羞辱大陸遊客現象,甚至出現了“驅蝗”這種失去人類文明底線的法西斯式口號,導致香港在大陸民衆心目中形象大大惡化。
中港之間這種“文明的沖突”常常被簡化爲港人“優越感”與大陸人“低素質”這兩種口號的對抗。務實地講,優越感不可能不存在。香港社會富裕文明多年,和北方的“窮親戚”比起來形象常常判若雲泥,如果說連大陸大城市的本地人對外地民工都存在優越感,那麽也不必驚詫于某些香港人對大陸人的優越感。實際上,很多大陸人自身的不文明行爲不可勝數,這也不必諱言,要不習近平爲何要在最近的馬爾代夫之行中勸告大陸遊客要講文明呢。
但從現實主義的角度講,這種優越感與低素質論之爭,盡管各有各的委屈,但其形成的互相厭憎的後果卻是客觀的。一方面,嘲笑羞辱低素質者沒有看到素質的提升是一個學習的過程,而大城市如香港上海等其實應該承載素質教育的功能;另一方面,受到嘲笑羞辱者,那怕意識到自己的低素質,也不可能不記恨于心,導致互相厭惡。
實力政策 vs. 幼稚手段
香港民主派爭取普選是一場和中央政府的政治博弈,在某些人認爲簡直就是“民主革命”,說到根子上,這也是爭取政治權力的重新分配,使泛民等政治力量不僅能在香港管制架構中有效參與甚至是掌握管制權。既然所爭取的是實實在在的東西,那麽就應該制定實實在在的策略,采取實實在在的手段。可惜的是,泛民迄今爲止所理解和奉行的策略手段,完全可以用中國大陸所流行的“圖樣圖森破”來形容,可謂理想、浪漫而幼稚兼具。
首先,泛民的指導思想基本是一套空洞寬泛的來自他鄉的民主理論和實踐。也許可以說民主的基本目標和形式具有某種普適性,但實現民主的手段則一定要結合本國本地的具體情況,要意識到這是個實力的博弈和利益的重新分配過程,絕不是幾句教條所能解決的。筆者曾和一個泛民議員有交談,他津津樂道于自己以醫生之專業身份,曾專門進修碩士級別的民主課程,論文也是關于台灣的民主運動曆史,是以很了解民主。但是,台灣的民主鬥爭條件在泛民幾乎看不見北京主事者身影的香港是否合適?這個我幾乎沒有看到什麽深入思考。相反,泛民領袖頭腦裏充滿“公民抗命”、“街頭鬥爭”、“遊行抗議”等教條手段,且除此之外幾乎不知還會做什麽。
其次,泛民鬥爭目標不清晰,經常混淆直接目標與間接目標,處在一種不知自己到底想要什麽的狀態。如果爭取普選“奪取政權”爲第一要務,那麽就應該集中資源朝這個方向進行戰略性的努力。但是我們常常看到,泛民將爭取普選與其他事情勾連起來,如在中央安排的北上會談活動中攜帶“六—4”敏感資料闖關被攔,導致泛民中間人物無法參與會談等事件,其實完全沒有必要發生。話說回來,這種攜帶敏感資料闖關的行爲其實也未見得是因爲有著真心實意的關懷,而常常是出于表演目的。
再次,泛民完全不了解自己的對手,甚至也不屑于去了解。作爲泛民博弈對手的中央政府背後的真正決策者中國共産黨,是一個建黨將近百年的紀律嚴明的列甯主義組織,不管其理念是否先進,它的政治鬥爭經驗總之是異常豐富。這個對手從哪裏來?它是如何決策的?它決策時考慮哪些因素?它的內部不同意見最後是如何達成共識的?能否以及如何與它及它內部的各種力量進行溝通以達到自己的目標?民主派可以說對這些幾乎沒有概念。
由一點可以看出,在偌大個香港,幾乎沒有一家成規模的能夠對中國問題尤其是政治體制進行高水平研究的智庫,香港的大學也缺乏這樣的學者(且即使有,他們在“香港民主中國專制”這個已經被限定爲唯一的政治正確框架中,難以客觀發聲)。國際上研究中國問題的學者自然有之,但他們基本都在美國、歐洲、日韓和新加坡。其實,只要去找找深入分析中國共産黨運作機制的嚴肅學術著作是哪裏的學者寫的,就會略微有些感覺。相形之下,香港充斥的是大量通俗小說體的“大內秘聞”、“宮廷政治”作品,其宗旨還是商業性的,以圖賣給喜歡獵奇的大陸遊客。
以這種指導思想和鬥爭技能武裝起來的民主派,最後搞出這樣的極端行動,實在說不上高明,基于以下兩個原因,也幾乎肯定不會取得成功。第一,活動破壞的是香港自己的經濟運行和法治秩序而不是別家的,這如同在自家屋子裏點火,燒毀的是自己的財物,而別人家都在安全距離之外,無論如何鬧,都是在進行自我破壞。第二,既然這類活動甚至是比這更激烈的行爲都是自我破壞,北京只要坐視亂局就好,如同看熱鬧,且有實力不作出任何讓步。而香港的民主派,實在已經是無牌可打。
對香港局勢的短期評估
這種大規模的示威行爲,我估計在香港難以持續一個月以上,最多三個月。長期的持續的具有極大破壞力的社會抗爭在兩種情況下會發生:一是在那些壓迫極端民不聊生的社會,抗爭者已經沒有別的路可走,衣食都已經成問題,無論如何抗爭,“失去的只有鎖鏈”;二是當初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停滯不前,但半“福利”式的社會主義體制猶在,能保證基本的工資待遇且工作紀律松散,大家可以抗議直到制度解體。香港並不具備這些條件。在香港這個很富裕的社會,如果有學者不能上學,有業者不能工作(自然收入也受影響),且所抗議的不是涉及到身家性命衣食住行這樣的切身問題,那麽這種抗議應該難以持續下去。
但即使大規模抗議平息下去,香港社會也會進入一個死氣沉沉的階段。爲政治情緒所困擾,整個社會的上進心,包括創業精神和進取精神,都會難以振作,而會出現人心思離的局面。改變這種局面的唯一可能性,是香港出現一個能夠凝聚整個社會的務實領袖,代表港人和中央政府談判出真正的普選。但是,短期來看,在社會如此分化的香港,出現這樣一個衆望所歸的人物幾乎沒有可能。
出路:修改基本法,建立“聯邦”關系
如前所述,考慮香港問題不能忽視民主自治和中央地方關系這兩個方面,最後的解決方案必須在這兩者之間尋求平衡。筆者所設想的方案是,在香港和中央之間建立一種“准聯邦”關系以實現這種平衡。它大致包括如下基本原則:
1. 啓動中央政府與香港各界的協商談判(中央與地方的談判並非不可能,而是現代國家中經常發生的),重新修改《香港基本法》,以法律形式詳細界定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劃分清楚後,互不相犯。
2. 這種重新劃分權力不應影響香港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普通法法治。
3. 香港居民直選特首,特首無須中央任命,但特首只有不受幹涉的權力負責法律規定屬于香港有權處理的事務。立法會議員同理。
4. 香港必須像其他省市一樣向中央交稅。
5. 終審權收歸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法設立港澳審判庭,聘請受過普通法培訓的法官。
6. 逐步廢除陸港邊境管制,中國人可以自由出入。
當然,這只是一個極其初步的設想,旨在爲解決香港問題提供一個思路。
(2014年10月2日草于新加坡到悉尼的航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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