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7日訊)情侶從大馬回返獅城,摩哆在南北大道撞上路中央一個飛脫的輪胎,女子遭抛飛落地受傷,一年半不能提重物,也不能穿高跟鞋,入禀高庭,向前男友索償7萬余元(約21萬令吉)。
《新明日報》報導,這起車禍發生于2015年3月17日午夜12時20分左右,地點是大馬朝往新加坡的南北大道45.8公裏路段。
據了解,訴方姓林,49歲,她起訴姓郭的前男友(48歲),兩人在車禍後分手。
根據索賠書,車禍發生時,前男友郭先生騎摩哆載起訴人返新,沒想到卻在途中撞上一個輪胎,失控打滑,導致坐在後方的林女士摔下摩哆。
女郎在南北大道遇車禍後,向前男友索償。(檔案照)
訴方指答辯方超速、沒注意路況、魯莽駕駛、未開車燈等疏忽行爲導致訴方受傷,包括右拇指骨折,及右腳面直到腳趾面積的皮和肌肉遭扯脫。
根據訴方的醫療報告,她在事發後先是被送入大馬當地的醫院,兩天後轉到新加坡醫院,並且進行一系列的手術。
訴方的醫療報告也提到,她的傷勢嚴重,住院8天後才出院,之後還需進行複健及複診。
此外,她在事發8個月後提三四公斤重物手會痛,不能親手將曬衣的竹竿晾出去、手洗衣服也有困難、不能夠用右手提蔬果等東西。
她的右腳需每天23小時穿著壓縮襪,穿上一年半時間、就站或走路右腳會痛、不能再跑步爬山騎腳車、及也不能穿高跟鞋。
訴方事後請了4個月的病假,從事行政工作的她,雖然可以繼續工作,但沒法像從前一樣的快速打字。
答辯人的抗辯書指出,事發時大道是暗的,看到輪胎時只能緊急刹車試圖避開,兩人才因此摔下摩哆。
答辯人認爲自己並沒疏忽,是輪胎造成自己無法避免的意外,並指大道運營者疏忽才會造成意外。
大道運營者則反駁指控,表示事發前剛巡邏過現場,但未發現輪胎或其他東西,並直指答辯人當時危險駕駛,若更小心駕駛可避免意外發生。(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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