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周刊-經濟網訊11月11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披露,因UBS AG(UBS,即瑞銀集團)在長達十年的期間內向客戶多收款項,並且犯有嚴重的相關系統性內部監控缺失,證監會對其作出譴責並罰款4億港元(約3.6億元人民幣)。
UBS已承諾將多收的金額連同利息全數退回受影響的客戶。退回的款項總額大約是2億港元,涉及2008年至2017年期間,以在買賣後增加利潤幅度及收取高于標准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費用而多收的款項。多收款項的做法涉及約2.9萬宗交易,大約5000個在香港管理的客戶賬戶受影響。
據證監會調查發現,UBS財富管理部的客戶顧問(客戶顧問)及客戶顧問助理(助理)在執行買賣後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增加所收取的利潤幅度,2008年至2015年期間,在進行債券及結構性票據買賣時向客戶多收款項。UBS亦在2008年至2017年間向客戶收取高于其標准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費用。
證監會進一步調查發現,UBS在進行第二市場債券及結構性票據買賣時,沒有了解及適當地披露其是以何種身分代客戶行事;UBS在被發現犯有失當行爲後兩年才向證監會彙報其多收利潤幅度;UBS在發現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後提升系統,推出了新的接收指令平台——“單一財富管理平台",然而,UBS不但沒有設立一個能確保其遵守有關監管規定的系統,反而向證監會或香港金融管理局彙報了15宗關于1WMP出現缺失的事故,當中涵蓋各種問題,包括進一步多收了利潤幅度。
證監會認爲,UBS沒有披露利益沖突並在欠缺透明度的交易中向客戶多收款項,不但沒有遵守以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的基本和總體責任,亦濫用了客戶對它的信任。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證監會期望所有中介人在管理客戶的買賣時秉持嚴格的誠信標准。UBS多年來有系統地向非常大量的客戶多收款項,其操守遠遜于這些要求。雖然每次多收的款項只占每宗買賣的一小部分,但UBS的失當行爲涉及欺詐及廣泛地濫用客戶對其的信任,以致它得以在有關過程中賺取其不應得到的龐大額外收入。"
編輯: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