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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公布新框架 法官對強奸犯判刑須考慮加重刑罰因素

2021 年 3 月 12 日 光远看经济

三司認爲,沿用10年的舊框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爲強奸案的判刑帶來一致性,但沒有善用國會賦予法庭的判刑權力,須進行“根本的改變”。

法官過去在對強奸犯判刑時多以高庭10年前設下的框架爲准,但這套基准並未全面考慮國會賦予法庭的判刑權力。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公布一套新框架,對原有的判刑框架進行“根本的改變”。

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趙錫燊和潘文龍組成的三司昨天駁回鞋匠黃建明(46歲,譯音)強奸13歲幹女兒的上訴案,並公布新的判刑框架。

新框架分三個等級

根據這個更完善的框架,法官在下判時必須考慮到與案件相關的加重刑罰因素,再決定把案件歸納到哪個等級。

新框架分三個等級,那些有變態傾向或嚴重人格障礙,可能無限期對女性造成威脅的強奸犯將被歸入最嚴重的等級三,可被判監禁17年至20年和鞭打18下。罪行最輕的等級一,判刑介于坐牢10年至13年和鞭打六下;等級二則是坐牢13年至17年和鞭打12下。

原有的判刑框架是時任高庭法官維克拉惹在2006年設下的,按照罪行嚴重性把刑罰分爲四大組別。

趙錫燊法官代表三司發表裁決時指出,沿用10年的舊框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爲強奸案的判刑帶來一致性,卻也存在一些問題。這四個組別分類不夠全面,沒有充分考慮到各種案情,導致多數的刑罰集中在某個範圍內。

趙錫燊說,舊框架劃分組別時未使用同一套標准,第二組涵蓋的情況最多,但並非所有情況都同等。例如屬于弱勢受害人的幼兒和女傭遭性侵都可被歸入第二組,兩者都是嚴重罪行,不過強奸弱勢群體的罪行更爲嚴重。

上訴庭在制定新框架的過程中參考了25個案例,17個案件在判刑時引用了舊框架,而當中超過半數都落入第二個組別。第二組的刑罰起點是坐牢15年外加鞭打12下,而法律規定,強奸罪的最高刑罰爲坐牢最長20年和鞭打24下。

三司因此認爲,舊框架沒有善用國會賦予法庭的判刑權力,即在強奸罪名下的最高刑罰是20年監刑和打鞭24下,但是多數案例都列入第二個組別。若要確保判刑一致,同時讓法官在下判時有更大靈活度,趙錫燊說:“必須從根本改變強奸案判刑框架的結構。”

最高法院上訴庭于是打破舊框架的四個組別,改而設立三個等級,並推廣兩個步驟的判刑程序。

換句話說,把案件歸入三個不同等級前,審案法官必須先考慮與案件有關的加重刑罰因素,當中包括:集體強奸、背棄他人給予的信任、預謀幹案、使用暴力、向屬于弱勢群體的受害人下手,以及刻意針對某個群體宣泄仇恨等。

在這之後,法官得審視跟罪犯有關的因素,如被告的年齡、案底、是否缺乏悔意等,再從各等級的判刑範圍內選出恰當刑期。

新框架下的判刑範圍適用于選擇抗辯的被告,至于認罪的被告,法官會把這一點列爲罪犯有關因素,在判刑第二步驟時一並考慮。

鞋匠黃建明2013年認識離家出走多時的13歲女生,他帶女生回家向對方父母說會照顧她,願意當她的幹爹。女生過後經常到黃建明補鞋的地鐵站找他聊天到深夜。他逐漸對女生産生興趣,進而跟她發生關系。

黃建明前年承認強奸被判坐牢13年和鞭打12下,另一項性侵罪則被判坐牢一年和鞭打兩下。他針對強奸罪的刑罰上訴,上訴庭按照新判刑框架檢視黃建明的案件,認爲刑罰恰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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