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啓祥 報道
中年女子利用自己和女兒的銀行戶頭,協助尼日利亞籍男友接收贓款,警方查到後警告她,她仍不醒悟,改用朋友的銀行戶頭進行非法活動。
被告哈莎娜(44歲)在八個多月內接收41萬6000余元款項,從中賺取五六萬元傭金。接受調查期間,她拒絕與商業事務局合作並逃離新加坡,但在一個多月後落網。
被告日前承認25項接收和轉移贓款控狀,法官判她坐牢29個月。
法官下判時說,受騙者蒙受很大的損失,被告卻牟取豐厚利益。此外,被告不與商業事務局合作,逃離新加坡,這些都是判刑時須考慮的因素。
被告案發時無業,她于2013年在馬來西亞認識一名尼日利亞籍男子裏察,兩人成爲男女朋友。
同年12月,裏察稱經營服裝生意,因爲生意上的需要,要被告提供新加坡的銀行戶頭。被告要他出示證明,他拿不出證據。盡管如此,被告答應幫他。
被告開設五個銀行戶頭,也利用女兒的戶頭,讓裏察把款項彙入。裏察一次又一次彙錢到她的戶頭,令她懷疑裏察是騙子,而那些錢是賊贓。
被告同意
抽傭介于1%至5%
之後,裏察介紹多名尼日利亞籍男子給被告認識,證實她的懷疑。但她沒有停止與裏察交往,反而向他要傭金。雙方最後同意傭金介于1%至5%。
根據安排,裏察或其中一名尼日利亞朋友,會事先通知被告贓款存入她的銀行戶頭。被告過後把錢提出,扣除傭金,把錢交給在馬來西亞的裏察。
2014年12月,警方接獲針對被告銀行戶頭的報案,要她協助調查,警告她不准讓其他人使用她名下的銀行戶頭。被告改用朋友的戶頭接收和轉移贓款。
在接受調查過程中,被告不合作,提供商業事務局誤導性證據。2015年5月18日,被告原本應到商業事務局錄口供,但她逃離新加坡。被告是在6月23日企圖重新進入新加坡時落網。
根據調查,彙入被告戶頭的款項,都是不義之財,是不法分子設下“包裹騙局”和“愛情騙局”等騙取的款項。
2014年4月19日到12月30日,被告共接收41萬6000余元款項,並把30萬5000余元交給裏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