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各界關注的投資者訴成都華澤钴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0693)、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等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
法院判令華澤賠償股民馮某37011.61元、國信證券對華澤的賠償義務在40%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瑞華對華澤的賠償義務在60%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法院一審判決,索賠條件爲: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7年7月7日之間買入華澤钴鎳股票,並在2017年7月7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索賠條件最終由法院生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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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華澤公告接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實等證券違法違規,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2018年1月31日,華澤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2018]0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證監會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主要違法事實:一、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華澤钴鎳未在相關年報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二、華澤钴鎳將無效票據入賬,2013年年報、2014年年報和2015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三、華澤钴鎳2015年未及時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報中披露星王集團與陝西華澤簽訂代付新材料項目建設款合同及華澤钴鎳爲星王集團融資提供擔保的情況。四、華澤钴鎳2015年未及時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報中披露華澤钴鎳爲王濤向山東黃河三角洲産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借款3,500萬元提供擔保的情況。對此,證監會決定對華澤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王濤等人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2018年6月19日,證監會對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2018〕46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證監會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主要違法事實:一、華澤钴鎳2013年和2014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二、國信證券出具的《華澤钴鎳恢複上市保薦書》、《華澤钴鎳重大資産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暨關聯交易之持續督導工作報告書》和《華澤钴鎳重大資産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暨關聯交易之2014年度持續督導工作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三、國信證券在核查上市公司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和應收票據,以及利用審計專業意見等方面未勤勉盡責。證監會決定:一、對于國信證券保薦業務行爲,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00萬元,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對龍飛虎、王曉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二、對于國信證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行爲,責令其改正,沒收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收入600萬元,並處以1800萬元罰款;對張苗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罰款。
2018年12月29日,證監會對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作出〔2018〕126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證監會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主要違法事實:一、華澤钴鎳2013年、2014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二、瑞華所在對華澤钴鎳2013年度、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證監會決定:一、沒收瑞華所業務收入130萬元,並處以390萬元的罰款;二、對王曉江、劉少鋒、張富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財稅閑談評論:
目前未看到判決文書,不知道法官判決券商40%、會計師事務所60%的具體理由是什麽。對這種虛假陳述,筆者認爲,對投資人來說,券商和會計師應該都是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當然,二者之間內部的責任分配可具體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