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42歲的被告被控四項罪狀,包括企圖強奸和非禮罪等。他否認有罪,經過11天審訊,在上月19日被判罪名成立,法官將在本月23日下判。
周海麗 報道
37歲送貨員到女友家過夜,卻兩次企圖強奸女友的17歲女兒。一次因女友從外回來,另一次因受害人的姐姐要到主人房上廁所,他才停手,讓受害人保住清白,並揭發他的醜行。
案件發生在2012年3月11日和13日,地點是北部一個組屋單位。爲保護受害人,媒體不可報道任何可泄露她身份的資料。
被告被控四項罪狀,包括用手指性侵、企圖強奸和非禮罪。他否認有罪,經過11天審訊,在今年1月19日被判罪名成立,法官將在本月23日下判。
根據控方結案陳詞,被告現年42歲,是一名送貨員,曾離婚。受害人案發時17歲,當時准備到理工學院升學。她父親于2010年過世,母親隔年和被告成爲戀人,受害人則稱被告爲“叔叔”。
趁受害人母親外出時下手
受害人案發時與母親同睡主人房,母親睡雙人床,受害人睡單人床,但兩床並排。被害人還有個姐姐,睡在另一個房間。
被告從2012年開始經常在女友家過夜,並在同年3月11日和13日兩次企圖強奸少女,當時少女的母親都外出爲朋友慶生,讓少女和被告單獨留在主人房裏。
第一晚,少女在睡夢中突然感覺不舒服和疼痛,醒來後發現被告正在用手指性侵她。少女不斷反抗,但被告仍繼續非禮她。
就在此時,母親剛好回家,被告才回到自己床上,少女因擔心影響母親和被告的感情而不敢告訴母親。
兩天後的晚上,被告再次在房裏非禮少女,但她因害怕吵到姐姐而不敢出聲,在最關鍵時刻,姐姐因爲要到主人房上廁所而出現在門口,被告才住手。
少女之後離家,並躲在樓梯口哭泣,直到表姐、母親和警察趕到後才說出實情。她之後錄了口供,查案人員也在她的內衣裏發現被告的DNA,但被告仍否認罪狀,並說是少女一家企圖陷害他。
另外,根據少女的供詞,2012年3月13日那天,少女的母親叫她陪被告外出幫忙送貨,少女因認爲是在公共場所才答應,但被告竟指示少女跟他到附近的酒店休息和沖涼,言語間還表示希望與受害人發生關系。
少女拒絕後,被告又把車開到一個多層停車場,要求少女到車後座躺下。少女一直拒絕,被告最後才載她回家。
被告不認罪還要求庭外和解
被告在2016年嘗試和少女庭外和解,願意賠償5萬元,說他已知錯懊悔,求她原諒,甚至願意支付她的學費。
對于母親爲何還與被告在一起,少女說問過母親,當時母親說:“我真的很愛他,他已道歉懊悔,現在一直努力補救。”
根據少女的創傷報告,她無法停止回想發生的事,也不再聯系任何朋友,只要想到母親仍和被告在一起時,就會感覺受背叛。少女爲了減輕精神負擔,對藥物産生依賴、開始割腕自殘,並表示想結束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