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強奸罪的年輕被告,若因智商低而無法明白青年改造所的教育,法庭該應控方所求,對被告施加最長18年的監禁和打鞭15下嗎?昨天,高庭判年輕強奸犯進青年改造所時,直言這並非一起簡單的判刑案件。
被告去年2月承認在2014年年僅14歲時,強奸和兩次性侵一名16歲陌生女子,幹下總共三項罪行。此外,他所面對的夜間破門行竊、偷竊和非禮等六項控狀,則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控方指出,現年17歲的被告保釋在外期間,犯下嚴重的強奸和性侵罪,要求法庭判被告15年至18年監禁和至少打鞭15下。再說,他低智商而難以明白青年改造所的教育。
控方精神科醫生去年供證時說,被告智商只有61,參加過兩次小六會考,其中一次只考到45分,成爲全國分數最低的學生。青年改造所不適合他,因爲他缺乏認知能力,不太可能從改造所獲益。青年改造所的刑期爲18個月至三年,視被告服刑期間的行爲而定。
昨天,高庭法官吳必理指出,控方因被告極不可能從青年改造所受益,就要求法庭別判他進入改造所,是把問題過于簡單化。然而,不判被告入改造所,難道就應控方的要求,對他施加長期徒刑和12下的強制鞭刑。
法官問:“那就是答案?我不認爲。”
法官:沒證據顯示重罰會提高改造成功率
法官指出,被告年幼、低智商,本身就是弱勢群體,但控方因他無法明白改造所教育而要求監禁,刑罰比改造所更重,這是不對的。
再說,法官說沒有證據顯示,判被告鞭刑和監禁就會提高他改造的成功率,也給公衆更好的保護。“甚至是控方的精神科醫生都沒說,監刑加鞭刑是比青年改造所更好的選擇。”
法官考慮到,被告若坐牢和受鞭,更有可能變成冥頑不靈的罪犯,這對他或公衆都不利。
“我明白,除非被告成功獲得改造,否則重蹈覆轍的可能性高。就我看來,改造被告是主要的考量……若被告得以改造,他就受到遏制,也加強對公衆的保護。若他沒低智商,判他入青年改造所不會讓我那麽猶豫。”
經過斟酌後,法官下令被告進入青年改造所。
此外,法官說本案揭露了更大的問題,即法庭只有有限的判刑選擇可以向低智商的年輕罪犯施加,這是令人無法滿意的。
控方在判刑後以可能上訴爲由,要求法官暫緩執行被告入青年改造所的刑罰,申請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