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玲 報道
被控強奸的技工供證時把親生女兒勾勒爲“問題少女”,曾離家出走至少五六次,而且上網結識陌生男子大聊性事。女兒被指受不了家裏嚴厲管教,才會負氣報假案誣陷父親以換取自由。
《聯合早報》日前報道,一名35歲已婚華族技工被控在2014年11月19日及隔年1月9日,兩次在榜鵝通道一帶的組屋住家強奸當時14歲的親生女兒。
根據控狀,被告一次是在女兒使用廁所時破門而入,然後在馬桶上強奸她,另一次則是把她拉進臥房強奸。
女兒聲稱,被告在兩個月內強奸她多達八次,地點都在他們的榜鵝住家。
爲保護少女身份,法庭谕令媒體不可報道少女及被告的名字。被告有三個孩子,受害少女是他的大女兒。
案件昨天在高庭續審,被告上證人欄答辯時透露,大女兒出世時,自己正在牢裏服刑,出獄時女兒已兩歲。
他聲稱與三個孩子的關系向來不錯,但一家人搬到榜鵝後,步入青春期的大女兒開始時變得叛逆並且經常撒謊,貪玩的她曾五六次離家出走。
根據被告的說辭,他和妻子發現女兒會上網結識比自己年紀大許多的陌生男子,並且與對方大聊性事。爲教訓女兒,被告承認會用藤條打她,並叫她罰站,有一回還激動得把椅子丟向女兒。他說:“我們非常嚴格,以致女兒討厭我們。”
被告也稱,所有的強奸指控都是女兒捏造的,她在報案後搬去和祖父同住,由于祖父不會限定她的活動,女兒因此獲得了“自由”。
被告稱遭警員施壓錄口供
高庭法官李兆堅昨早也裁定,被告在警局所錄的口供書不被接受爲呈堂證物,但法官沒有對此給予更多解釋。
審訊日前揭露,被告于2015年4月2日在警局錄口供時,已承認其中一項控狀的內容。豈料,被告在庭上辯稱,他當時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錄供。
他聲稱有一對男女查案人員不斷對他施壓,還翻出被告曾坐牢的犯罪案底,恐嚇他最好說出真相,否則就把他關在拘留所。被告稱:“我當時只想著趕緊離開,所以就對他們撒謊……”
但男女查案人員否認有恐嚇被告,控方也指被告的說辭前後矛盾,他聲稱當時想趕緊離開警局是爲了去找律師,但最終拖至好幾天後才這麽做。案件下周一續審,屆時將由控方盤問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