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目前量刑時,會考慮受害人背景和被告剝削的程度,判定是否有必要加重刑罰。委員會認爲,受害人若處于極度弱勢處境,或遭被告嚴重剝削,就應該在現有量刑標准上加重被告的最高刑罰。
弱勢群體需要獲得更多法律援助,才能在權力不對稱的關系中保護自己。受訪專家認同《刑事法典》檢討委員會的建議,同意法律應進一步保護弱勢受害者。
委員會將弱勢受害者定義爲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體障弱智者和女傭。
法庭目前量刑時,會考慮受害人背景和被告剝削的程度,判定是否有必要加重刑罰。委員會認爲,受害人若處于極度弱勢處境,或遭被告嚴重剝削,就應該在現有量刑標准上加重被告的最高刑罰。
過去數起令人發指的虐待致死案件,一般在蓄意重傷他人罪名下被起訴,而非誤殺罪名,這是因爲這類案件往往缺乏犯罪意圖(mens rea),因此無法在誤殺罪下被提控。
委員會在報告中直指“這個情況並不理想”,並建議增添“持續虐待孩童、女傭或弱勢受害者致死”罪名,刑罰應等同于誤殺弱勢受害者罪名,即入獄最長20年、或罰款、或鞭刑、或任何刑罰組合。
委員會認爲,持續虐待孩童或弱勢受害人一段時間後致死,即便犯罪意圖較少,但可說等同于誤殺。
看護放任事情發生也將觸法
此外,看護如果得知身邊的未成年人有遭人重傷或性侵犯的風險,應采取合理行動防止虐待事件繼續發生。如果放任事情發生,看護會在新法律出台後觸法。
同理也用在新增的“致死或重傷14歲以下少年或弱勢受害者”罪名,不僅施害者會被提控,放任事件發生或沒有采取合理行動的看護也會被提控。
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慶文表示,衡量一個社會的指標,是社會如何看待少數群體,尤其是弱勢族群。“雇主和女傭、大人和小孩間的權力不對稱,因此弱勢受害者無法完全保護自己。而加害者往往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剝削處于弱勢的一方。”
陳慶文指出,我們不能姑息這類剝削行爲,這將削弱法治,而法律應該保護無法發聲的人。他補充,在權力不對稱關系中較爲弱勢的女傭,也需要法律進一步保障,而且更何況她們的工作場所就是她們的居所。
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AWARE)執行董事林淑美指出,研究一再顯示,對比更嚴重的刑罰,確定犯罪會被逮捕、起訴、處罰更能起到阻遏作用。
她表示,AWARE建議投入更多資源來簡化報案程序以及爲法定機關提供培訓,確保相關人員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更加敏感留心。她說:“我們應該讓弱勢群體更容易站出來,舉報虐待事件。”
陳慶文認爲,從此次檢討委員會對修訂刑事法典提出的建議,可看出他們已意識到,我國須在刑事立法上更充分地保護弱勢群體,並特別關注受害人是兒童的罪案。
案例1
低智商女侍應生余玉蓮遭被她視爲“姐夫”和“姐姐”的潘學泉和妻子陳惠珍,以腰帶木棍等虐待長達八個月,導致她19根骨頭斷裂,臀部皮開肉綻,于2015年4月去世。夫妻倆分別被判坐牢14年鞭打14下和坐牢16年半。
由于死因是急性脂肪栓塞,夫妻無意殺人,謀殺誤殺罪都不成立,因此只是被控危險武器蓄意重傷罪。
案例2
兩歲男童莫哈默遭母親愛達和她的男友再尼虐待長達一個多月,最終帶著滿身傷痕離開人世。
他被兩人多次掌掴踢肚、雙手放頭罰站、逼吞幹辣椒等,愛達和再尼在2016年7月分別被判坐牢11年和10年,再尼也接受12下鞭刑。
愛達和再尼在虐童和蓄意重傷罪名下被控。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過後指出,我們應檢討現有的法律框架是否足以防止類似案件發生,也要鼓勵人們在發現虐童案時立刻向當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