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鎮理事會訴訟案中,訴辯雙方就市鎮會出賬程序是否符合市鎮會財務條例的要求出現理念上的不同。
根據條例,市鎮會部門主管必須滿意服務供應商的收費,認爲是公平合理的,或依照合同或經批准的收費表收費,才能批准付款。
審計師認爲發票上沒簽字 表示部門主管未同意
獨立審計師例舉的56張“問題發票”中,大部分情況下審批付款的部門主管只在憑證記錄上簽字,而沒有在發票上簽字,讓審計師有理由相信,部門主管並不是在同意或對發票內容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付款。辯方律師CR拉惹圍繞此事與訴方證人、普華永道新加坡(PwC)會計事務所合夥人吳天鵬展開辯論。
CR拉惹:(出示憑證記錄)這份文件顯示部門主管已經簽字批准這項付款。你對此有異議嗎?
吳天鵬:這不是發票,是一般由財務經理簽字、用于做賬記錄的憑證記錄。我無法由此肯定這個部門主管是否同意發票上的數額。
CR拉惹:要求部門主管在發票上簽字,以證明付款得當,你認爲這是AHTC的標准作業程序,對嗎?
吳天鵬:必須要有前後一致的政策,而不是任由個人隨心所欲簽署文件。
CR拉惹:但要符合市鎮會財務條例第56(4)節,只要遵循它的精髓和本質就可以了,而不是形式上跟從。這節條文提出的是實質性,而不是程序性的要求。
吳天鵬:我同意這點……不過這名部門主管簽署憑證記錄,不代表他接納發票內容。
CR拉惹:你說辯方違反了第56(4)節。我想征詢你的意見:你是認爲市鎮會沒有達到相關的要求所以違例,還是因爲這名部門主管沒有簽署發票,反而簽署其他文件來表示自己樂意批准付款?
吳天鵬:我們必須看到他滿意發票內容的證據。
CR拉惹:如果他給你寫信,說“關于這張發票,我可以確信這筆付款符合財務條例”,你還會認爲有違條例嗎?
吳天鵬:他必須具體告訴我他審查了什麽,是否檢查報價等等……市鎮會這麽多項交易,只要遵循這個政策,就不用時時刻刻發這樣的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