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去年10月,一名26歲攤位助手
在小販中心內騎電動踏板車,
結果撞傷一名61歲女食客。
他因此面對一項行爲魯莽
導致他人受傷的控狀,
被判坐牢一周。
個人代步工具的安全問題
備受關注。去年共發生128起
與個人代步工具相關的意外,
相比前年的42起有顯著上揚。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到
黃永恩律師和薇薇恩
(Viviene Sandhu)律師
講解個人代步工具騎士
在造成意外時可能面對的刑事
或民事責任。
阿傑買了一輛新的電動踏板車。這一天,他上班快遲到了,趕忙騎車出門。
由于時間還早,街上人煙稀少,阿傑加快車速至每小時35公裏,希望能在老板發現前趕到公司。
怎料,他轉彎時一不留神,差點就撞上一名老伯,好在老伯眼明手快,往旁邊草叢一跌,避免了意外發生。
阿傑也不管老伯有沒有跌傷,趕緊把車騎走,還心想,幸好沒撞到他,不然肯定會跟我討醫藥費。
但隔天,阿傑卻被警察傳召,原因是他被電眼拍攝到涉嫌魯莽騎行,須接受調查。阿傑傻了,他明明沒有撞到老伯,也要負法律責任嗎?
魯莽或疏忽亦須承擔刑事責任
本地較常見的個人代步工具,包括電動踏板車、懸浮滑板和電動獨輪車等。
黃永恩律師(Kalco Law律師事務所)接受《聯合早報》采訪時說,倘若個人代步工具騎士魯莽或疏忽地行駛,根據《刑事法典》,即便沒有發生意外,他也可能因行爲魯莽或疏忽,以致危及他人性命或人身安全,而須承擔刑事責任。
黃永恩說,魯莽行爲(rash act)指的是當騎士以違例方式行駛個人代步工具,例如騎上公路或超速行駛。
根據活躍通勤法令,個人代步工具不得在公路上騎乘,騎士在越過斑馬線或交通燈過道時也須下車推行。
此外,個人代步工具在人行道行駛的時速不應超過15公裏,在腳踏車道和共用道則不應超過25公裏。明年起,個人代步工具在人行道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可超過10公裏。
疏忽行爲(negligent act)指的則是當個人代步工具騎士沒有安全行駛或謹慎留意周遭,例如忽略行人安全,或是未在擁擠的地方減速。
黃永恩說:“當然,如果發生涉及行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意外,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其他加重刑罰的考量因素,則規定刑罰也將更高。”
黃永恩說,倘若個人代步工具騎士魯莽或疏忽行駛,並導致其他道路使用者發生事故(例如汽車爲避開個人代步工具而突然刹車,導致追尾事故),他也可在上述《刑事法典》條文下被控。
■ 若被個人代步工具撞傷
可否向騎士索賠?
可以。
薇薇恩律師(Clifford Law律師事務所)接受《聯合早報》采訪時說:“受害人須證明另一方存在疏忽,以致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personal injuries)或損失。”
由于這類索賠屬于民事案,法官在裁決時將權衡訴辯雙方的證據,看哪一方的說辭較爲可信。訴方須證明三點:一、騎士本應負起謹慎責任(duty of care);二、騎士違反了該責任,例如行駛過快;三、騎士因此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
謹慎責任指的是當某人有責任采取負責任的態度,以免其行爲對他人造成傷害,而該傷害是可預見的。就個人代步工具而言,如果受害人有合理理由相信,騎士應小心行駛,則騎士對受害人就負有謹慎責任。
薇薇恩說:“意外發生後,受害人或其律師可致函騎士及相關保險公司,並提供文件以估算損失。對方須在兩周內確認收信,期限一到卻不予回複,則受害人可啓動法律程序。”
倘若對方確認收信,則有六周時間可進行調查並給予受害人答複。因此,受害人一般須等待至少八周,如果索賠被拒,才可展開起訴。
但黃永恩指出,由于許多個人代步工具騎士沒有購買第三方保險,因此受害人在索賠時可能面臨困難,如騎士無法支付賠償。
■ 被個人代步工具撞傷後
如何計算損失?
薇薇恩說,索償項目可分爲“一般損失”(general damages)和“特殊損失”(special damages)。
一般損失指的是無法具體計算出的金錢補償,通常以醫療報告爲基礎,如受害人蒙受了疼痛和痛苦、喪失生活樂趣、失去未來收入、失去賺錢能力等。
薇薇恩說:“在我國,法庭會采取已下判的案件爲先例,來決定公平的賠償額。”
特殊損失指的則是可通過收據、發票或薪水單等文件進行量化的金錢賠償。它可涵蓋醫藥費、交通費、護理費、財産損失、第三方賠償以及受害人在審訊前所喪失的收入等。
根據時效法令,受害人要爲人身傷害索取賠償的期限是三年,爲財産損失索取賠償的期限則是六年。
■ 如何在意外發生時
保障自己的法律權益?
黃永恩說,個人代步工具騎士如果發生意外,應立即停車並向受害人提供援助。如果事故發生在公路上,根據公路交通法令第84條,他們有法律義務爲受害人提供援助。
假設騎士認爲自己並沒有錯,也應盡可能拍攝事故現場的照片、記錄意外情況,以便在面對民事索賠或刑事調查時保護自己。
至于受害人,薇薇恩說,他們在提出索償前應收集好以下文件:
■ 醫療收據與賬單、醫藥證明書、門
診預約卡等
■ 如果是爲汽車索取維修費,須出
示車輛注冊證、保險憑證、獨立損壞
評估中心(Independent Damage
Assessment Centres,簡稱IDAC)的
評估表格、意外調查報告(附上汽
車損壞的照片),以及維修賬單
■ 如果是蒙受收入損失,須出示薪水
單和雇主信函,說明受害人因事故而
休病假期間,沒有收入
■ 如果是爲丟失或損壞的個人物品索
賠,必須出示收據或物品的照片
■ 如果受害人因事故而留下永久性疤
痕,應拍攝疤痕並記錄下拍攝日期
■ 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後需要看護(如
護士或傭人)的照顧,須出示文件
證明付了多少錢來聘請看護
個人代步工具騎士如果發生意外,應立即停車並向受害人提供援助。如果事故發生在公路上,根據公路交通法令第84條,他們有法律義務爲受害人提供援助。
——黃永恩律師
意外發生後,受害人或其律師可致函騎士及相關保險公司,並提供文件以估算損失。對方須在兩周內確認收信,期限一到卻不予回複,則受害人可啓動法律程序。
——薇薇恩律師
個人代步工具騎士違例,或面對以下刑事責任
《刑事法典》條文 受害人傷亡程度 魯莽行爲 疏忽行爲
304A 死亡 監禁長達五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監禁長達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338A 重傷* 監禁長達四年,或罰款高達1萬元,或兩者兼施 監禁長達兩年,或罰款高達5000元,或兩者兼施
337A 輕傷 監禁長達一年,或罰款高達5000元,或兩者兼施 監禁長達六個月,或罰款高達2500元,或兩者兼施
336 沒有受傷 監禁長達六個月,或罰款高達2500元,或兩者兼施 監禁長達三個月,或罰款高達1500元,或兩者兼施
*重傷可包括昏迷、終身殘障、頭部或面部毀容、骨折或脫臼、喪失性能力、視力或聽力永久受損、截肢。
早報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