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集體食物中毒事件近日頻發,本地食肆及餐飲供應商所售賣的膳食,如果損及消費者健康,
甚至奪走生命,須負起怎樣的法律責任?本期《說法識法》邀請到陳傑安律師和陳錦海律師,
講解食客的法律權益,以及他們在遭遇食物中毒事件時,可向餐飲業者追究的民事賠償。
阿宏的父親這天慶祝60大壽,一家人歡歡喜喜地到酒樓聚餐。鮑魚、魚翅、佛跳牆……各種山珍海味齊齊上桌,大夥兒吃得眉開眼笑。
豈料,壽宴後隔天,全家人上吐下瀉,其中以阿宏父親的情況最嚴重,病倒後不久即撒手人寰。
阿宏悲痛不已,想要向酒樓追究責任,但身爲當事人的父親已經去世,家人還能否爲他討回公道?
德尊律師事務所(Drew & Napier)的陳傑安律師接受《聯合早報》采訪時說,即使受害人已因食物中毒去世,其遺産管理人或執行人仍可代表他,向餐飲業者提出民事訴訟,爲他所蒙受的身體損傷(personal injury)索償。
“訴方必須證明,餐飲業者本應對受害人負起謹慎責任(duty of care),卻未達到所要求的衛生標准,因而違反了謹慎責任,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而這些損失可被充分證明和量化。”
TSMP Law Corporation的陳錦海律師受訪時也指出,一旦餐飲業者所售賣的膳食,對他人造成身體損傷,例如疾病或死亡,即可被視爲民事侵權行爲(tort)。
他以2002年導致多人肝髒衰竭的減肥藥Slim 10爲例說,無論是藥物或食品,只要是售賣傷害他人的東西,受害人都可起訴賣家疏忽。
損害索賠額沒上限
食物中毒受害人及其遺産管理人或執行人,可向失責的餐飲業者索討的損害賠償額沒有上限。
陳傑安說:“只要受影響的一方能證明他們所蒙受的損失或傷害是源自食物中毒事件,一般上他就有權索償。”
陳錦海補充說,除了醫藥費外,倘若有人因食物中毒身亡,並且他生前對家庭收入有所貢獻,那法庭在計算死者家人應獲得的賠償時,也會將死者生前的收入納入考量。
“法庭會根據他去世時的收入、年齡,以及未來可能取得的加薪幅度,來決定賠償額度。例如,如果是年輕大學生去世,其家人可索取更高的賠償,因爲死者有大學文憑,可找到高薪的工作。反之,如果是老年人去世,他的職業前景未必那麽好,那很不幸的,其家人也許無法獲得那麽多賠償。”
陳傑安同意,法庭有可能在計算賠償額時,將死者未來是否會升職或加薪納入考量。因此,家屬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如死者雇主的聲明書,或是與死者有著類似職位的雇員的升職記錄。
但陳傑安也強調,法庭不會采用死者的全額收入來計算賠償額,而是會從中扣除他生前的日常支出。法庭也不會直接將死者收入乘以工作年數,即一直算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是考慮死者原本還會供養家庭多少年。
陳傑安說,無論是嚴重或輕微的食物中毒事件,受害人都可提出民事訴訟,但實際上如果症狀輕微,受害人又要歸咎于某個食肆的膳食會較爲困難。
損害賠償也可分爲一般損失(general damages)和特殊損失(special damages)。特殊損失指的是可量化的金錢損失,如受害人在審訊前的醫療賬單、收入損失和其他自付費用。
一般損失則可以是金錢或非金錢損失,且無法具體量化,如受害人蒙受了疼痛和痛苦、失去未來收入或賺錢能力等。法庭會參照過往案例來計算一般損失。
要索賠須證明 食肆膳食造成傷害
■ 我在一家餐館吃了晚餐後出現腸胃炎,但我同一天還吃了別的東西,要怎麽證明這家餐館就是罪魁禍首?
陳傑安說,要在食物中毒案件中索賠成功,就必須證明食肆的膳食對受影響一方造成了傷害。
他建議受害人可聘請專家來分析食物中毒的原因,但其中也存在一些潛在困難,例如,無法取得造成腸胃炎的食物樣本,又或者是距離用餐時間過久,難以將食物中毒歸咎于特定源頭。
“如果有其他人在同一天食用了同一家食肆或餐飲供應商的膳食後,也出現食物中毒症狀,則索賠行動會更具說服力。只要所有受害人能說明,他們唯一共同食用的膳食,來自這家食肆或餐飲供應商,那說服力更大。”
陳錦海也說,食物中毒受害人必須向法庭提呈科學和醫學證據,證明是這家餐館的食物導致他們患病的。
因此,越是大規模的食物中毒事件,越有利于訴方證明食物中毒的源頭,因爲他們可在民事訴訟中采用衛生科學局或其他政府機構的調查結果,這是最佳的證據。
“如果有人疑因食物中毒身亡,政府也會展開調查、由法醫進行驗屍,死者家屬可根據上述調查和驗屍結果,提出民事訴訟。”陳錦海強調,如果食肆面對刑事提控且罪名成立,這也有利于受害者的民事索賠訴訟。
■ 我是餐館老板,有顧客在我的餐館吃飯後上吐下瀉,但餐館的衛生水平明明達標,如此一來我還會被要求賠償嗎?
陳傑安說,一旦訴方證明他的食物中毒症狀是由辯方的膳食引起的,依據“事實自證”(res ipsa loquitur,拉丁語)的法律原則,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將轉移到辯方身上。
這意味著,食肆或餐飲供應商必須證明他們爲了食客的安全,已經采取了合理的謹慎態度(reasonable care),而食物被汙染可能與他們無關。
陳錦海也說,如果食肆或餐飲供應商能夠證明他們擁有相當好的衛生標准,並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來確保其膳食是可安全食用的,那即使發生食物中毒事件,他們也可能免除法律責任。
■ 食物中毒事件是否有索賠期限?
索賠期限爲三年,但陳錦海透露,很多時候,受害人或許不太願意“挑戰”大型企業,因此最終決定不起訴。
“對于遭遇這類事件的人士,最重要的是立即咨詢法律意見,了解你的法律權益,以免爲時已晚。”
他透露,因食物中毒而起訴餐營業者的民事訴訟過去並不常見,但國人如今更了解自己權益,也更願意對抗大公司,對其提出索賠。
■ 涉及食物中毒事件的餐飲業者,可能觸犯哪些條例?
根據食品銷售法令第15節條文,任何人若是售賣不安全或不恰當的食物,初犯者可被罰款高達5000元,重犯者則可被罰款高達一萬元,或監禁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此外,根據環境公共衛生(食品衛生)條例,在衛生方面有所疏失的業者可被罰款高達2000元。如果他被定罪後繼續觸犯有關條例,則可被判每天不超過100元的額外罰款。
2009年,芽籠士乃臨時巴刹的印度羅惹攤發生154人集體中毒事件,其中兩人不幸喪命,攤主最終被判罰款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