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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好散之資産與費用

2021 年 3 月 12 日 跋语者

說法識法

楊浚鑫 [email protected]

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婚姻期間所累積的財産,以及決定配偶所應得的生活費,是離婚中重要的一環。

但由于它牽涉雙方的根本經濟利益和離婚後的生活水平,也往往成爲最具爭議的一環。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到雷·路易律師(Ray Louis律師事務所)和姚婷婷律師(何進才律師事務所),解析何謂婚姻資産(matrimonial assets)和配偶生活費(spousal maintenance),以及法庭是依照哪些原則進行分配,以顧全婚姻雙方的利益。

法庭如何分配婚姻資産?

法庭有權命令婚姻雙方以“公平合理”(just and equitable)的比例分配婚姻資産。

根據《婦女憲章》第112(2)節條文,法庭在行使這項權力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

■各方爲取得、維持和提升婚姻資産所做出的財務貢獻

■各方爲了共同利益或子女利益所欠下的債務

■子女的需求,即各方離婚後須爲子女所提供的照顧

■各方爲維系家庭福利所做出的非財務貢獻,包括打理家庭所需、看護家中年長者或需要照顧的家庭成員

■雙方在計劃離婚時,對婚姻資産所有權和如何分配所定下的任何協議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協助或支持,無論是否是物質上的,包括協助或支持另一方打拼事業或生意

阿偉和阿婷是一對結婚30多年的夫妻。

阿婷還記得,阿偉的父母在他還小的時候去世,只留下一枚祖傳金戒指,好在阿偉有生意頭腦,白手起家,婚前就擁有自己的雜貨店。

結婚後,小兩口共同打理雜貨店,養家糊口,阿偉是雜貨店老板,負責進貨和收賬,阿婷則不參與經營,只是每天到店裏打掃和招呼顧客。

至于那枚金戒指,阿偉一直保管著,存放在保險箱裏,誰也沒再碰過。

轉眼30年,孩子們長大了,但阿偉和阿婷的感情卻也變淡,兩人協議離婚。

阿婷認爲,兩人既已當了多年夫妻,那阿偉擁有的所有東西都理應算作是婚姻資産。但阿偉不同意,認爲雜貨店和金戒指是他婚前就擁有的,憑什麽要分阿婷一份。況且,阿婷沒有生意頭腦,對于雜貨店始終只是出力未出錢,他才是雜貨店的實際掌舵者。

法庭最終裁定,雜貨店屬于婚姻資産,而金戒指卻不是,原因究竟是什麽呢?

婚姻期間獲顯著增值都算“資産”

雷·路易律師解釋,所謂婚姻資産,指的是不僅是婚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資産。即使是一方在婚前所獲得的資産,倘若在婚姻期間獲得顯著增值,也可算是婚姻資産。

他舉例,如果丈夫在婚前就擁有一筆錢,而妻子又是個精明的理財者,在婚姻期間妥善投資這筆錢並有所收益,那即便妻子只出力未出錢,仍有權在離婚時分享這筆財富。

同樣地,盡管阿偉的雜貨店是他在婚前就擁有的財産、阿婷也沒有在金錢上做出貢獻,但由于她婚後幫忙打理雜貨店,還招呼顧客以拓展生意,因此可視爲爲雜貨店增值。

至于金戒指,它既是阿偉婚前就擁有的資産,阿婷婚後也沒有協助提升其價值,因此不算是婚姻資産。

爲共同利益使用遺産
配偶可要求分享部分收益

那麽,假如阿偉的父母是在他婚後才去世的呢?他如果在婚姻期間繼承一筆錢,又是否算作是婚姻資産?

對此,姚婷婷律師解釋,根據《婦女憲章》第112(10)節條文,婚姻資産不包括婚姻一方以禮物或遺産形式在任何時候所獲得的資産。但前提是,該資産在婚姻期間沒有獲得顯著增值。

因此,倘若阿偉是在婚後繼承一筆錢,而這筆錢在婚姻期間沒有增值,則原則上不會被視爲婚姻資産。

但凡事也有例外。姚婷婷說:“假設婚姻一方在婚姻期間獲得一筆遺産,並爲了夫妻倆的共同利益使用這筆錢來購買婚姻住所,那配偶就有權要求享有婚姻住所的部分收益。”

財務分配問題問答錄

■我懷疑我的配偶沒有披露所有資産,該怎麽辦?

雷·路易說,若婚姻其中一方有合理理由懷疑配偶沒有披露所有資産,可通過“證據開示”(discovery process)程序,要求對方做出完整披露。

例如,妻子若懷疑丈夫手頭握有股票,可出示資料證明他擁有投資戶頭,並要求他公開所有投資交易記錄。

倘若配偶選擇繼續隱瞞,則法庭可對他采取不利推斷(adverse inference),如減少他所獲得的婚姻資産比例。

■我應該要求前夫給予“一次付清”(lump sum)生活費,或是分每月支付?

姚婷婷說,一次付清生活費的好處在于確保夫妻關系能夠一刀兩斷。其次,它也能避免男方拖欠生活費的情況。

她指出,最高法院上訴庭曾在2014年的一起離婚上訴案中,就頒布一次付清生活費庭令提出三項原則。

一、以一次付清形式支付生活費有助于婚姻雙方劃清界限(clean break),應在適當的時候采用,這能避免雙方采取進一步的訴訟行動,或是導致他們積怨更深。

二、如果頒布一次付清生活費的庭令,將嚴重削弱男方的經濟能力,那法庭不應下達此類庭令。

三、當法庭有理由相信男方可能拖欠生活費,頒布一次付清生活費的庭令是適當的。

■除了女方,男方也能獲得生活費嗎?法庭如何決定生活費的多寡?

雷·路易說,丈夫要獲得生活費須符合三大條件,即在婚前或婚姻尚有效時就已失去自立能力、欠缺謀生能力,並且無法養活自己。

即使符合上述條件,男方也不是“自動”獲得贍養費。法庭會在裁定贍養費前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女方的收入和賺錢能力、雙方的經濟需要,以及孩子的需求。

雷·路易也指出,若是女方的薪水高于男方,她仍可要求生活費,但比較可能的情況是,她將獲得較少的生活費。

他說,法庭在決定生活費時要考慮婚姻雙方的薪水、財務資源和債務,以及女方婚前的生活品質。

“假設這是一個富裕的家庭,丈夫在婚姻期間負責支付妻子的汽車貸款、孩子的學費,和一家人出國旅遊的費用等。那麽,只要男方沒有負債,女方就有權享有和離婚前一樣的生活品質,法庭會以這個爲考量決定女方所能獲得的生活費。”

■女方可在什麽情況下要求男方給予更多生活費?

兩名受訪律師指出,唯有當“情況出現重大變化”(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時,女方才可要求更多生活費。

這包括女方的就業或經濟情況改變(例如失業)、孩子的教育情況改變(例如升上大學)、孩子的居住地改變導致需求改變,或家庭出現長期醫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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