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慶祝結婚三周年,丈夫在情人節當天把名下的宏茂橋組屋分一半給妻子。事隔23年,兩人鬧離婚,丈夫反稱他與母親各持有組屋的一半權益,妻子只是“挂名”屋主,但被高庭法官駁回。
朱漢德法官在昨天發出的書面判詞中指出,由于男方母親已擁有一個位于奧雲路(Owen Road)的組屋單位,根據建屋發展法令,她不可能購買或持有另一個組屋單位的權益。因此,宏茂橋組屋的100%權益都屬于離婚男女的婚姻資産。
根據判詞,這對離婚男女分別是52歲和49歲,沒有生育子女。男方目前是一名工地管工,女方則是助理教師。兩人在2017年取得離婚臨時裁決,結束長達23年的婚姻。
雙方隨後進入爭奪婚姻資産的訴訟,男方也在去年入禀法院,要求法院對宏茂橋組屋的資産擁有權進行定奪。
男方稱與母親 各持組屋一半實益擁有權
男方說,他與母親在1991年聯名申請宏茂橋的組屋,當時男方未婚,母親則擁有奧雲路的組屋。
兩年後,男方以17萬8000元買下宏茂橋組屋,母親也在隔年把奧雲路組屋轉讓給其他子女,並且被列爲宏茂橋組屋的住戶。
1997年情人節當天,即男女結婚的第三年,男方爲慶祝結婚周年,決定把妻子的名字加入組屋地契,兩人成爲聯名屋主。
但男方聲稱,盡管他與女方是聯名屋主,母親才是該組屋的“半個主人”。當年母親與他有過口頭協議,母子倆各持有宏茂橋組屋50%的實益擁有權(beneficial interest)。
而且,當母親在1994年把奧雲路組屋轉讓出去後,她就有資格擁有宏茂橋組屋資産。即使女方想分得組屋資産,她也只能與男方爭奪他所擁有的50%權益,而非組屋的全部權益。
女方則駁斥,1997年至1999年間,男方的弟妹陸續把奧雲路組屋的資産轉回給母親,讓母親成爲該組屋的唯一屋主。直到2017年底,母親才把該組屋轉讓給女兒與女婿。換句話說,母親不可能同時擁有奧雲路和宏茂橋兩個組屋單位,因爲這違反建屋發展法令。
法官接受女方的立場,並且把宏茂橋組屋的全部權益納入婚姻資産。
根據法官的評估,這對離婚男女的婚姻資産總值爲127萬7292元,當中包括市值70萬元的宏茂橋組屋。
女方患癌須接受化療 男方被令付1萬元生活費
判詞也揭露,女方被診斷患上癌症,須切除子宮並接受化療。她已向當局申請福利津貼,並且希望男方能支付一次性的生活費,數額爲1萬元。
男方卻堅稱,女方有能力自給自足,並且懷疑她在搬出宏茂橋組屋時,拿走屋內所有現金與首飾,爲此拒付生活費。男方也指女方在非經濟方面對家庭毫無貢獻。
但法官認爲,女方在結婚期間對家庭有所付出,包括打理家務、煮晚餐、購買日用品,以及到家翁家婆的釀豆腐熟食攤位幫忙。
他最後裁定男女分別可得70%和30%的婚姻資産,男方也須支付1萬元的生活費給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