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麗 報道
執業30年的資深律師被檢舉把客戶的錢存進自己獨資經營的律師事務所銀行戶頭,紀律審裁庭裁定他違反律師專業守則,律師公會要求三司特別庭將該名律師除名。三司特別庭前天審理後,吊銷律師的執照一年。
案件中的律師是1989年開始執業的律師黃文達。根據紀律審裁庭的報告,黃文達獨資經營一家律師事務所。2016年2月,一名客戶因不滿早前的律師收費太高,改請黃文達作代表。
黃文達之後指示客戶的前律師事務所把客戶剩余的一筆13萬元8148元款項還給客戶,但卻指定支票的收款人是自己的律師事務所。
客戶之後向律師公會投訴,公會因此指控黃文達違反了律師戶頭條例(Legal Profession (Solicitors’Accounts)Rules)。
根據律師戶頭條例,律師收取或代爲保護客戶的錢後,都必須盡快把錢存入客戶戶頭。
紀律審裁庭舉行聆訊後裁定黃文達違反律師專業守則。報告也指出黃文達把客戶的錢存入自己的律師事務所,純粹是爲了個人方便,他自己也從戶頭裏取出了4萬元。
由上訴庭法官潘文龍、高庭法官吳必理和羅賜安組成的三司特別庭星期三審理此案,黃文達仍和接受紀律審裁庭審訊時一樣,沒提呈任何書面陳詞。
代表律師公會的律師陳詞表示,黃文達行爲嚴重失當,有損律師的專業形象,要求除去他的律師資格。
黃文達口頭辯說,他替客戶處理的事,律師費是7萬元,但客戶並未付他錢,不過,他承認沒開賬單給客戶。
三司認爲,客戶應付的律師費和他把客戶的錢存入事務所戶頭是兩回事,不能混爲一談。三司也特別追問黃文達爲何不提呈任何書面陳詞,黃文達口頭表示他感到委屈,不應被除名。
三司過後發表口頭裁決時指出,黃文達雖沒有不誠實行爲,但他把客戶的錢存入律師事務所戶頭已構成重大過失,裁定從今年9月9日起吊銷他的律師執照一年,同時也下令他必須承擔律師公會1萬2335元的律師費。
投訴黃文達的客戶也到庭上聽審,要求匿名的他事後向媒體表示,他早前已入禀國家法院向黃文達追討剩余的約10萬5000元款項。他也透露國家法院上個月已判他勝訴,但目前還未收到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