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亡夫打官司的拉克希米向高庭申請反訴訟禁制令,要阻止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打官司,卻被駁回。她于是向終審法院上訴,結果成功。三司裁定,新加坡才是這起糾紛的合適訴訟地,並指答辯人賈韋裏選擇到英屬維爾京群島展開訴訟,是“無理纏擾和壓迫”的行爲。
兩個印族世交,爲了一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單一股份,以及在新加坡相關的22個公寓租金和賬目等問題翻臉。一個在新加坡采取法律行動,另一個跑到英屬維爾京群島興起訴訟,官司涉款約6900萬元。
不過,這場官司未開打,其中一人就過世,還引發“訴訟地”之爭的外圍官司。
代亡夫打官司的拉克希米(Lakshmi Anil Salgaocar)向高庭申請反訴訟禁制令(anti-suit injunction),要阻止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打官司,卻被駁回。
拉克希米聘高級律師文達星和傑康·尚卡(Jaikanth Shankar,Davinder Singh Chambers LLC)向終審法院上訴,結果成功。
三司裁定,新加坡才是這起糾紛的合適訴訟地,並指答辯人選擇到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簡稱BVI)展開訴訟是“無理纏擾和壓迫”的行爲。
三司說,事實上,一些證人都在新加坡。上訴人已足夠證明新加坡證人的證據至少相當合理,答辯人卻沒確認在BVI有證人,而且其證據跟訴訟課題有關。
據知,因戰略和程序等考量,訴訟地的選擇對訴訟人極爲重要。當訴訟人發現另一造在其他訴訟地發起官司時,可申請反訴訟的禁制令和暫停他國訴訟的申請。
雖然各造有權選擇訴訟地,但普通法有一套原則和規則,避免挑選訴訟平台和濫用司法程序的情況出現。
關于這起案件,終審法院發出反訴訟禁制令後,答辯人如果堅持繼續到BVI打官司,等于違抗庭令,藐視法庭。
根據新的司法維護法令,藐視法庭者可被判罰款高達10萬元,坐牢長達三年,或兩者兼施。
據了解,本案上訴人已通知BVI法庭本地終審法院的判決。
這家在BVI注冊的公司Million Dragon Wealth是22家子公司的唯一股東,而後者各擁有一個坐落在紐頓路Newton Imperial公寓的單位。
由上訴庭法官莊泓翔、高庭法官洪素燕和吳必理組成的三司指出,事實上,這場官司糾紛的關鍵是新加坡不動産的擁有權和租金。
母公司股份之所以關系到訴辯雙方的利益,是因上述22個公寓單位的關系,“如此來看,引發糾紛的是不是BVI公司持有的股份已非關鍵”。
本案背景曲折和複雜。來自印度的原起訴人阿尼爾(Anil Vassudeva Salgaocar)是新加坡永久居民,在印度果阿(Goa)經營礦業開采。他也是果阿議會成員,家族顯赫。
阿尼爾移居新加坡多年,2016年1月在本地去世,終年75歲,遺下兩子兩女。
因無遺囑過世,其妻女爲了爭當遺産管理人而打官司,後來和解。妻子拉克希米以遺産管理人身份,代亡夫繼續打官司。
答辯人賈韋裏(Jhaveri Darsan Jitendra)長居香港,請女皇律師蘭道(Toby Landau)代表。
根據判詞,阿尼爾和賈韋裏在1980年代就建立了商業關系。
原本當高庭駁回反訴訟禁制令,認定BVI是最合適的訴訟平台後,拉克希米立刻向BVI法庭申請暫停訴訟,表明上訴待審中,但BVI法庭贊同高庭判決,駁回其申請。
針對BVI法庭的裁定,三司指出,訴辯雙方涉及的是事實而非法律課題。
新加坡和BVI都使用普通法,雖然BVI法庭裁決在先,新加坡終審法院發反訴訟禁制令在後,但這不影響兩地法庭的禮讓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