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作爲擔保人的屋主貸款逾期不還,金融公司執行賣屋權力,三次派估價師上門卻不得其門而入,只好向高庭申請禁制令,結果成功。
擁有角頭排屋的男子,成爲一筆35萬元貸款的其中一名擔保人,並授權貸款的金融公司代爲處理排屋事宜。後因貸款逾期不還,金融公司執行賣屋權力,三次派估價師上門卻不得其門而入,只好向高庭申請禁制令,結果成功。
起訴人是新港金融私人有限公司(Xingang Investment)財務董事鄭鴻凡(譯音)。這家公司主要提供中小企業信貸融資及顧問服務。
鄭鴻凡提出的訴求包括:起訴人或他所委任的人或經紀(簡稱起訴人等)執行任務時,屋主必須提供協助;允許起訴人等入屋進行估價;允許起訴人等和潛在買家看房;屋主在買賣協議簽訂後須清空排屋;不得幹預或阻止起訴人等執行任務等。
本案答辯人辛格拉韋盧,擁有位于園林別墅坡(Park Villas Rise,後港2道附近)的一個角頭排屋。
高庭法官李兆堅昨天(8月13日)發表判詞,批准起訴人的禁制令申請,下令答辯人須支付起訴人1萬5000元的律師費。
夫妻同爲擔保人 夫又另簽授權書
答辯人的妻子米納古瑪莉是Emson Systems(簡稱EC公司)的董事兼唯一股東。
EC公司向新港金融貸款35萬元。這對夫婦簽署擔保書,同意根據貸款協議付錢,而答辯人也根據貸款協議,在去年9月27日另外簽署授權書,列起訴人爲被授權人(donee),有權代他處理排屋的轉讓、售賣、出租、抵押、管理等事宜。
因EC公司拖欠貸款,今年3月15日,訴方律師發信通知辯方律師,表明起訴人將行使擔保書和授權書的權力,賣掉排屋,取回欠款,並在四天後安排估價師上門。
根據判詞,起訴人無法上門爲排屋估價,後兩次的安排也失敗,最終向高庭申請禁制令,強制答辯人遵從。
答辯人三反對理由 法官逐一駁回
答辯人提出三個反對理由。首先,他辯稱授權書並沒賦予起訴人入屋的權力,所以起訴人要入屋的申請理當被拒。
他指既然起訴人委任的估價師要代屋主(即他本身)執行任務,起訴人就不能擁有違反屋主心願的權力,包括逼迫屋主讓其他人入屋或清空房子。
但法官駁回他的說法,指單憑條文的解讀,被授權人有權指定估價師入屋爲排屋估價,身爲授權人的答辯人不能阻止估價師進入,以及阻止排屋的買賣。
答辯人也辯稱,授權書內容過于廣泛,沒完全反映貸款協議的條文。
法官表示難以明白其說法,指根據貸款協議,金融公司有權以答辯人所同意的204萬元賣價買下排屋,或是把排屋推出市場售賣。
答辯人最後辯稱,授權書過于“含糊和廣泛”,沒交代售賣的剩余售益該如何處置,所以不能執行。
法官說,這樣的理由站不住腳,因爲扣除了拖欠貸款,被授權人就無權處理剩余的錢,得歸還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