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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期貨法令下首次引用 股東股權披露違規遭金管局民事處罰

2021 年 3 月 12 日 云上快落指南

金管局昨天發布文告說,林順方由于未能提供他在亞太策略投資的持股信息、以及提供虛假的股權信息,違反了證券與期貨法令,被罰20萬元。

胡淵文 報道

[email protected]

針對顯著股權股東不披露挂牌公司持股信息、以及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爲,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首次作出民事處罰。

金管局昨天發布文告說,林順方(Lim Soon Fang)由于未能提供他在亞太策略投資(Asia-Pacific Strategic Investments)的持股信息、以及提供虛假的股權信息,被罰款20萬元。

這是2012年11月民事處罰制度延伸到這些違規行爲後,當局首次在證券與期貨法令(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下針對股權披露違規行爲進行民事處罰。

林順方是于2013年10月成爲亞太策略投資的顯著股東。

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間,他活躍交易公司的股票,所持股權出現變動,根據證券與期貨法令,他必須披露股權變動信息。

持有至少5%投票權股權
便是顯著股權股東

他在這段期間的交易,使他時而成爲顯著股權股東,時而又不是顯著股權股東,這是必須披露的信息,但他沒有通知公司。

根據公司法令,如果一名股東持有一家公司至少5%的投票權股權時,他便是顯著股權股東(substantial shareholder)。這包括股東在中央托收戶頭(CDP)持有的股權、通過任何托管戶頭持有的股權,以及設立投資控股公司所持有的股權。

金管局的文告說,林順方共有四次在成爲顯著股權股東後,未通知亞太策略投資,這違反了證券與期貨法令的第135條。該條例要求,當一名投資者成爲一家公司的顯著股權股東後,他必須書面通知公司他所持有的股權數額以及性質;同樣的,當一名顯著股權股東不再持有顯著股權時,也要通知公司。投資者必須在知曉後的兩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

林順方另有32次未通知公司自己的股權出現變化。另有五次,他的持股權低于顯著股權,也沒有通知公司。根據第136(1)條,顯著股權股東的股權變動時,也要在知曉後的兩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

此外,林順方也曾三次向公司提供關于股票交易量和持股權的虛假信息。

林順方已承認違反有關條例的不當行爲,向金管局支付了20萬元罰金。

金管局助理局長(政策、支付與金融犯罪防範)呂秀儀說:“顯著股權股東及時並准確披露他們在挂牌公司的股權信息非常重要,這讓投資者了解公司控股權的變動,在交易股票時作出明智的決定。對于不遵守披露准則的人,金管局會采取相應的行動。”

在本地,不少散戶投資者往往會關注顯著股權股東,例如創辦人、總裁、高管或股票投資高手的持股動向,從而決定是否投資某些股票。

民事處罰機制與刑事處罰機制相輔相成,于2004年開始實施,2012年11月範疇擴展到股權披露違規行爲,讓金管局可對此采取行動。

這類違規行爲的罰金介于5萬元至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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